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世界——中國男同性戀群落透視 卷一 第一節、為什麼要研究同性戀現象
    第一節、為什麼要研究同性戀現象

    同性戀行為是指以同性為對象的性愛活動;同性戀者則是以同性為性愛對象的個人(男人或女人)。雖然同性戀現象古而有之,但同性戀這一概念卻是晚近才出現的。隨著19世紀對人類個性發展與人類性行為研究的開展,人們才開始了對同性戀現象的研究,創造出同性戀這一概念。今天社會學研究中普遍採用的同性戀一詞,英文寫作homosexuality。homo這一詞根的本意是希臘文「同樣」之意,而非拉丁文「人」之意。

    同性戀是一種獨特的文化現象,是社會學研究的理想課題。說它「理想」,是因為同性戀現象外延清晰,內涵獨特;同性戀作為一種亞文化(subsulture),有著它獨特的游離於主流文化的特徵;同性戀者作為一個亞文化群體,具有獨特的行為規範和方式。因此,世界各國的社會學者都熱衷於這個題目,對此作過大量研究。

    僅從1898年到1908年間,關於同性戀這一問題的出版物就達到一千種以上,本世紀隨後的80多年間,關於同性戀的研究就更多了。然而,在我國,除了散見於報章雜誌的一些零星文章,竟沒有一部關於同性戀的研究專著,這實在是令人驚異的事情。作為國內社會學對同性戀現象的首次嘗試,我們不能不感到責任重大。

    為什麼要研究一種僅屬於人口中一小群人的亞文化呢?

    首先,人與人之間的區別莫大於文化上的差異。社會學反對文化中心主義,而持如下觀點:各種文化在各不相同的環境中產生,人在其中,有出生死亡,有婚喪嫁娶,有前因後果,完全可以自圓其說。不可以認為,一些人所屬的文化高級,另一些人所屬所文化低級;毋寧說,各種人有各種人的活法。對於同性戀這一亞文化,也應當如此看待。

    其次,如果同性戀行為並不普遍,其他動物中沒有這種現象,在人類中也只是極個別人才有,那麼,研究它就不是十分有意義了。「但是如果我們證明,它不僅是人類性活動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也是整個哺乳動物界中普遍存在的行為模式,那麼事情就完全不同了。」(金西:第199-200頁)。

    動物學研究發現,許多靈長類動物,如獼猴、狒狒、黑猩猩等,都有同性性行為。有人以此為據提出,人類的同性性行為因此不能認為是違法自然的。但需要加以說明的是,不少靈長類動物中的同性性行為,其內容主要不在於性,而在於以這種動作表示自身對對象的統治地位,或者是以同對像加強聯繫為其目的的。

    大量已有的研究表明,同性戀者雖然在整個人口中站少數,但其絕對數量並不少。懷特姆在對美國、危地馬拉、巴西和菲律賓四國的比較研究中曾得出下列重要結論:

    (1)這些社會中都存在著同性戀現象;

    (2)在這些社會中,同性戀者在人口中所站比例十分接近並保持穩定;

    (3)社會規範既不能阻礙也並不助長同性戀傾向;

    (4)只要存在一個足夠大的人群,就回產生同性戀亞文化;

    (5)雖然所在的社會不同,同性戀者在行為興趣和職業選擇上趨於一致;

    (6)所有的社會都會產生相似的性關係連續體,從男同性戀到女同性戀,種類齊全。作者認為,同性戀不是由某種特殊的社會結構產生出來的,而是在各種不同文化背景下人類性行為的一種基本形式。(懷特姆,1983年)

    凱查多利在《人類性行為基礎》一書中,也表達過類似的觀點,他指出:「同性戀者當中既有窮人也有富人,既有受過高深教育的人也有無知無識的人,既有有權的人也有無權的人,既有聰明的人也有愚笨的人。同性戀存在於各個種族、各個階級、各個民族個各種宗教信仰的人當中。」(凱查多利,第329頁)

    早在概率統計在社會學研究中得到廣泛運用之前,就有許多社會學家和性學家,對同性戀行為在人群中的發生率以及同性戀者在人口中所站比例作過多種估計。

    根據德國著名性學創始人,「第三性」理論的首創者和最早對同性戀現象進行研究的學者郝茲菲爾德的估計,同性戀及雙性戀這兩種人要站到全人口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

