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科舉考試,吸取了唐、宋以來的經驗教訓,使科舉考試更加完善、嚴格,關於考官的選任,考試的程序、禁例等都有一套完整的規定,以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
明代的鄉試在秋八月於各直省的省會舉行,共分三場進行。首場於八月初九日舉行,次場在八月十二日舉行,第三場在八月十五日舉行。在考試前,要先組織好一個考試工作小組,即參與負責考試工作的各類官員。
1.內簾官的先用、職責
鄉試的考試官員,包括內簾官和外簾官。所謂內簾官,即在考場內的主考官和同考官,所謂外簾官,即在考場外的提調官、監試官等官員,其中尤以內簾官為重要。
內簾官的選用
明初,十分重視內簾官的選授。一般來講,南、北兩直隸鄉試主考官都用翰林院官員充任。而各行省主考官,事先從儒官、儒士中聘取明經公正的人充當。因而,造成了不是朝廷的命官而多次主持鄉試的情況。這種情況表明,明初主考官、同考官的選聘,注重學識和修養,而不以是否為朝廷的命官為標準。景帝景泰三年(1452年)規定,凡鄉試,各行省布政司、按察司正官會同巡按御史共同推保三十至五十歲之間的現任教官充當考官。從此以後,現任教官主持鄉試,遂成為後世的定例。但現任教官職卑位低,難以與外簾的監試官抗衡,致使主考官的職權為外簾官所侵,外簾官干預考試工作。因此,不斷有人提議,各省鄉試的主考官,也要任用翰林官。成化十五年(1479年)御史許進提出:各省鄉試應按南、北兩京之例,都以翰林院官員為主考。但憲宗朱見深並未採納他的建議,只是發佈戒諭,禁止外簾官侵奪內簾官的權限。弘治十四年(1501年),國子監祭酒謝鐸提出:各省鄉試主考官都是巡按御史和布、按兩司正官所聘用的教官充當,而教官職卑位低,聽從他們的指使,以至於外簾官預先決定錄取名額,名義上是為了防止舞弊,其實開了行賄請托之門,使科舉之法敗壞。因此,請求以各部有文望的大臣二人,充當各行省鄉試的主考官。這一建議也未被採納。
嘉靖七年(1528年),根據兵部侍郎張聰的建議,各省鄉試分別遣派京官二人為主考官,但這一作法僅實行了兩次就廢止了。萬曆十一年(1583年)正式廢止了現任教官充當鄉試主考官的作法,規定鄉試的主考官,浙江、江西、福建、湖廣等行省用翰林院編修、檢討等官充當,其他行省用六部屬官、六科給事中充當。同考官也多以進士出身的官員充當,而兼取一、二名教官了。
(2)內簾官的職責
主考官主持一省的鄉試,職責重大。具體講,主考官負責出試題,審定考生答卷,決定考生的名次及錄取與否。鄉試完後,負責將所取中的舉人名單、試卷一併奏報皇帝審查。同考官輔助主考官出題、閱卷。
主考官和同考官主持鄉試,受到朝廷很高的禮遇,文臣們以被聘為主考官為榮。凡被聘為主考官和同考官,地方政府先期分別贈送一定數量的「文幣」作為聘禮,主考官、同考官收下聘禮後,要在考試前進入考場,準備出試題等有關事宜。關於主考官與同考官進入考場的具體時間,成化二年(1466年)規定,內簾官在首場開始前兩天,方許進入考場。主考官與同考官進入考場後,即將考場的大門鎖上,並派專人把守,以防止走漏試題等舞弊行為。
(3)內簾官的數量
關於各行省鄉試內簾官的數量,洪武十七年(1384年)規定,兩京及各行省鄉試主考官都用二人,同考官都用四人。英宗天順三年(1459年)起,又增加了考官的數量,規定南、北兩京鄉試《易》、《詩》、《書》三經各添考官一員。以後歷代相沿,遂成為定例。
2.外簾官的選用、職責
外簾官,是各省鄉試負責後勤、保障工作的官員,包括提調官、監試官、供給官等官員,他們的選用和職責也有專門的規定。
外簾官的選用
