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個角度來對克什米爾問題進行界定和分析,這是無可厚非的。但實際上,克什米爾問題具有雙層屬性,正如伊法特所說:「它既是一個國際問題,也是一個國內問題,它是雙重的長期爭端。其最初且歷史更悠久的那個維向,顯而易見是印巴之間從1947年次大陸分裂開始就存在的領土爭端;而更晚出現的這個維向則發生在印控克什米爾內部,它在本質上是一場克什米爾邦內不同族群與印度政府之間的族裔衝突。……這兩種性質不同的矛盾雖然相對獨立,但並非相互隔絕,它們具有許多平行線和重疊處,彼此影響和相互決定。」Malik,Iffat,Kashmir:ethnicconflict,internationaldispute,Karachi: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P
1949年7月27日,印度和巴基斯坦簽署《卡拉奇協議》,這標誌著第一次克什米爾戰爭正式結束。停戰協議的簽署並沒有解決克什米爾問題,它只是表示印巴兩國同意在克什米爾維持現狀,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因此被正式地分裂成印控克什米爾和巴控克什米爾,相應地使此後的克什米爾問題具有雙重含義。基於克什米爾問題的這種特性,本文試圖用克什米爾問題(KashmirQuestion)、克什米爾爭端(KashmirDispute)和克什米爾危機(KashmirCrisis)來界定和分析它們之間的關係和性質。
問題意指困難的事情;爭端指引起爭執的事端,通常指兩者或多者之間的爭執;危機指事件的危急時刻或狀態,一般指內部所發生的「危機」一詞的含義,參見閻梁、翟昆《社會危機事件處理的理論與實踐》,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3年,第3頁。爭端和危機都是問題的下義詞,問題是它們的上義詞,也就是說爭端和危機是不同類型的兩種問題。並且,爭端一般指外聯性的問題,而危機多指內在性的問題,故分別用來界定印巴之間關於克什米爾的衝突和印度與印控克什米爾之間的矛盾。
克什米爾爭端指的是,印度和巴基斯坦獨立之後爭奪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而帶來的問題,這是兩國的領土之爭,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國際爭端;克什米爾危機指的是,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分裂之後,印度對印控查謨和克什米爾邦進行改造和整合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這是印度與印控查謨和克什米爾邦之間的矛盾克什米爾問題不僅是一個複雜的學術問題,還是一個嚴肅的政治問題,涉及印巴兩國的領土之爭。本書無意對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或其中某一部分的歸屬作判斷,只是從純學術的角度對既存現象作客觀的分析。印控克什米爾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政治實體,在1947年10月26日以後就一直處在印度的掌控之下;反過來,巴控克什米爾也處在巴基斯坦的控制之下。本文在論述克什米爾危機時,並不意味著筆者認為印控克什米爾是印度的一部分。因此,克什米爾爭端和克什米爾危機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克什米爾衝突。
(三)國家
地緣政治是基於地理因素的國家之間的關係。國家或許是含義最為豐富的學術概念之一。凱爾森認為:「『國家』的定義由於這一術語所指對象的多樣化而弄得很難界定。這個詞有時在很廣的意義上用來指『社會』本身,或社會的某種形式。但這個詞也很經常在狹得多的意義上用來指社會的一個特殊機關,例如政府或政府的主體,民族或其居住的領土。」〔
經典的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馬克思、恩格斯著,《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36頁。列寧和斯大林都繼承了馬克思和恩格斯的這一觀點,對國家的性質有類似的闡述。列寧認為,國家是維護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統治的機器。(列寧著,《列寧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8頁。)斯大林也說,國家是統治階級用來鎮壓其階級敵人的反抗的機器。(斯大林著,《列寧主問題》,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3頁。)賈恩弗蘭科?波齊對國家下的定義是:「近代國家或許最好被看作是擔任官職的個人通過連續的有條理的活動來進行統治的一套綜合的機構設施。作為這些官職總和的國家,它自己保留了對一個有領土疆界的社會的統治工作;它在法律上並且盡可能在事實上壟斷了與這種事務相關的一切權能和機構。而且它在原則上根據對自己特殊利益和管理規則的領會獨自處理上述事務。」〔美〕賈恩弗蘭科?波齊著,《近代國家的發展:社會學導論》,沈漢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6頁。
弗蘭茨?奧本海則認為:「各種國家理論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說明,它們之中沒有一種理論是從社會學觀點派生出來的。國家是世界史研究的對象,只有用世界史的觀點廣泛而周密地研究它的本質才能認識它。」〔德〕弗蘭茨?奧本海著,《論國家》,沈蘊芳、王燕生譯,商務印書館,1994年,第4頁。通過細緻的考察,他得出的結論是:「國家」是通過政治手段而聯繫起來的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總和;「社會」則是通過經濟手段而聯繫起來的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總和。但是,迄今為止,國家和社會始終都是交織在一起的,可是在未來的「自由民聯合體」社會中將不再有「國家」,而只有「社會」。