    葛理士在1936年估計,當時英國的同性戀者約站總人口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同年,特曼和米爾斯估計,同性戀在大學生中的發生率為百分之四。1947年,麥克法蘭估計全美國的同性戀發生率約為百分之六。

    另外一些學者的研究,報告了高得多的發生率。漢米爾頓在1929年發現,18歲以上的人群中,同性戀發生率為百分之十七。拉姆齊在1943年發現,高中生中的同性戀發生率為百分之三十。辛格在1947年提出,大學生中的發生率為百分之二十七。此外,據不少軍醫和軍隊心理醫生估計,軍人中的發生率達百分之十或更高。我們懷疑,這些比例過高的「發生率」是有過同性戀行為的人在人群中所站的比例,而不少覺得終生同性戀者在人口中所站的比例。貝爾的調查就明確聲明是「有過同性戀行為」的人所站比例,在他所調查的人群中,有三分之二的調查對像在十九歲以前有過同性戀經歷。

    著名的金西調查規模宏大,方法比較可靠,是權威性極高的數據。金西指出:「對發生率的估計可以有天壤之別。許多人認為,同性性行為者少而又少,除了在醫院裡,人們常常一輩子也碰不上一個。但許多自己有過同性性行為的人則說,與自己同樣的人站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金西,第203頁)我們的調查對像中,也有人作過類似後者的估計,認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男性都有過同性性行為。當然,這一估計僅僅出自被調查者的個人感覺,是不可靠的。

    金西調查對僅僅有過同性戀行為的人和絕對同性戀者作了明確的區分,並給出了這兩種人在人口中所站比例的可靠數據。他指出:青春期開始之後的白人男性中,有百分之三十七的人至少有過一次同性戀行為,有百分之四的人終生只有同性性行為(絕對同性性行為者)。此外,少年組的百分之六十和青年男子組的百分之四十八,在少年期曾參與過同性戀活動。(金西,第211-213頁)在去除金西樣本中教育程度偏低及有過入獄經歷的個案偏多的偏差因素之後,「估計全人口中大約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的成年男子是純粹的同性戀者。這或許是今後很長一斷時間內我們能得到的最佳估計。」(蓋格農,第12章)

    為了使人們對同性戀現象有一個客觀的瞭解,金西還創造了性關係連續體的理論。他認為,世界上的事情並不是非黑即白的,現實社會在一切方面都呈現為連續體。他的理論將絕對異性性行為者到絕對同性性行為者的中間過渡狀態,概括為七個等級:

    0級--絕對異性性行為;

    1級--偶有一兩次同性性行為,而且絕沒有異性性行為中那樣的感受和心理反應;

    2級--同性性行為稍多些,也能不明確地感受到其中的刺激;

    3級--在肉體和心理反應上兩種行為基本相等,一般兩者都能接收和享用,無明顯偏愛;

    4級--在肉體和心理反應上,同性性行為多於異性性行為,但仍有相當多的後者,還能模糊的感受到後者的刺激;

    5級--只是偶爾有異性性行為及其感受;

    6級--絕對同性性行為。

    金西的性傾向連續體,有助於人們改變同性戀與異性戀非黑即白的傳統觀念,用間色的思想使人們注意到兩極間的各種過渡狀態。

    按照金西對美國同性戀者數量的統計和壞特姆關於各種社會和各種文化中同性戀者所站比例均十分接近並保持穩定的權威說法,同性戀者在我們的社會中也當站到成年人口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對於這樣一個相對稀少但絕對龐大的人群,對於這一群有獨特生活方式、獨特性取向的人們,我們至今幾乎一無所知,難到不應當對他們產生某種程度的好奇心嗎?

    第三,人們為了對某事作出判斷,必須知道有關它的基本事實。對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斷,是現代人特有的樂趣。在中世紀,人們享受不到這種樂趣也消受不了這種樂趣的--他們由別人來作判斷,如上帝和教會,自己是斷然不願惹這種麻煩的。如前所述,為了享受到自己對事物作判斷的樂趣,首先要瞭解有關判斷對象的全部事實。這項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為我們社會中那些願意對同性戀現象作出自己的判斷的人們,提供基本的事實依據,即同性戀在中國的實際狀況及其行為方式。

    有人說,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戀是什麼樣的,就可以知道它是不道德的。這種人以為,對包括同性戀在內的許多事情,自己最好保持一無所知的狀態。或者,越是對它一無所知,就越能保持自己心靈的純潔,保持自己痛恨同性戀的道德觀念。從現代人的觀點來看,這顯然是一種膽怯的態度,鴕鳥式的態度:你對某事一無所知,它就會因此而不復存在了嗎?

