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男人每天往返於郊區與城市,疲憊不堪,某日突發奇想,問:「我可以租你的房子嗎?只是夜裡不方便回郊區時住一住。」我說:「啊?可是我只有一間房,一張床。」他非常有理財意識又貌似公平地答道:「我可以租你半張床啊,我會付一半房租的呀。」
真是新鮮的想法,不叫房客,不是情人,不是同居男女,只想做個簡單的床客哦。女友說:「他是逗你的,他是暗示要跟你上床。」我倒不是小氣到拒絕上床,但是分擔床費的想法很AA,很現代。如果我出租了那半張床,是不是順帶也把自己出租了呢?男女同床共枕,跟小學生在課桌上劃根三八線可不一樣。有了上床權,不就等於有了性權了嗎?那麼他又可以說,你也有需要,我也有需要,分擔床費的同時,也可以生理互助呢。
不,不,這還是不公平。如果我出租了半張床,那麼出於對床客的尊重,那一半床在空置期時,別人不就沒有使用權了嗎?如果提供給其他免費使用者,不就成了侵犯床客的權利了嗎?纏綿時分,來一句:「你正睡在別人租了的半張床上。」對方會是什麼表情?說不定還會發生經濟糾紛呢?這樣,你每天為床客留著那半張床,隨時準備著他來住,和同居男女的排他性有何區別。
對這個問題吹毛求疵的慎重,多半是和我不愉快的同居經歷有關。我也曾大包小包入住別人的單人房雙人床的,而且非常自覺地說:我付一半房租。感情好時,可能就叫男女朋友經濟共同體。感情不好了,對方便忘記即使他不愛你,你也是那半張床的床客,他居然過分到帶別人回家上床,還不讓你進入。那一次,我惱羞成怒,彷彿碰到了蠻不講理的違約房東。好友們紛紛勸說,想開點了,他也是不方便讓你進去,你作為一個開放女性,為什麼要像良家婦女那樣為出軌大動干戈。
不是的,這是個租賃協議問題,我租了那半張床啊,不經同意,被人侵佔了半張床,還穿了我的拖鞋,睡了我的褥子,我沒有收回我財產的權利嗎?當然,這個曾經的男友,黑心的房東,完全不懂什麼叫經濟糾紛,扣留了我私人物品長達十天,還沒有經濟賠償,我真應該報警。
照這個邏輯,既然感情是個不靠譜的東西,當我們打著愛情的名義同床共枕,還分擔了床費時,一定要跟對方聲明,這半張床是我的,在解約前,你沒有濫用我這半張床的權利。天下每天都有無數出軌的事情,所以,你要想好了,你要不要出租你的半張床,這跟愛可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想起女友的女友在同居五年後分手,抱怨對方賣房子時竟不顧她也曾付過幾個月月供,我沒有絲毫袒護地:相對五年的半張床床租而言,你還真沒多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