艷遇諒解備忘錄 第六章 得戀失戀 第十節 黃玄衣的內衣(上)
    「有一個人叫做方藏,他是一個香港人,在2006年10月份的時候,他為了得到一份承建合同,而派他的一個心腹前往賄賂一名香港主管這個承建合同的官員。因為這位官員在這件事情之前,已經有幾宗賄賂案嫌疑,所以香港廉政公署已經對他實施監控。因此,他們兩人在酒店中的這宗交易的全程,都被廉政公署拍了下來,DVD畫質,環繞立體音,效果好到可以直接拿到電視台做案件範例播放。而最要命的是,在交易完成之後,方藏的這位心腹還打了一個電話,在電話裡,他只說了一句話,『搞定了。』而廉政公署已經查到這個電話通往的地點,正是方藏的家。案件就是這樣了。」黃玄衣拍了拍手,身子靠後,盯著我,一臉等著看笑話的樣子,「說說你的高見,這宗案件你說該怎麼打?」

    「很顯然,賄賂案的受益人是方藏,直接賄賂人是他的心腹,賄賂人是受人指使,指使人就在方藏的家中,這是板上釘釘的事。」我拍了拍額頭,「聽起來還真是滿麻煩的,不過我可不可以問一下,你為什麼要幫這個方藏。」

    「方藏是錢先生所要收購的三家公司其中一家的重要股東。我們基本上已經談得差不多了,但是這個時候出了這種事情,他就沒有辦法執行他對我們的承諾了。所以錢先生讓我幫他解決這個麻煩,以保證收購案的繼續進行。」

    我笑了笑,點點頭,道:「喔,原來是這樣,怪不得你這麼上心,我以為你閒到有時間打兼差呢?」

    「不要打岔了,說正事吧,你不是說你有高見嗎?說出來聽聽。」黃玄衣一副不逼得我認栽不罷休的樣子。

    如果只是我楚天齊,那麼以我半法盲的水平,當然只有被她踩的份了,不過現在我的腦子裡裝著的可不只是我的腦子,還有另一個腦子。他的名字叫做陳天平,號稱是流氓律師,就泡妞水平而言,他在青龍戒裡排在九十名以後,所以我跟他交流機會很少,不太熟悉。但是就法律而言,呵呵,這位老兄一生上堂近千堂,未嘗一敗,人生格言就是,真理只在我的唇舌之間。

    黃玄衣剛把案例一說完,我的腦子就在拚命地轉,而在剛才這幾句談笑之間,我已經理出了一條清晰的思路。不過,我可不能隨便就把這思路說出來,不然豈不白白便宜了她?好人好事不是現在這個時候做的。

    我笑著看了看她,問道:「黃律師好像看死我一定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黃玄衣並不回答,只是捲起嘴角,輕視地一笑。

    「那……如果我剛剛好,就那麼湊巧的,能幫你解決這個問題,你打算拿什麼來報答我?」

    黃玄衣幾乎是想也不想,就說道:「你想要什麼都行。」

    「這可是你的說的。」我說著,笑著指著黃玄衣的胸膛,「我要你身上穿的這套內衣,包括內褲和胸罩,一旦我說出正確答案,你馬上去洗手間拖給你。」

    這話剛說完,我就不禁伸手摸了摸自己的嘴角,我什麼時候變這麼流氓了?想來,我說出這話,受陳天平的意識影響很重。我靠,怪不得這小子被稱為流氓律師,還真夠流氓的。

    「流氓。」黃玄衣難得地跟我意見一致。不過,她罵完我流氓之後,並沒有像尋常女孩那樣起身就走,而是冷冷地掃了我一眼,說道,「那如果你做不到呢?」

    我微笑著說道:「任你處置。」

    我話音剛落,就聽到黃玄衣重重地說:「好!」

    我見黃玄衣竟然上套,心中不由得一喜,雖然搶人內衣褲這種做法實在是有點下流,不過偶爾為之,還真是滿刺激的。想到這裡,我深吸一口氣,說道:「很明顯,這個案子唯一可以打的地方,就在方藏的家中,那個賄賂人打電話的時候,方藏的家裡都有些什麼人?」

    我這話讓黃玄衣眼中微微一亮,「除了方藏,就只有他的妻子。」

    我聳聳肩,說道:「這不解決了,方藏固然是這份承建合同的受益人,但是方藏的妻子難道不同樣是這份承建合同的受益人嗎?這麼簡單的問題,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要想這麼久?」

    「你是說讓方藏的妻子替他頂罪?」黃玄衣聳著肩,「你能想到這個,說明你不傻。可是,我告訴你,這個想法我早就提過了,行不通。方藏很愛他的妻子,根本不願意讓他的妻子替他頂罪。」

    「這麼說,這個方藏倒還有幾分人性,嗯,值得幫……」我點了點頭,然後又看向黃玄衣,「不過,黃玄衣律師,我什麼時候跟你說過,我要方藏的妻子替他頂罪了。」

    「方藏的妻子不頂罪,那怎麼洗脫方藏的嫌疑?」黃玄衣問道。

    我笑著搖了搖頭,「我又什麼時候告訴過你,我要洗脫方藏的嫌疑了?難道,在香港法律環境下,必須徹底洗脫一個人的犯罪嫌疑,才能把他脫罪嗎?」

    如果是常人,聽到這裡,一定會以為我有病,但是黃玄衣不愧是聰明人,一聽我這麼說,頓時神色就有些呆住,很顯然是在動腦筋。

    「好了,不要想那麼辛苦了,讓我來告訴你答案吧。」我笑著湊上前,「密室殺人案你應該聽過吧?」

    「當然。」黃玄衣點點頭,「這是一個很經典的案例,在一個密封的房子裡,有三個人,其中一個人已經被殺死,地上有凶器,但是指紋已經被抹去。可以肯定房子裡一定有一個人是殺人兇手。他們兩人中,如果有任何一人認罪,或者指證對方是殺人兇手,那就可以入其中一人的罪,而另外一人得以釋放。但是這兩個人最後都採取同一個態度,那就是既不認罪,也不指證對方是兇手。所以,最後就算法官明知道其中有一個人一定是兇手,還是不得不把這兩個人都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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