    有的人說: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戀是什麼樣的,就可以知道他們是有病的、需要加以挽救的。這種人的思維方式仍屬於中世紀的範疇。即使同性戀者是需要加以救助的,我們也必須首先知道他們究竟是誰,在哪裡,如何行動,是否需要我們的救助等等。就像一度很流行過的一種頗具文化中心主義問道的說法:我們要去解救天下三分之二的受苦人。這種曾經被人們及其認真對待的說法已經變成了一句笑話。它的可笑之處在於,第一,我們並不認識這三分之二的受苦人;第二,我們並不知道他們受的是什麼苦;第三,我們不知道他們是否在等待我們的解救。同理,當我們要去「挽救」同性戀者之時,如果一不認識他們當中的任何人,二不瞭解他們在如何行事,三不瞭解他們是否需要我們的挽救,我們我們就會陷自己於可笑的境地。

    在討論同性戀產生的原因時,一種理論往往就是對同性戀的一種定義。假如你接受了遺傳論,就可以說同性戀是一種遺傳現象;接受了心理分析理論,又可以說它是一種心理變態。這些理論可能是正確的,也可能是錯誤的,然而人們往往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即同性戀是一種存在,而這一點恰恰是最重要、最基本的。

    我們說同性戀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數量的男人經常同男人過性生活。我們知道有這樣的事實。至於具體原因是為什麼,或者如何對待他們,則是另一個問題。如果要研究同性戀,就必須正視這一基本事實。

    以往有些同性戀研究,在接觸研究對像之前,就認定同性戀是罪惡、反常、變態等等。從視同性戀為變態這一前提出發所作的任何研究,結論必然認為它是變態。當然,不能說這類研究毫無意義,因為它可能有所發現。可惜的是,它發現的一切都在變態範圍之內;假如同性戀有非變態的一面,那麼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這樣一種傾向,即在研究開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說明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個兩難窘境:在一切研究開始之前,都有一個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體是我們所不知道的。通過研究來發現,是我們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能預作結論道,它是錯的或它是壞的?假如你都知道了,還研究什麼?

    從科學研究的角度來看,沒有必要也不應當作價值判斷。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戀研究,不少都帶有價值判斷的色彩。回顧已有文獻不難發現,同性戀研究中的價值判斷,全是對研究者有利的。身為同性戀者的研究者所作的研究,總是把同性戀往有利方面說(如郝茲菲爾德的「第三性」理論等);異性戀者的研究則把他們往不利的方面說(變態、罪惡等等)。在我們看來,一項有意義的研究,其價值價值不在於道德評判的份量,而在於其中要有所發現。目前有些關於同性戀的研究,不看重事實本身,卻致力於批判,發洩了心中的憤怒。這樣作研究一定有很大快感,然而科學研究有別於手淫,其價值有實在的標準,不是快感,因此我們的研究堅決拒絕這樣的誘惑。

    第二節、同性戀現象普遍存在

    同性戀現象是在人類歷史上,在各個文化當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基本行為模式,無論是在高度發達的工業社會,還是在茹毛飲血的原始部落,無論是在20世紀90年代的今天,還是在遠古時代。

    在許多未開化與半開化的民族中,同性戀是一個彰明昭著的現象,有時它在當地的文化中,甚至佔據著優越的地位,同性戀者因此受到人們的尊重和仰慕。

    在四千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間的性愛看作神聖的事情,傳說中認為,霍祿士和塞特這兩位大神有過這種行為。(葛理士,第283頁)在古埃及的後宮,每個女人都有一個親密的同性朋友。古印度也有類似的情況。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希臘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侖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後來北歐的諾曼人的歷史中,也都有關於同性戀現象的記載。(葛理士,第283頁)

    根據記載,在古代的美索布達米亞,也有大量同性戀現象的存在,並有許多男妓專門為同性戀者服務。在巴比倫的神廟,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會實行監督,由主教負責管理。

