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遠華大案 正文 第34節 進油賴氏發指標
    在查證賴昌星集團走私原油三種方式的過程中,調查人員終於發現一批買賣客戶與賴氏集團之間的特殊關係。新大地公司,那是賴氏用以走私油的一塊招牌。查實的結果,經營單位為東方公司,貨主是「新大地」公司所進的走私油有110萬噸以上。這都是賴昌星集團自己做的。還有廈門外供、外輪、廈門中貿、廈門市石油集團公司、中燃市公司、中燃省公司等10餘家涉案單位均系與賴氏集團合作走私。利潤三七分成,賴氏集團負責操作走私過程,得大頭;合作單位負責對外訂貨、國內銷售,得三成小頭。

    再有,晉江華閩油料公司、石獅永寧石油公司、廈門南田石油公司、石獅東方星電腦織布有限公司、中海勞務合作有限公司、廈門祥鵬公司、石獅華祥集團、泉州長城化工公司、廈門海洋石油公司、香港聯發貿易公司等10家單位做走私油,則必須受賴控制,由賴同意發給許可「指標」才可做。賴坐收通關費每噸200元。經統計,這10家公司在向遠華申請「指標」許可後走私油達59萬餘噸。

    專案調查人員對以上三種關係進行分析後得出一個結論:賴昌星已成為廈門走私圈裡「霸主」,他實際已控制了廈門整個地區的走私市場,憑的就是他所建立起來的走私黑色通道。「要從通道過,留下買路錢」。這就是賴昌星的走私「王法」。而這個「王法」具有絕對的權威性。

    1996年,中貿公司在進口3萬多噸成品油的過程中,想在200元/噸的「通關手續費」裡揩點「油」,於是在交給東方公司的報關單證的進口數量上少報了5000噸。不料此事被邱允強發現,這個「黑皮」大發雷霆,當場提出「退關」要挾中貿公司,還說,只要他打一個電話,讓中貿3萬多噸的油全部完蛋!按說,中貿和遠華是走私合作夥伴,但是,中貿總經理紀×還是害怕至極,到處找人想辦法,結果曲徑通幽找到海關關長楊前線的親屬,又是賠禮又是賠錢,好不容易才平息風波。

    此後,廈門地區「做油」的生意圈內,便形成了不成文的「走私王法」,即要自己做油,就要到賴昌星那裡去搞「指標」,否則,賴從他控制的港監、船務、商檢那裡得到信息後,便會向海關「舉報」。海關調查局的「圈內」人士聞風而動,將走私油輪拿獲。說白了,你在廈門地區要走私油品,得由賴氏集團操辦,你必須交每噸200元的「油費」。

    做「指標油」的人又都必須找廈門市中燃公司的總經理李世璜。為什麼?因為要李世璜做他們的代理。中燃先後為拿到「指標」的公司向澳大利亞利富石油公司訂貨並對外簽約,購進成品油18艘次,其中16艘次是柴油,數量56萬多噸;2艘次是汽油(其中一項是假出口),數量近2萬噸。成品油進口時,收貨人均是東方公司。一部分直接銷售給外地來廈的油船;一部分在港內銷售;剩餘部分駁往博坦油庫。合計案值12.7億人民幣,共計偷逃稅款近3.2億人民幣。李世璜並且以市中燃的名義為走私進口的油輪向港監申請在海上過駁,給所有的買油客戶提供過駁船隻。每次交易,李收取10∼20元/噸對外訂購費,10∼20元/噸的港內駁運費。看來10元、20元不起眼,可是走私油品是以千噸、萬噸計算的,每次的成交,李世璜都是進賬10萬元甚至幾十萬元。走私原油實行「許可制度」,大概也算得上走私規則的「奇觀」了!

    這一批靠「許可」指標做油的走私分子中有李世璜、黃存、王金挺、王可像、李松謀、嚴立平等,他們都被收進法網,並被送上法庭,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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