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被告 正文 第三章
    原島沒有看過原始調查報告的全文。審判的日子快到了,他到拘留所去會見上木。上木表現得很有禮貌,原島不大相信這個長著女娃娃臉的人會是兇手。他注視過上百雙被告的眼睛,但並不能百分之百看穿對方是否真誠。

    「上木寅郎,我已經接受你的案件。如果你想得到正確的辯護,你必須全部實話實說。」

    「當然,是的,我懂了。」

    原島問道:「你仍然要說你的第一份供詞是偽供嗎?」

    上木立刻回答說:「絕對是偽供,我上了警方的當。」

    「他們說你很合作,你甚至當著警探們的面指認出那根木柴。」上木搖搖頭說:「不是這麼回事。我似乎在第二份證詞裡說了,警探們告訴我該說些什麼。」「你對此能證實嗎?」「當然。」「好吧,那麼,我們就根據這些進行辯護。」

    上木強調說:「原島先生,我能證實我在供詞是被逼出來的。」「能證實?」「是的。」

    於是,上木從坐墊的事談起。他說警方一定要他說,他進屋後山岸曾拿兩隻坐墊來坐,謀殺山岸後他把坐墊放回原處,以製造不是來客而是盜賊作案的假象。他只好承認是這麼回事。他說:「其實山岸從未拿坐墊招待任何一個債務人。我去過他家好多次,沒有一次坐過他的坐墊。不信你可以去問一些到山岸家借債的人。」

    「他為什麼要把坐墊放在牆角里?」

    「擺氣派唄,懂嗎?他的債務人沒人坐過,因為坐下談話時間會長。他強迫我們接受他的條件,當然不希望我們久待而要我們立即離去。我也不是說他不會拿坐墊給客人坐,只是不會給像我這種人坐。警探對這一點並不瞭解,就想當然認定我坐過山岸的坐墊。」

    「你還有其他證據嗎?」

    「那隻銀箱,原島先生,我不知道警方在哪裡找到的。他們說是在有水的地方,我想起了兩個池塘;但當我說在左邊池塘時,他們罵我笨蛋,因此我告訴他們說是右邊池塘。再說,原島先生,我的債據仍在銀箱裡,這應該足以證明我沒有謀殺他。請你想想看,一個為取回債據而進行謀殺的人會拿錯債據嗎?警方說因為天黑,我拿了一個名字和我相似者的債據;但他們又說我稍後在一家人壽保險公司的操場上燒燬了債據。這樣的話,我必須身帶火柴,對嗎?我不是可以點燃火柴,看清楚我從銀箱裡拿出來的債據上的名字了嗎?又怎麼會拿錯呢?不管怎麼樣,銀箱上沒有我的指紋,憑什麼說是我偷的!」

    「很好,還有什麼?」

    「有的,而且也很重要。那根被認作凶器的木柴,其尺寸與山岸頭上的傷口符合嗎?」

    「你什麼意思?」

    「請聽好。我看過法醫報告的複印件。山岸後腦有一處頭骨被敲得凹下去,傷口約有一個成年人巴掌那麼大;而警探逼我指認的那根木柴是三角形的,每一面約四厘米寬。原島先生,我認為用這樣一根木柴打三下是不可能造成那樣的傷口的。我的意思是傷口不可能那麼平坦。兇手一定是用更大的凶器只打了一下,山岸就倒地死了。當然,這只是我的猜測,但也許你可以調查證實。」

    原島在歸途中想,上木說的話有一定的道理,值得考慮。到了辦公室,他看案宗的觀點有了改變,印象也就不同。他的天平倒向上木一邊。

    有關坐墊的事,十來個人證實山岸從未拿過坐墊給他們坐過。看來警方只是根據常情,認為山岸會拿坐墊給任何來訪者坐,從而認為是上木把坐墊放回原處以製造盜賊作案的假象。

    接著,原島把驗屍官的報告,給他一位當法醫的朋友看,並徵求他的意見。法醫說:「我要說的只是設想。我看根據山岸致命的傷口情況,他是被一根八厘米以上寬的凶器敲一下就死的。奇怪,警方怎麼會看不到這一點。他們看不起我們,經常不把我們的報告當回事。」

    原島開始相信自己會有好運。在法庭上,他請那位法醫作證,陳述對傷口和凶器的意見。又請幾個與山岸有往來的人作證,講了有關坐墊的事。他還請三名訊問過上木的警探出庭,他們都說上木是自願招供的。

    ——你是否對被告上木寅郎先生說過,「我們知道你殺死了山岸神,你逃脫不了;但是,如果認罪,我們會讓你獲得自由,請公訴人同意免予起訴?」

    ——證人甲:我從未說過諸如此類的話。

    ——在問訊過程中,你們是否曾用暗示辦法,使被告承認他把坐墊放回原處?

    ——證人乙:不,那是他自己說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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