在眾多的外簾官中,包括提調官一員,兩京用應天府、順天府官員充當,各行省由布政司官充當。監試官二員,兩京由監察御史充當,各行省用按察司官充當。供給官一員,兩京用應天府、順天府屬官充當,各行省用府官充當。其他官員還有,收掌試卷官一員、彌封官一員、謄錄官一員、對讀官四員,這些官員都從為官清廉謹慎的品級較低的官員中選用。巡綽、監門、搜檢懷挾官各四員,兩京由五軍都督府委派武職官員充任,各行省由守禦官充任。此外,謄錄官手下還有眾多的書寫手,由各行省的府學、州學和縣學諸生中選用,他們不是朝廷的命官。
(2)外簾官的職責
外簾官的職責,主要是維持考場紀律,提供服務等工作。如提調官、監視官負責看守考場門戶,當內簾官進入考場後,馬上封鎖考場內外門戶,不許私自出入,走漏試題。如果中間需要供給物料或分送試題,則提調官與監視官共同監視開啟門戶,檢查出入。事畢後,立即封鎖門戶。考生答完卷後,即送收掌試卷官收受,再送彌封官彌封,送謄錄官謄錄,送對讀官校對謄錄之誤;然後再送主考官、同考官閱卷。所有這些過程,提調官與監視官只能監督而不得干預。搜檢懷挾官,負責搜身。凡每場考試在考生進入考場時,要一一進行搜檢。考生除攜帶答卷紙、筆硯外,不允許私自攜帶片紙隻字。違者如被搜出,即將考生趕出考場,並將考生的姓名登記於本籍,使他從此失去參加鄉試的資格。
巡綽官,負責巡視考場,維持考試秩序,禁止考生喧鬧,互相交談,監視簾內、簾外官員,防止走漏消息。
收掌試卷官,簡稱受卷官,負責收掌考生答卷,並立案備查,防止將試卷丟失。
彌封官,負責將考生答捲上的姓名、籍貫等密封,防止作弊,也要登記備查。
謄錄官,負責監視、指導書寫手謄錄答卷。每一書寫手都要按考生原卷逐字逐句地抄寫一遍,不許有任何差謬、脫漏及添換。謄完試卷後,要在卷末書寫謄錄人員的姓名,以備檢查。
對讀官,負責校對謄錄卷的錯誤。對讀官兩人一組,一人讀考生所作原卷,一人校對謄錄卷,須一字一字用心校對,務使相同。卷末要書寫「某人對讀無差」的字樣。當時規定,考生答卷用墨筆書寫,書寫手、對讀官用紅筆書寫,考試官閱卷用青筆,不得違誤,造成混亂。
自景泰年間規定各行省考官用現任教官充當後,由於主考官、同考官職卑品低,往往受外簾官的控制。成化六年(1470年),朝廷頒布禁令,禁止監臨等官侵奪考試官的職權。孝宗弘治四年(1491年)進一步規定,外簾官不許干預簾內的事,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御史要以禮厚待考官,不得欺凌斥辱。考生文章的好壞優劣,全由考試官決定去取,不許簾外另立五經官判卷,侵奪考試官的職權。如果考試官不稱職,取士不當,刊刻鄉試小錄有差謬等,考試官及保舉官一體治罪。
上述這些官員,包括內簾官和外簾官都在鄉試開始前已組織好,到開考前兩天,即八月初七日,主考官與同考官進入考場。在封閉的考場內出考題,考場內有吏役人員連夜趕印試卷,到八月九日首場考試時,考生才能進入場內應試。
3.應試之苦
明代科舉考試,是選拔官僚的重要措施,考生參加科舉考試是為了謀取官職。因此考生不擇手段,營私舞弊行為很嚴重,這也導致了防範措施更加周密、嚴厲,考生參加科舉考試也很苦。
考生資格
參加鄉試考生的資格,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頒布的科舉成式規定,凡已學有所成的國子監監生、府、州、縣學諸生,尚未取得官位的讀書人、九品以下的低級官員,只要有關部門考核其人「資質敦厚,文行可稱」,都可以參加科舉考試。此外,明代科舉考試也間或允許一二性資異敏、精通三場文字的童生,使他們與諸生一起入場考試,這些尚未入學的童生,當時稱為充場儒士。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十二月規定,允許宗室子弟以儒士的身份參加科舉考試,考中者可以獲得出身資格,但終萬曆朝並沒有實行。至崇禎四年(1631年)宗室子弟才真正參加了科舉考試,並有一些人取得了進士的資格。
