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聖哲都教導我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要我們將心比心,不把自己視為惡、痛苦、災禍的東西強加於人。己所不欲卻施於人,損人利己,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這種行徑當然是對別人的嚴重侵犯。然而,這只是事情的一個方面。
另一方面,自己視為善、快樂、幸福的東西,難道就可以強加於人了嗎?要是別人並不和你一樣認為它們是善、快樂、幸福,這樣做豈不也是對別人的一種嚴重侵犯?在實際生活中
,更多的紛爭的確起於強求別人接受自己的趣味、觀點、立場等等。大至在信仰問題上,試圖以自己所信奉的某種教義統一天下,甚至不惜為此發動戰爭。小至在思維方式上,在生活習慣上,在藝術欣賞上,在文學批評上,人們很容易以自己所是為是,斥別人所是為非。即使在一個家庭的內部,夫婦間改造對方趣味的鬥爭也是屢見不鮮的。
事情的這一個方面往往遭到了忽視。人們似乎認為,以己不欲施於人是明顯的惡,出發點就是害人,以己所欲施於人的動機卻是好的,是為了助人、救人、造福於人。殊不知在人類歷史上,以救主自居的世界征服者們造成的苦難遠遠超過普通的歹徒。我們應該記住,己所欲未必是人所欲,同樣不可施於人。如果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一個文明人的起碼品德,它反對的是對他人的故意傷害,主張自己活也讓別人活,那麼,「己所欲,勿施於人」便是一個文明人的高級修養,它尊重的是他人的獨立人格和精神自由,進而提倡自己按自己的方式活,也讓別人按別人的方式活。
現代社會是一個價值多元的社會,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人們在精神信仰領域和私生活領域都享有了越來越多的自由。在我看來,這是一個合理化的進程,而那些以己所欲施於人者則是這個進程中的消極因素,倘若他們被越來越多的人們宣佈為不受歡迎的人,我是絲毫不會感到意外的。
199711
婚姻中的愛情
關於婚姻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人們已經說得很多了。關於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人們也已經說得很多了。這兩種說法顯然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婚姻的確是愛情的墳墓,而愛情又的確是婚姻的基礎,那就等於說,婚姻必然自毀基礎,自掘墳墓,真是一點出路也沒有了。
解決這個矛盾可以有兩種相反的思路。有一些人(包括有一些哲學家)認為,婚姻和愛情在本性上就是衝突的,因此必須為婚姻尋找別的基礎,例如習慣、利益、義務、撫育後代之
類。與此不同,我仍想堅持婚姻以愛情為基礎的價值立場,只是要對作為婚姻之基礎的愛情重新進行定義。
一個真正值得深思的問題:婚姻中的愛情究竟應該是怎樣的?
我發現,人們之所以視婚姻與愛情為彼此衝突,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對愛情的理解過於狹窄,僅限於男女之間的浪漫之情。這種浪漫之情依賴於某種奇遇和新鮮感,其表現形式是一見鍾情,銷魂斷腸,如癡如醉,難解難分。這樣一種感情誠然也是美好的,但肯定不能持久,並且這與婚姻無關,即使不結婚也一樣持久不了。因為一旦持久,任何奇遇都會歸於平凡,任何陌生都會變成熟悉。試圖用婚姻的形式把這種浪漫之情延續下去,結果當然會失敗,但其咎不在婚姻。
如果我們把愛情理解為男女之間的極其深篤的感情,那麼,我們就會看到,它決不僅限於浪漫之情,事實上還有別樣的形態。一般來說,浪漫之情往往存在於婚姻前或婚姻外,至多還存在於婚姻的初期。隨著婚齡增長,浪漫之情必然會遞減,然而,倘若這一結合的質量確實是好的,就會有另一種感情漸漸生長起來。這種新的感情由原來的戀情轉化而來,似乎不如戀情那麼熱烈和迷狂,卻有了戀情所不具備的許多因素,最主要的便是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互相的信任感、行為方式上的默契、深切的惦念以及今生今世的命運與共之感。我們不妨把這種感情看作親情的一種,不過它不同於血緣性質的親情,而的確是在性愛基礎上產生的親情。我認為它完全有資格被承認為愛情的一種形態,而且是一種成熟的形態。為了與那種浪漫式的愛情相區別,我稱之為親情式的愛情。婚姻中的愛情,便是以這樣的形態存在的。按照這一思路,婚姻就不但不是愛情的墳墓,反倒是愛情——親情式的愛情——生長的土壤了。
大千世界裡,許多浪漫之情產生了,又消失了。可是,其中有一些幸運地活了下來,成熟了,變成了無比踏實的親情。好的婚姻使愛情走向成熟,而成熟的愛情是更有份量的。當我們把一個異性喚做戀人時,是我們的激情在呼喚。當我們把一個異性喚做親人時,卻是我們的全部人生經歷在呼喚。
19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