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漠習作 我是你不能錯過的精彩 決斷
    冷漠佈防心情複雜地回到了辦公室,兩年不能以律師的身份執業?而且還無力反抗?這一道可被人擺的不輕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規定以及《律師懲戒規則》裡面的條文,「第二十條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任何公民、組織都有權向律師懲戒委員會投訴並要求實施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應當對投訴的事實進行認真審查。//第二十一條懲戒委員會懲戒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當召開懲戒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會議須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懲戒委員會的決定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由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的多數通過。懲戒委員會議評議懲戒前,應允許本人(或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到會申辯。//第二十二條懲戒決議通過後,應當正式製作懲戒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記載以下事項:(一)被懲戒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和所在律師事務所;(二)懲戒事由;(三)懲戒事實和理由;(四)懲戒決定;(五)懲戒委員會主任簽名;(六)決定的年、月、日。//第二十三條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律師或懲戒律師事務所的決定,經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生效,批准後十日內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將決定書送達被懲戒人或被懲戒的律師事務所。//司法行政機關不批准的,退回懲戒委員會重新審議;對重新審議決定司法行政機關仍不批准的,懲戒委員會如認為確需懲戒,可報上級懲戒委員會審議,審議決定亦需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第二十四條被懲戒人或被懲戒的律師事務所對懲戒委員會所作懲戒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懲戒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向上一級律師懲戒委員會申請復議。//第二十五條上一級律師懲戒委員會應當於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對取消律師資格和撤銷律師事務所的懲戒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六條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在懲戒決定作出後十五日內,將決定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副本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很清晰地標示出所能所能做出決斷的方向!~

    自己因為「典型」的緣故,才會這麼快就被送達了《律師懲戒決定書》,也因為「典型」的緣故,即使自己向上一級律師懲戒委員會申請了復議,上一級律師懲戒委員會,根本不用等兩個月內,就會作出復議決定,因為該級律師懲戒委員會還要報與它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只要報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的結果是一樣的,誰讓自己犯到了「典型」的手裡?而且由於對自己作出的懲戒決定,並非是取消律師資格,所以自己不能因律師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而不具備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

    T***,被卡在條文的縫隙裡了嗎?應該以此寫篇《論律師懲戒之疏漏》的論文以示抗爭嗎?還是以更激烈地方式去為自己辯白?亦或是沉默地蟄伏?(至於像主任所說的的『從態度作出表示』壓根就不在冷漠佈防的考慮之列!)

    環顧著四周,這些伴著自己快兩年的事物,說不清是黯然還是憤怒!點燃了一支煙開始了沉思,彷彿雲裡霧裡的能幫助他看清楚未來似的。說不清過了多久,冷漠佈防猛得抬起了頭,眼睛射出了兩道精光,這是與主任的那下重擊具有異曲同工之妙的行徑——作出了決斷:既然不能留,那便走的光棍一些!

    接下來的一個多星期裡,冷漠佈防接了那份律師懲戒決定書,沒有提起復議。並且把手頭接了的那幾個案件,交還給律師事務所,辦清了離所的所有手續,已經是一個多月後了。

    站在律師事務所臨著大街上,冷漠佈防彷彿御下了肩頭所有的重擔,又仿似在心裡壓上了前所未有的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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