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如何看待同性戀現象
如前所述,人們對待同性戀的態度,不外以下幾種:同性戀是犯罪;同性戀不道德;同性戀是疾病;同性戀是性反常;同性戀是一種生活方式。
在中國,同性戀的地位和人們對它的態度一直是含混不清的。正如我們所知道的,自宋以降到民國,我國的意識形態沒有什麼本質的變化,道德規範一直可以概括為「百善孝為首,萬惡淫為先」。然而,同性戀一直未被列入「淫」的範疇。從已故潘光旦先生收集的材料分析,中國的同性戀者並不拒絕履行娶妻生子的社會義務,這肯定也是同性戀不被重視從而免遭迫害的原因之一。我們的調查發現,這種現象依舊存在,而同性戀的處境也沒有什麼顯著的變化。
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顯然把同性戀看作一種「性倒錯」,有些同性戀者會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勞教,或通知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但是,這樣的事例並不多。最常見的情形是,同性戀者在公共場所被拘捕後,很快就被教育釋放。刑法上並沒有有關同性戀的專門條文,對同性戀者採取干涉行動的往往是派出所和聯防隊員,主要出於維持治安的考慮。因此,同性戀在法律上究竟被視為罪還是錯,始終是件模糊不清的事情。
在許多國家,同性戀即使非法,警方並不主動去拘捕同性戀者,因為同性戀是個人之間的隱私事,不涉及暴力和財產,對公眾亦無顯著的危害,故此警方也不願多事。
我們認為,把同性戀當作罪犯來制裁,不僅在邏輯上有不能服人之處,而且實行中有難以克服的困難。這是因為人口中有一固定的百分比的人帶有同性戀傾向,把他們看作罪犯,明顯地不盡情理。我們只調查了城市居民中的同性戀者,有資料表明,在廣大的鄉村,同性性行為作為性釋放方式被更普遍地採用著。如果把他們都當作罪犯來制裁,就更加不可能。因此,說同性戀是犯罪,只能是出於教條,在實際生活中找不出任何證據。
一部分同性戀者感到巨大的心理壓力,其中有些人希望矯正自己的同性戀傾向。把這部分人看作病人是適當的。但是還有更大部分的同性戀者自我感覺良好,根本不想求醫。一位專科大夫告訴我們,假如同性戀者自己不願矯治,是被迫(由家人或警力強制)前來診治的,他根本沒有辦法治療。具體地說,近年來他接診的七百多名同性戀者中間,真正想矯正的只佔百分之十五,而其中能堅持治療到底的只佔這百分之十五的人中的百分之十五,確切地說,只有十七人。由此看來,籠統地把同性戀看作疾病,在實際上也不能成立。
國內有一本關於性變態的醫書建議,把同性戀者看作精神病患者,由司法部門移交醫院處理。這種建議首先低估了同性戀者的巨大數量。醫院很難處理如此數量巨大又不是自願求醫的人口。其次,許多同性戀者不但不願求醫,而且把同性戀看作自己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部分。此類人士心智健全,性情溫良,由醫院對他們實行強制治療,顯然有違醫學的人道原則。因此,把同性戀看作疾病是錯誤的。
至於說同性戀不道德,我們認為,由一部分同性戀者在一件事情上明顯是不道德的,就是這些人結了婚,並且對妻子隱瞞事實真相,隱瞞自己的同性戀身份。這些同性戀者當中,有人自己也承認在這件事上事不道德的。除此之外,我們尚未發現有任何理由證明同性戀是不道德的。
認為同性戀是性反常現象的觀點,只能說明同性性行為在眾多性釋放方式中,處於少數地位。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沒有更多的意義。假如有人一定要說反常是可憎的,只能認為這是他個人的見解,公眾不必贊同。左撇子、近視眼、甚至長得極端漂亮得女人,在一般人群裡看,都是反常的,他們並不因此變得可憎。如果有人堅持認為這些人也多可憎,我們更不必贊同。
以同性戀為可供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這不僅是一些同性戀者對自己生活的看法,也是當今社會中相當大的一個比例(美國:百分之三十二)的異性戀者表示可以接受的觀點,從迫害異端,到蔑視少數派,到能夠容忍游離於主流文化之外的亞文化,人類社會就是這樣一步步走向進步,走向文明。中國這個古老的文化也會捲入這個潮流之中,逐步走向寬容,走向文明。正因為想到這一點,我們對這個古老文化的前景才有了信心。
簡單地比較東西方兩種文化,可以得到這樣的看法:西方文化注重人的感情和對各種事物的科學態度;東方文化則倡導存天理滅人欲,人的感情這一領域處於整個文化的陰面,被各種教義和規定忽略了。我們可以說,對同性戀現象的道德思辯,在歷史上完全被忽略了。我們還可以說,這種思辯在未來不可被繼續能忽略。這是因為,在現代中國,感情、慾望這類事物的份量正在加重。比如在一世紀之前,夫妻間的感情在社會的天平上是無重量的;而在現代則已受到重視,甚至可以作為結婚和離婚的理由。雖然社會中有很多人對此尚不習慣,但是這種趨勢已經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了。據此我們預言,同性戀現象再不可能長久地游離於社會的視野之外,中國人遲早要對它作出自己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