    在許多未開化與半開化的民族中,同性戀是一個彰明昭著的現象,有時它在當地的文化中,甚至佔據著優越的地位,同性戀者因此受到人們的尊重和仰慕。

    在一些伊斯蘭國家,由於女性與世隔絕,不易接近,又不受教育,在社會中沒有地位,因而觸發了男性中的同性戀現象。有些國家還有成年人喜愛青春期前幼童的風習,認為他們長得像美麗的女孩。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瑪雅文明,記載了青春期的同性戀現象,據說屬於喜愛同性戀甚於喜歡異性戀的文明。瑪雅的男孩在結婚之前,父母通常會給他安排一個男性玩伴(男奴),以滿足他的需求。瑪雅人還認為,成人之間的同性戀是天性使然,難以改變的,因而對同性戀採取了寬容的態度。

    同性戀歷史中最引人注目的當然還是古希臘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臘,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經度過青春期但尚未進入成熟期的少年發生熱戀,尤其喜愛12歲到16歲之間的少年。在公元前6世紀到4世紀這200年間,希臘人把同性戀視為「高等教育」的一個分之,當一個少年接受完傳統的基本教育之後,即被置於一個年長男子的羽翼之下,這成人被稱為「愛者(lover)」;少年被稱為「被愛者(beloved)」。這個成年人通常三十出頭,負責少年的道德與心智發展教育,以仁慈、理解、溫暖及純粹的愛對待少年,唯一目的是培養這少年道德上的完美。在戰爭中,他們並肩戰鬥,如果少年犯錯,這成年人要替少年受罰。少年長大成人後,或者結婚,或者成為另一個少年的保護人,即「愛者」。在戰場上,「同性之愛」也獲得了讚賞。在不少戰役中,斯巴達的軍隊都因為士兵們這種「同性之愛」而贏得了戰爭。柏拉圖對此曾作過如下評述:「一小群彼此相愛的士兵,並肩作戰,可以擊潰一支龐大的軍隊。每個士兵都不願被他的『愛人』看到自己脫離隊伍或丟下武器,他們寧可戰死也不願受此恥辱……在這種情況下,最差勁的懦夫受到愛神的鼓舞,也會表現出男人天賦的勇敢。」著名的底比斯聖軍,就是全部由一對對彼此相愛的士兵組成,轉戰三十餘年,立下輝煌戰績,最後才被馬其頓帝國亞力山大大帝所擊潰。在最後一次戰役中,三百名聖軍全部光榮戰死或受到致命的創傷。(唐納希爾,第41-44頁)

    雅典也盛行同性戀愛。史載雅典政治家阿西比亞德將軍就是一個這樣的傳奇人物。他十七八歲時,成為當時雅典城內各自最高、長相最英俊的青年。無論他走到哪裡,都有一大群男人追隨。這些男人把他當作美麗的少女一樣與他調情,向他求愛。他扮演蕩婦的角色十分在行--奚落他的仰慕者,或與他們調情,把他們弄的十分尷尬。如果他心情好或有利可圖,他有時也給這些同性戀追隨者一點點恩惠。於是他成為雅典青年心目中的偶像。(亨特,地19-20頁)

    總之,希臘人認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愛情對象。對於那些有文化修養、興趣高雅的男人來說更是如此,因為他們將精神上的投契作為愛情追求的一部分。尚未成熟的英俊少年比異性情侶更能燃起他們熾熱的感情之火,他們有著姑娘似的靦腆、精力旺盛、朝氣蓬勃,男子漢的氣質正處於含苞待放之時。這種愛遠遠超出了純生理的範疇,成為一種高雅的、具有美學意義的情趣。柏拉圖甚至認為,「神聖之愛」只存在於男人之間,只有男子之間的愛情才是感情的真正貴族與騎士形式。在他的著作節選中,是這樣讚美男子之間的愛情的:「通過對男孩子的夜晚之愛,一個男子在起床之時開始看到美的真諦。」(轉引自拉裡亞,第128頁)。

    此外,古希臘還允許同性戀男妓的存在,尤其在雅典更是如此,外國人可以長期包租男妓。儘管少男捲入賣淫父母要受懲罰,但真正被送上法庭的人極為少見。

    在公元六世紀時,羅馬人也常為漂亮少男付錢。當時自由人中有一種習俗,即為少爺配備一個同齡的奴隸少年,以滿足他最初的性慾望。

    當時,女同性戀的風氣亦很盛行,有些女同性戀者打扮成男性的模樣,參加打仗和狩獵活動,同另一個女人結婚,二人像夫妻一樣相處。據說女詩人薩福在萊茲波斯島建立了一個女子學校。她的詩名極盛,被譽為「第十繆斯」。她雖有丈夫子女,卻一個接一個地愛上她的學生,最後因遭到一位女戀人的拒絕,滔海而死。另外,據說女同性戀的風氣在羅馬時代比古希臘時代更為盛行。

