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後,從6月份開始直到1998年初結束,共有海峰山等10條船39個航次載1300餘個集裝箱從同益碼頭出口。其操作過程是:船到港前三四天,唐子瀾電話通知黃,安排好泊位,並提前一天通知李中華作好準備。富天船務公司駐廈辦事處的辦事員陳濱在船到港後,送來假預配清單、假載貨清單。船靠碼頭,貨櫃車進場。李中華安排裝船、裝載結束,陳濱拿海關「放行單」去辦理「出口」手續,送來「船舶離港許可證」給船上,出口船舶離港。每航次後,任軍送錢給黃山鷹5至10萬元不等,視上船的空櫃多少而定。黃每次給理貨的張福民2000元,李中華2至3萬,李澤平2000元。其餘黃自己留下。一年半時間內,黃共收下任軍給的錢200萬元左右,給李中華40萬,其餘分給李澤平、張福民等人,黃自己得100餘萬。
1999年6月任軍來到同益再次找到黃山鷹,告之中紀委專案組要來廈門了,讓黃絕對不能承認以「空」代「重」出口的事實,要咬定是「重箱」。
黃山鷹、李澤平、李中華的突破使香煙假轉口走私案件的脈絡愈發清晰。他們不僅交待了富天船務公司的唐子瀾、陳濱、原海關驗貨人員任軍等人與賴昌星走私集團共同走私的涉案事實,基本完整地勾畫了走私分子在同益碼頭的操作手法,而且還指認了從同益碼頭出口的39個航次是空箱報重箱出口的犯罪事實。
富天公司租用的轉口香煙的船舶又是哪個公司的呢?從外代提供的艙單顯示,用來裝香煙出口的集裝箱箱號都有明顯特徵,即以「SAXU」開頭,繼以8位阿拉伯數字。辦案人員瞭解到,此箱號代表的集裝箱屬於香港中亞航運公司。
查抄中亞的結果,發現富天船務公司是用從中亞公司租用來的船舶裝載香煙出口,租用的船舶有羅江等。但是,從電腦中調出的集裝箱動態資料反映裝香煙的集裝箱都是以重櫃形式從廈門出口。可也有重要的收穫:翻閱中亞公司駐廈辦留存的紙面單證、往來傳真件的結果發現,在通興9608、9618等五個航次的釜山「開航報告」中,有被塗改液塗改的內容,對著燈光看,是用英文打印的一行小字,意思是「××輪××航次於某年某月某日在韓國釜山卸下空箱××箱,同時裝上重箱××箱」。核對報關單、艙單、載貨清單等資料,發現卸下空箱的數量與在廈門申報出口的數量一致,時間也與出口時間加航行時間相符。這是辦案人員第二次找到的確認空箱出口的紙面證據。
中亞駐廈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吳某、經理劉某被帶回專案組問話。吳某,台灣籍居民,在香港中亞工作,派在駐廈代表處主管業務。吳、劉兩人均表示願意配合專案組說清問題。
吳、劉分別被責令將塗改內容翻譯復原。
專案組領導聽取案情進展情況匯報後,決定由吳、劉通知香港總部,必須由其駐釜山辦事處全面報告富天承租中亞船舶由廈門至釜山的航次的裝卸貨物的真實情況,否則,將因其涉嫌參與走私活動而被取消在大陸營運的資格。
中亞香港總部極為重視傳遞過去的中央「4·20」專案組的信息,派出人員前往釜山處理專案組交辦事宜。一周後,吳某、劉某向香煙組遞交了一份「通興輪1996至1998年間在釜山港卸、裝貨的統計表」傳真件。傳真件中列明通興輪3年間在釜山港的12個航次卸下空櫃,一個航次在日本那霸港卸下空櫃,一個航次在香港中轉時卸下空櫃。經核對其他資料(包括從通興輪上搜查到的航海日誌),至釜山港靠泊時間、集裝箱數量完全相符。這是一個證明空箱出口信息量最大的書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