洪武年間規定,各地儒學訓導、罷閒官吏、倡優之家、吏卒之徒及正在居父母喪的各類人物不允參加科舉考試。
由於參加科舉考試鄉試的讀書人很多,明英宗正統九年(1444年)規定,所有應試人員都須參加預試,由提學官考選,合格的方准參加鄉試。這種由提學官主持的預試,又稱為郡試或小考。此後,凡應鄉試的人,都需經提學官會同地方官、教官考選。只有優等生員才有資格參加鄉試。
(2)應試準備
考生在入考場之前,要自己準備好試卷、筆硯等物。每場需草卷、正卷紙各十二幅,卷首要書寫考生的姓名、年甲、籍貫、三代姓名和本經(即考生在學時所專習的一經,為《詩》、《書》、《禮》、《易》、《春秋》之一),南、北兩直隸考生要到京府,各行省考生要到各布政司印卷置簿,附寫於縫上用印鈐記,並將印卷官姓名用長條印印於卷尾,然後還給考生本人。
在開考前兩天,還要對考場進行編號,寫明某行某號系某處考生某人號捨,並在號捨外張貼考生姓名,揭榜曉示諸人。
(3)應試的艱辛
鄉試開始之日,即八月九日,參加鄉試的考生要提前到達考場外,準備黎明時入場。按規定,考生除允許攜帶已印好的草卷、正卷及筆硯外,片紙隻字不許帶入,因此考生入場時受到嚴格的搜身。明末人艾南英在《天傭子文集》中,以自身的經歷講述了應試之苦,他說:考試入場前,考生們解開衣裳,左手拿著筆硯,右手拿著衣襪,排著隊站在甬道裡,聽候點名,依次走到督學的面前。每一位考生由兩名搜檢軍搜身,從頭到腳,仔細搜查,往往需幾個時辰才能搜完。此時,考生自腰際以下都凍僵了,幾乎不知道自己身體髮膚之所在了。這種搜身,沒有一點禮待士人的樣子了。
考生進入考場後,按號捨的編號每人一間號捨,號捨外有一名軍丁看守,禁止講問、冒名頂替。考生在黃昏時要交卷,如仍未完成,發給三隻蠟燭,燭滅後即扶出場外。
如果發現考生作弊,按規定予以很重的懲罰。洪武七年(1374年)規定,在考生點名進場時,要嚴行搜檢,入捨後詳加伺察,如發現考生懷挾文字、越捨與他人交換答卷等違法行為,要在考場前枷號一個月,然後斥革為民。
對此,明末人沈德符指出:「科場之禁,在唐宋甚寬,如挾策者,亦止扶出,不錮其再試也。本朝此禁甚嚴,至三木囊頭(即枷號),斥為編民,然僅行之鄉試耳。」這清楚地表明了明代鄉試禁令是十分嚴厲的,遠遠地超過了唐、宋。
4.閱卷與錄取
閱卷與錄取是鄉試的最後一個環節,對考生來講,這也是最重要的環節。考生答完卷後,經過彌封、謄錄、對讀等程序後,交由主考官與同考官評閱,並確定錄取與否。
草率的閱卷
考生的試卷經彌封、謄錄、對讀後,形成朱卷,考官對朱捲進行評閱。
一般說來,試卷首先由同考官評閱一遍,選擇其中優秀的答卷交給主考官複閱,最後決定去取。由於參加鄉試的考生人數很多,考試試題也很多,考生三場答卷堆積在一起,數量也十分龐大了。但閱卷官僅主考官與同考官共六人,試卷又限定在十天左右閱完。這就造成閱卷的倉促突擊,敷衍塞責,而無法認真評閱比較。
明代鄉試閱卷,逐步形成只注重首場試卷,尤其重視首場的「四書」義。只要首場所作「四書」義的卷子被取中,考官對其他幾場的卷子,便不認真審閱了,即使其他幾場所答之卷「苟簡濫劣,至於全無典故,不知平仄者,1亦皆中式」。當然,這種只重首場局面的形成,並不是完全出於考官有意保護首場取中的考生最終被錄取,也是由於考卷太多,根本無法對所有答捲進行嚴格認真評閱的緣故。
(2)錄取名額
關於鄉試錄取的額數,洪武三年(1370年)規定,直隸府、州、縣錄取舉人一百人,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廣鄉試錄取舉人四十名,廣東、廣西錄取舉人各二十五人。但同時規定,如果人才過多,可以突破限額,多錄取舉人;如果人才過少,也可以低於錄取額數。這一規定僅實行了三年,不久科舉考試就停廢了。