    在18世紀的法國,路易14時代,女性在一切方面佔據突出地位。或許是處於對這一狀況的反感,社會上形成了一個同性戀團體。這個團體的人不同女性發生任何關係。它的成員中有許多是貴族,王子也捲入了,驚動了路易十四,使得他不得不親自過問此事。

    在英國,著名的王爾德案件曾引起軒然大波。王爾德因同性戀傾向被判處兩年徒刑,在1900年他辭世之後,書籍和劇作被禁,致使出版界和文藝界噤若寒蟬。在當時嚴厲的氣氛中,連葛理士的科學著作也遭查禁。

    帶有商業色彩的同性戀是19世紀賣淫現象的一個主要特徵,特別是在英法兩國。法國的男妓起步較早,在放棄了火燒女巫的陋俗之後,有很長一段時間改為火燒同性戀者。但是到了1725年,人們的觀念已改變很多。拿破侖法典對同性戀這懲罰措施已作了相當程度的放寬。到1806年,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即使不是司空見慣,至少已受到了容忍。當時巴黎有數百名男妓,其中最有名氣的一位叫做安德烈,其夜度資高達1800法郎,而當時一名技工的日薪僅有2至4法郎。(唐納希爾,第224-225頁)

    20世紀初,德皇威廉二世時,德國同性戀人數很多,根據郝茲菲爾德的說法,當時柏林有兩萬名男妓(一說6000人,一說2000人),因此法國人稱同性戀為「德國病」。儘管德國當時關於同性戀的立法十分嚴厲,但只是在涉及誘惑少年和引起公眾輿論注意時才適用,而且只對無名百姓才適用。當時,民眾中關於軍隊、行政、外交部門的高級官員中有同性戀者的傳言愈演愈烈,柏林一家刊物甚至宣稱,在最高層有個同性戀集團,形成了第二政府,蒙蔽皇帝。於是,揭露這一集團就成為一種愛國行動了。出版商哈頓發表了攻擊同性戀的文章,引起全社會對同性戀者的圍攻。有人證明王子也捲入了同性戀陰謀集團,因此導致王子退位,朝野議論多年。

    在封建時代的日本,常常有和尚與漂亮少年同居的事情發生,每個武士都帶有個少男,經常發生為爭奪少男而引起的決鬥。直到19世紀中葉,日本還有提供男妓的茶室。

    在關於同性戀現象的調查當中,除了對單個國家和社會的研究之外,還有大量綜合的研究。福特和畢齊研究人類學文獻,發現在76個原始部落中,有49個部落把同性戀視為正常行為。在20世紀的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社會似乎默認了同性戀活動,事實上,可能找不到完全沒有同性戀現象的社會。

    北非的斯旺人中普遍有男同性戀行為,顯要的斯旺男子互相借用對方的兒子,公開談論他們的男性性愛,就像討論與女性的性愛一樣毫無忌諱。已婚和未婚男子都被習俗要求進行同性戀活動。如果一個斯旺人不同其他男子發生性行為,就會被視為怪人。

    在美國西北部的一些原始部落,例如卡迪克部落中,人們把兒子當女兒養,讓他們穿女孩服裝,作女孩的事情,並只同女孩遊戲。到了10至15歲時,就令其同有錢的男人結婚。

    在西伯利亞東北部的一些部落中,常有一些男子作其他成年男子的妾。

    在夏威夷島國的一些人種中,同性戀現象也很普遍。

    東愛斯基摩人中,有些女性拒絕同男性結婚,自己卻表現出男性的行為作風。

    在澳大利亞西部的肯伯雷地區,男子成年後如果找不到女人,就同「少男妻子」一起生活。在澳大利亞南部,沒有妻子的老人往往有一兩個少男陪著過日子,老人嫉妒地監視著他們,用他們作雞姦對象。

    在我們四千年歷史中,正史和野史都有關於同性戀現象的大量記載。同性戀在我國最早出現於何時?傳說是始於皇帝。清代學者紀昀(曉嵐)《閱微草堂筆記》中說:「雜說稱孌童始皇帝。」(卷12)但是根據潘光旦先生的考據,認為這一記載不盡可靠,因為就連皇帝本人是否確有其人還在探討之中。

