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契約
立約人陸其濬(以下簡稱甲方)、裴曉顏(以下簡稱乙方),基於互惠緣由,各取所需,決定簽下婚姻同意書,茲為保障兩方利益,本於理性溝通協調,經慎重考量,互為下列約定:
一、甲方同意在簽下婚姻契約書後,支付乙方新台幣三百萬元整,作為委聘「陸太太」一職之酬勞。
二、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約書後,遷入甲方之寓所。
三、「陸太太」一職為一年一聘,應視甲方需求而增加年限,每續聘一年,乙方可得一百萬元酬勞。
四、乙方同意入住甲方寓所後,全權負責所有家務。
五、雙方同意共同居住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等產生之費用,均由甲方全權負責。
六、乙方同意在本合約存續期間內,秉持忠誠義務原則,不得做出有損甲方名譽之事,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五十萬元整。
七、本合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依理性和平、互惠原則處理。
立約人:
甲方:陸其濬
乙方:裴曉顏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