與上述從某種角度對國家進行定義不同,凱爾森在對前人觀點進行分析之後,從法學的角度對國家的本質提出了獨到的見解,他說:
政治社會學關於國家的理論之不能令人滿意的情況,多半是由於不同作者以同一名義對待很不同的問題,甚至同一作者不自覺地在幾個意義上使用著同一個詞。當我們從純粹法學觀點出發來研究國家時,情況就顯得比較簡單了。那時國家只是作為一個法律現象,作為一個法人社團來加以考慮。唯一剩下的問題是國家如何不同於其他社團。其區別一定在於構成國家社團的那個規範性秩序。國家是由國內的(不同於國際的)法律秩序創造的共同體。國家作為法人是這一共同體的國內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從法學觀點來看,國家問題因而就是國內法律秩序的問題。
凱爾森認為,
根據傳統的觀點,除非人們預定國家是基本的社會現實,否則就不可能理解國內法律秩序的實質,它的principiumindividuationis(基本的不同點)。根據這個觀點,規範體系之所以擁有使它值得被稱為國內法律秩序的那種統一性的個別性,正是因為它以這樣或那樣方式同一個作為實際社會事實的國家相關聯;它「為」一個國家所創造或「對」一個國家有效力。人們假設法國法律是以作為社會實體而不是法律實體的一個法蘭西國家的存在為基礎的。法律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被認為類似於法律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人們假定,法律(雖然為國家所創造)調整被設想為人或超人的國家的行為,就像法律要調整人們的行為一樣。正如在生物-物理學上關於人的概念旁邊,還有法律上關於人格者的概念一樣,所以人們相信在法學上關於國家的概念旁邊,還存在一個社會學上關於國家的概念,甚至在邏輯上和歷史上,先於前一個概念而存在。作為社會現實的國家屬於社會範疇,它是一個共同體。法律屬於規範的範疇,它是一個規範體系、一個規範性的秩序。根據這個觀點,國家和法律是兩個不同的事物。
國家和法律的二元性,事實上是現代政治科學和法學的基石之一。然而,這種二元性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國家作為一個法律上的共同體不是一個和它的法律秩序分開的東西,正如社團並非不同於它的構成秩序一樣。若干人之所以形成一個共同體,只是因為一個規範性秩序在調整著他們的相互行為,共同體不過是調整個人相互的那個規範性秩序而已。「共同體」一詞所指的只是某些個人的相互行為被一個規範性秩序所調整這一事實。……既然我們沒有理由假定有兩個不同的規範性秩序——國家秩序與國家的法律秩序,那麼,我們就必須承認我們稱為「國家」的那個共同體就是「它的」法律秩序。……作為共同體的國家與法律的關係,並不像人與法律的關係那樣,是自然現實或類似自然現實的社會現實。如果有一個和我們稱為「國家」的現象相關聯的社會現實,因而除法學外還有一個社會學上關於國家的概念,那麼,優先地位是屬於法學概念,而不是社會學概念。社會學概念預定要有法學概念,而不是反過來也是這樣。〔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204-205頁。
凱爾森由此得出自己的結論:「國家領土的統一體,以及因而國家的領土統一體,是法學上的統一體,而不是地理、自然的統一體。因為國家的領土事實上不過是名為國家的那個法律秩序的屬地效力範圍而已。」上引書,第233-234頁。凱爾森認為,法律秩序是一種強制秩序,國家的法律秩序屬地效力範圍的意思是:由該秩序規定的強制措施、制裁,只是為這一領土而必須建立並且也只是在這一領土內才必須執行。某一國家的法律秩序的一般或個別規範居然規定強制行為應在另一國領土內實行,並且前一國的一個機關居然執行這一規範,這在實際上並不是不可能的。但萬一這樣一個規範被制定或執行,該規範的制定及其執行,即強制行為在別國領土內的實行會是非法的。這些行為所侵犯的法律秩序就是國際法。因為正是國際法,才決定著不同國內法律秩序的屬地效力範圍並從而劃定它們相互之間的界限。
如果它們的屬地效力範圍在法律上不劃定界限的話,如果各國並沒有任何固定的疆界,那麼不同國內法律秩序,即許多國家,就不可能無衝突地共處。……國家領土就是國家的行為以及特別是其強制行為在其中可被容許實行的空間,就是國家,即其機關,由國際法授權在其執行國內法律秩序的空間。國際法律秩序決定國內法律秩序的效力如何局限於一定空間以及什麼是這一空間的界限。(《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第234頁。)接著,他又順勢斷言:「狹義的國家領土(即公海和無主土地之外的領土)在原則上就是,一個國家,即該領土所屬國有權在其中實現強制行為的那種空間,其他所有國家均被排除在外的一個空間。根據一般國際法,它是只有一個特定的國內法律秩序才有權規定強制行為的空間,也就是只有由這一秩序所規定的強制行為才可能執行的空間。它就是在國家的所謂疆界之內的空間。」〔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236頁。
(四)地緣政治地緣政治學又稱地理政治學,是政治地理學中的重要流派,它的基本觀點是全球或地區政治格局的形成和發展受地理條件的影響甚至制約。地緣政治論與達爾文的進化論、亞當?斯密的國富論、馬爾薩斯的人口論、潘恩的人權論和馬克思的資本論等學說,被看成是改變了世界發展進程的學說。地緣政治一詞源自希臘語,「Ge」或「Gaia」原意是地球之神,「polis」指的是古希臘的城邦國家。「Ge」的含義所指的是各種類型的人類家園,而「polis」的意思是人的統治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