    另據考證,我國遠在商代就有「比頑童」、「美男破產」、「美女破居」之類的說法,更有膾炙人口的「餘桃」(春秋)、「斷袖」(漢代)、龍陽君(戰國)、安陵君(戰國)等歷史人物和故事的記載。史載龍陽君為魏王「拂枕席」;彌子瑕與衛靈公「分桃而食」;漢哀帝與董賢共寢,董賢壓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驚醒他,「斷袖而起」。後代於是以「龍陽」、「餘桃」、「斷袖」等暗語指同性戀現象。

    潘光旦先生遍查史書,考出「前漢一代幾乎每個皇帝都有個把同性戀對像」這一事實。漢文帝寵幸鄧通,賜給他開採銅山自鑄錢幣的權力,鄧通因此而富比王侯,成為中國歷史上因「色」而獲益最多的男人。

    漢時宮人中還有女同性戀現象,她們喬裝打扮,配為夫婦,同寢同食。當時陳皇后無子,命宮人打扮成皇帝模樣,同她共寢,武帝得知此事後,大怒廢後,責其為「女而男淫」。

    在漢以前,「狎暱孌童」僅為君王貴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晉南北朝,漸漸普及於士大夫及社會民眾,並且公然形諸歌詠。「晉朝和六朝是一個是否講究品性的時代……各種品性之中,記載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儀,男子而亦講究姿容,中外的歷史裡似乎只有兩個時代,在西洋是希臘,在中國就是兩晉南北朝了。」(葛理士、潘注,第531頁)男子講究姿容正史男子同性戀盛行的佐證。兩晉六朝之後,正史不再記載有關同性戀的事情。

    唐朝與五代,男色之風漸衰,但是宋朝有興盛起來。男子公然為娼,聚集成風月作坊,招攬生意。到了宋微宗時,不得不立法告捕:「男為娼,杖一百,告者賞錢五十貫」,可見當時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風又衰,到明代又復盛,上有「寵狎年少俊秀小內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晝非金(男戲子)不食,夜非金不寢」的大官,下有「溺於男寵、不問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繼明代男色極盛之後,情勢並不見遜色。明清兩代法律皆禁止官吏狎女娼,這可能是不得不尋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一。當時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園中的戲子,而一般人則到「相公堂子」中尋歡,相公堂子即男娼館,其設備幾乎與妓院一模一樣。(唐納西爾,第105-106頁)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畜養相公成風。這些大戶人家買來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賞玩,稱「男風」,小孩被稱為,「相公」、「像姑」。據潘光旦先生考證,「相公」的稱呼原先只適用於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後來則成為男伶而同時是同性戀的對象的人的一種稱呼。再後,好事者認為「相公」之稱不雅,又改為「像姑」,聲音相近,而意義更切。當時北京通行的一種近乎指南性質的書,叫做《朝市業載》的,載有詠象姑車詩說:「斜街曲巷趨香車,隱約雛伶貌似花,應怕路人爭看殺,垂簾一幅子兒紗。」到清末及明國初年,伶人如田際雲(想九霄)輩始出而倡議廢止所謂「私寓」制度。(蕩理士,潘注,第322-323頁)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不許合演的時候,男的必須當旦角,女的必須當生角,因此,伶人的職業成為同性戀者和易裝癖者最好的一個出路。中國歷史上不少小說中都有對同性戀現象的描寫,如《紅樓夢》《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寶鑒」一書,完全是以描寫梨園的同性戀為主題的。

    近代我國稱同性戀風氣為「男風」,又稱「南風」,「閩廣兩越尤盛」。男同性戀者互稱契哥契弟,女同性戀者則結拜金蘭。據張心泰《粵游小志》云:「廣州女子多以拜盟結姐妹,名為金蘭會。女出嫁後,歸寧恆不返夫家。至有未成夫婦理,必挨同盟姐妹嫁畢,然後返夫家。若促之過甚,則眾姐妹相約自禁。」又云:「近十餘年,風氣又復一變,則竟以姊妹花為連理枝矣。且二女同居,必有一女,嚴若稿城者。然此風起自順德村落,後傳染至番禹、沙交一帶,效之更甚,即省會中亦不能免。又謂之拜相知,凡婦女訂交後,情好綢繆,逾於琴瑟,竟可終生不嫁。」(轉引自孫曉,第219頁)