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頒科舉成式,規定鄉試所取中的舉人不受數量限制,只要中式(即合格)即可充貢京師,參加由禮部主持的會試。這一規定施行於洪武、建文、永樂三朝,至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又限制了鄉試錄取名額,規定南京國子監並南直隸錄取八十名,北京國子監並北直隸錄取五十名,江西省五十名,浙江、福建省各四十五名,湖廣、廣東省各四十名,河南、四川省各三十五名,陝西、山西、山東省各三十名,雲南、交趾各十名。總計全國各行省鄉試共錄取舉人五百五十名。
此後,鄉試錄取的數額屢有增加,尤其是正統二年(1437年)和景泰四年(1453年)鄉試錄取額增加很大。至明神宗萬曆元年(1573年),全國各行省鄉試錄取額數分別為:南、北兩直隸各一百三十五人,浙江、福建、湖廣各九十人,江西九十五人,河南八十人,山東、廣東各七十五人,陝西、山西各六十五人,廣西五十五人,雲南四十五人,貴州三十人。這比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規定的錄取名額幾乎多了一倍。
從鄉試錄取數量的地區分佈來看,南、北兩京普遍高於其他行省,這反映了南、北兩京作為明代政治、文化中心的地位。就全國其他行省的情況看,南方地區錄取數額普遍高於北方地區,反映了南方農業生產、社會經濟發達,文化教育也相對發達的事實;北方及雲南、貴州、廣西等邊遠地區錄取較少,反映了這些地區農業生產落後,社會經濟欠發達,文化教育也不發達的歷史事實。
(3)錄取率
關於鄉試的錄取率,由於統計資料不全,很難作出全面、準確的判斷,這裡僅舉數例,以粗略推知鄉試的錄取率。洪武三年(1370年)應天府鄉試,共有一百三十二人參加考試,「所選者過半焉」,錄取率超過了百分之五十。此時,明朝新立不久,朝廷亟需龐大的官僚隊伍,而願意應試、任官的讀書人較少,因此造成了錄取率很高的暫時現象。此後,隨著明朝的穩定,應試的人越來越多,錄取率則越來越低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應天府鄉試,考生共八百人,取中舉人八十八名,錄取率為百分之十一。建文元年(1399年)應天府鄉試,參試考生一千五百人,錄取二百十四人,錄取率為百分之十四。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順天府鄉試,參試考生共二千三百人,按朝廷限額取中一百三十五人,錄取率為百分之五強。此後,參加鄉試的考生日益增多,鄉試錄取率也隨之下降,中舉也越來越困難了。
(4)舉人資格
當鄉試錄取工作完後,要將取中的人排定名次,張榜公佈。凡榜上有名的,就取得了舉人資格,奪魁的被稱為「解元」。
對於所有被錄取的舉人來說,他們已成為士紳階層中的一員,享有士紳階層的特權,如免役等。明朝末年,鄉試中舉已成為一件十分光彩、威風的事情。鄉試發榜後,報信人手持短棍前往中舉之家報喜,並從大門打起,將廳堂窗戶全部打爛了,叫做「改換門庭」。工匠們緊隨其後,頓時將一切修整一新。
舉人也取得了入仕資格。明初,由舉人出身仕至高官顯位的不乏其人。自明中葉以後,進士受到重視,舉人出身往往被人輕視。因此,舉人們不滿足於已取得的資格,還要參加次年舉行的會試,以便取得進士的身份。即使考不中進士,舉人們仍可被選入國子監,如果不願意在國子監讀書,只要辦理了入監手續,即可由吏部授官,只是僅授以小京職,或府佐及州、縣正官,或地方儒學教官,品級和地位都較低。
作為鄉試的尾聲,在鄉試發榜後,還要舉行「鹿鳴宴」,一方面對考中的舉人表示祝賀,一方面酬謝參與考試的有關官員。這在各省是一件盛事,宴會期間要表演「魁星舞」,並歌唱《鹿鳴》詩以助興。但是與宴的舉人們並不能陶醉於美妙的歌舞之中,而是盼望著在次年二月的會試中奪魁,以博取更高的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