【引言】
當官可以擋罪,對於這句話,我們應該並不陌生,其實,這種現象可謂源遠流長,這在中國古代有一個專門的稱謂,叫作「官擋」。
【事典】
貞觀元年(公元627年),戴胄任大理少卿,他是個十分正直的官吏。有一次,吏部尚書長孫無忌(他是唐太宗的近親,對唐朝功勞很大,在當時權勢也很大,很受唐太宗的寵信)被太宗宣召入宮,沒有解下佩刀就進入東上閣,這按照當時的法律是要處死的。尚書右僕射封德彝提議,因監門校尉沒有察覺,應處以死刑;長孫無忌誤將佩刀帶入,罰銅20斤。太宗採納了他的意見,但這顯然是個極不合理的處罰決定,是為了討好皇帝。
戴胄當時就反駁說:「校尉沒有察覺,與長孫無忌帶刀入宮,同屬於失誤。法律條文中規定,臣子對於皇上,不能失誤,如『供皇帝用的湯藥、飲食、舟船,延誤而不能如律辦到的,處死刑。』陛下若記念長孫無忌的功勞,認為他有功於大唐,權大位高,可以減輕處罪,就不是宰相所能決定的事了;若依法處罰,二人同罪,都要處死,罰銅是不恰當的。」
太宗還要裝一裝樣子,說:「法律不是我一人的法律,是天下人的法律,怎麼能因為長孫無忌是我的親戚,就不按法處罰呢?」於是下令,另行議定處罰辦法。封德彝還是堅持原來的意見,太宗聽了,也還是表示要採納他的意見。戴胄據理力爭,說:「校尉因失職而犯罪,依法應從輕處罰。若論失誤這一點,他們二人是一樣的,但一個得生,一個被處死,這恐怕難以服天下人,我冒昧地請陛下再重新斟酌。」太宗沒有辦法,最後來了個妥協的辦法,免去了校尉的死刑。
【評議】
雖然最後二人所受的刑罰沒有太大的差別了,但那個校尉只是沾了皇親國戚和大官的光罷了,並不是法律的平等。長孫無忌的官職,擋掉了他的死罪,法律的尊嚴也就所剩無幾了。
「官擋」惡習,流布甚廣,於今不絕,令世人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