    由前引大量事實,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同性戀現象是在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一種行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第三節、研究樣本及方法

    由於同性戀現象是一種複雜的人類行為模式,對它的分類必然是多種多樣的。有些人有同性戀行為,但並不知道或並不認為自己是同性戀者;有些人認為自己是同性戀者,但並沒有做過任何同性戀行為。有些人是在周圍環境中沒有異性可供選擇的情況下才找同性對像;有些人則在有異性可供選擇時仍找同性對象。有些男性在與同性對像交往時自我認同女性;有些男性在與同性對像交往時仍舊在外表和內心認同男性。有些同性戀者的身份是公開的(多在同性戀為合法的社會);有些身份是秘密的;還有一些人的身份是半公開的(如在中國被公安局逮捕過並通知單位家屬的同性戀者)。有些同性戀者有長期的對子,過著一種「事實婚姻」似的生活;有些則從未有過長期固定的伴侶,而是不停地更換性愛對象。有些同性戀者經常到社會上與陌生人結交朋友,有些則從來不到社會上去,只同身邊的人接觸。

    根據一位美國社會學家的統計,在美國,公開身份的男同性戀者當中,有百分之十接為親密伴侶,同居多年,不再找伴,過著與異性戀伴侶相似的生活,這批人造成的社會問題和自身的心理問題最少,感覺最為快樂;有百分之十八的人屬於開放性伴侶,即雖然經常有固定伴侶,但不斷尋找新伴侶,這些人生活不如第一種人快樂;還有百分之十五的人屬於「遊蕩的單身者」,他們性活動最為活躍,喜歡有許多性伴侶,而不是僅一個,這種人以性活動為其生活的重心,不斷更換伴侶,他們精力最為充沛,最不後悔為同性戀者,性情友好,自信心強,社會及心理調適的成功程度僅次於第一類人;第四類人有許多伴侶,但是有心理和性方面的問題,不能成功地建立有感情的關係,這類人占總數的百分之十二;第五類是非性的同性戀者,他們在性生活上不活躍,伴侶很少,與人沒有親密關係,很少與人接觸,這批人大多數年齡較大占總數的百分之十六;此外還有百分之二十九的人不好歸如任何一類中去。(凱查多利,第344頁)

    根據不同的標準,這個分類表還可以無限制地分類下去,我們的目的在於說明同性戀現象的複雜性,及其必然導致研究的複雜性。

    鑒於同性戀現象的複雜性和目前我國法律政令、社會規範對同性戀現象所持有的態度,研究只能秘密進行,因而不可能採取大規模隨機抽樣的方法。我們的研究於是採取了「滾雪球」抽樣方法,即首先找到個別願意接收調查的同性戀者,由他們介紹自己的朋友熟人,再由這些朋友找到朋友的朋友。用這種方法獲得的非概率樣本,顯然存在著嚴重的先天不足,即從嚴格的社會統計學標準出發,調查所得的數據資料實難推論及任何已知總體。然而,捨此之外又別無良策。我們只好在調查過程中,力求翔實,下一番去偽存真的功夫。好在這些現象,只要有一例確實存在,調查也就有了一定的實現價值。比之當代人類學中所允許採用的以一個個案史對廣大的社會場景作描述的方法,這個調查還顯得略勝一籌--我們畢竟積累了相當數量的個案史。調查的具體方法採用了深入訪談個案史和問卷抽查兩種方法,樣本共49人。在個案訪談中,力求詳盡,有些調查對像前後訪談多次,將正在發展中的戀愛事件的最新進展也加在調查記錄之中。在問卷調查中,我們共設計了70個問題,回答問題的有兩類調查對象,一類是在社會上較為活躍的對自己行為多持有樂觀肯定態度的人;另一類是曾經或正在心理咨詢機構求治的對自己的性傾向持有悲觀否定態度的人。因此這個樣本代表性比起完全從尋求治療的同性戀者當中所作的抽樣,更能代表整個同性戀人群的一般狀況。對上述兩群人所做的比較分析,揭示出一些重要的區別。

    全部調查是在1989年至1991年的三年間進行的。對同性戀現象的研究本應包括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兩個部分,但由於筆者精力及調查線索的限制,只作了對男同性戀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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