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的故事 風格篇 第十九章-2
    今天我們的公司裡已經有了很多的律師,與美國和其它地方的法律事務所都有關係,他們向我們提供有價值的意見。但我說過:「如果我們過分地依賴律師,我們就做不成生意了。律師對於生意人來說是很重要,但是這也有一定的危險。雖然律師考慮到了所有可能出現的危險,無法預測的事還是會發生。」我談到了我的一位美國朋友,他很擔心會掉進浴缸裡而摔傷自己,所以他用橡皮把浴缸包起來,但是有一天晚上他卻在臥室裡摔了一跤,結果把腿摔斷了。

    當這個話題的氣氛熱烈起來之後,我指出:「如果有很多的律師,他們必須找活幹,那麼有時他們就會無事生非。我知道很多律師就坐在這裡。但我想這是一個事實。有時一些毫無意義的案子是律師們編造出來的。在這個國家裡每個人都指控別人。」意外事故的案子在日本會令人大縐眉頭,而在美國卻相當普遍,我相信,美國法院裡很多涉及到大筆金錢的案子是由外面的律師編造出來、再在意外事故的基礎上賣給美國公司的。

    在我看來,更加糟糕的是在美國這樣一個製造出來的尊重法律的氛圍中,人與人之間似乎沒有相互信任。我經常對我的助手們說:「不要相信任何人,」但我的意思是你不能指望任何其他人會完全按照你的辦法去做事;所以不要給別人增加負擔來實現你的願望。在日本,我們習慣上相互信任,這也是自二戰以來政府與實業界相處較好的一個原因,當然,他們之間也經常有些爭吵。

    在美國,生意人經常猜疑他們的同事。如果今天你相信了你的同事,他有可能明天就成了你的競爭對手,因為人們經常從一個公司跳到另一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全面地失去相互信任是不可避免的。管理者不相信僱員,僱員不相信管理者。政府不相信工商界,工商界也不相信政府。有時在家裡丈夫不相信妻子,妻子不相信丈夫,當然這並不完全是美國的特有的現象。在美國唯一能夠相信的人看來只有律師了,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談話和通信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有其它的事都可以在法庭上曝光,那麼你還能相信誰呢?

    我曾經與美國的法律系統有過麻煩,所以我有資格來談論它。我們在美國建立了索尼美國公司,它是一個美國公司,我們在美國也是好商人。我們必須馬上瞭解美國政府,學會法律程序,我很幸運有像愛德華。羅斯尼這樣的律師來教我們。對我而言,很難搞清楚為什麼有些事是必要的,但我學會了適應無休無止的法律詢問。我認為美國存在著法律困擾之類的東西,這裡就有一個很好的例子:

    1968年,電子工業協會提出訴訟,抱怨財政部,他們聲稱日本的電視機製造商在美國用比在日本還低的價格銷售電視機,簡而言之,就是傾銷,使得美國國內的製造商蒙受了損失。調查索尼公司的結果表明我們沒有傾銷,但是由於所有的日本公司都遭到了懷疑,所以從那以後的很多年裡,索尼公司繼續受到冗長的、低效的、耗時的、昂貴的調查。直到1975年我們才最終從電視機傾銷判決中排除出來,而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理由將我們拉進去。但是出於技術上的原因,為了澄清這個案子,又花了八年的時間。

    1970年,正在進行此項調查時,日本的電視機製造商,也包括索尼公司,都受到了一家生產伊默生牌電視機的美國電視機製造商——國家聯盟電氣公司(NUE)的指控,罪名是違犯了私營反托拉斯法。此案也是狀告傾銷行為。我們公司最好的法律人員和外面請來的律師為了這場官司在費城聯邦地方法院苦鬥了十年之久,總算得到了有利於我方的判決。判決書上特意說明,索尼公司是美國市場上的最高價格銷售商,並因此佔有顯著的地位,所以將這樣一個公司列入低價傾銷者的名單中是不符合邏輯的。儘管如此,還是又用了兩年半的時間才得到了上訴法庭對這個判決的確認。

    我以為事情到此結束,但是我錯了。美國彩色電視機製造商和他們的工會聯合起來向國際貿易委員會遞上了一份訴狀,聲稱他們受到了日益增加的日本出口電視機的損害。吉米卡特總統不同意增加20%的關稅,但他與日本政府就三年內限制運出量達成了一項市場協議。我的公司也在這項協議的的規定範圍之內,雖然我們在美國的銷售量並沒有增加到可能影響美國國內廠家的地步。

    他們感到這樣做還不足以把我們拖垮,於是又提出了兩個請求,要對我們的產品徵收更高的稅金。甚至在美國財政部對這個案子做出結論時說明日本生產的電子產品沒有得到政府的補助,Zenith公司還是不服判決,又告了美國政府一狀!他們反對判決時說,日本政府對出口商品償還商品稅就是一種補助。三年以後,美國最高法院撤消了Zenith公司的案子。我必須指出,所有這一切,其實還有很多類似的例子,都表明了美國公司是如何利用法律來困擾和封鎖日本貨的進口。這些公司在法律的戰場上花掉了成百上千萬的美元,但是他們卻沒有使自己在日本廠商面前更加具有競爭能力,其結果是巨大的、痛苦的失敗。從中漁利的只能是律師,不是消費者,不是美國的公司,也不是日本的廠商。所以在我的演講中,正如阿利遜院長建議的那樣,我用了「對企業的妨礙」這樣的說法,我想這個說法是恰如其分的。

    律師惹事生非對我最大的困擾可以從前面提到的國家聯盟電氣公司(NUE)一案中充分看出,正當這個案子久拖未決的時候,我意識到它正在消耗當事各方的大量金錢,所以明智的做法應該是達成某種協議,結束這種消耗。NUE的母公司是Electrolux公司,我去拜訪了他們的董事長漢斯.沃森,並向他建議我們自己通過談判來解決爭端。但是他說他不能對這個案子作主,必須得到律師的同意才行。我並不反對找律師徵求意見,但為什麼要給他們這麼大的權力呢?在這個案子上,沃森甚至擔心,如果他與索尼公司私下了結,他的律師將會反告他一狀!

    1978年沃森對我們的法律顧問作證時詳細地談到了我們的會面,他說:「我必須告訴他(盛田),儘管我同意他的想法,但這個案子完全不由我做主。我告訴他,我有一筆交易,應該說我們與律師有一筆交易,由他們負責辦理反對出口額補助的案子......也就是說我不能對我的律師下命令,讓他撤消或者提出一個案子。他們必須辦案。我告訴盛田,我實在很難在這個案子裡發號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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