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愛的港灣,是我們溫馨的搖籃,我們活動的初始地。
家,給我們安全,給我們溫暖。
家,是我們身體和靈魂的宿地,也是我們賴以生存的根。
家,在我們每個人的眼裡都是那麼普通和平凡,可就是這種普通和平凡的家庭模式卻都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演化過程。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由最初的亂婚、群婚逐漸向對偶婚,乃至今天的一夫一妻制度發展而來的。也可以這樣說,家庭的發展史就是社會文明的發展史。
在人類歷史上,在遠古時代,人類有過一個漫長的群婚與雜交階段,人類*關係發展的一般規律都是從群婚雜交到一夫一妻,群婚是原始時代的一種婚姻形式。對於這一點,長期以來被歷史學家、人類學家忽略了。到了19世紀,在這個研究領域有了很大的突破,巴霍芬、麥克倫南等學者對此都有不同程度的發現,最突出的是美國學者摩爾根,他深入印第安人的部落,在那裡與印第安人共同生活了40年,從他們的一些原始習俗、親屬關係以及其它方面分析、推斷出初民群婚與雜交的*狀況,得到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讚賞,恩格斯認為他的發現「在原始歷史的研究方面開闢了一個新時代」。對群婚,學術界也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人,承認群婚階段的存在,而不承認普那路亞婚的存在,認為集團外的群婚是直接由雜交*而來的。另一種意見認為,群婚是虛構的,並不存在這一婚姻發展階段一些民族中存在著的共有狀態,但不是婚姻關係,更不是當時唯一存在的排斥其他婚制的主要制度,群婚從未代替過個體婚制。雖然,至今還有一些學者對在人類歷史上是否存在過群婚與雜交表示懷疑和提出異議,但是總的看來,應該說這個觀點還是比較確鑿可信的。恩格斯認為,人類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是群婚,他將群婚階段分解為:一,血緣家庭,即僅僅排斥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二是,普那路亞家庭,即同胞(母方的)姐妹和兄弟間,不可*。這兩個發展階段即群婚的兩種典型形式,血緣群婚和亞血緣群婚。血緣群婚(或稱血緣家庭),是群婚的低級階段。這種婚姻排除了雜亂*時期直系血親之間的*關係,禁止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孫子女等相互間存在性的關係。*關係是按照世代來劃分的,同一群體內的成員組成了若干同行輩的婚姻集團。其主要特徵是:一對配偶的子孫中每一代都互為兄弟姊妹,正因為如此,也互為夫妻。亞血緣群婚(或稱普那路亞家庭),是群婚的較高級的階段。這種婚姻仍然是一種同行輩男女間的集團婚,但是卻從*關係中排除了姊妹和兄弟。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後來又逐步排除了血統較遠的姊妹和兄弟。其結果是,若乾姊妹成為她們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她們的兄弟是除外的。同樣,若干兄弟成為他們的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他們的姊妹是除外的。謝苗諾夫說的為了避免內部的混亂和衝突的提法是可認同的:第一種形式,為了防止犯上作亂;第二種,是維持成年雄性的相互寬容,消除嫉妒。這種禁忌是為防止原始人群內部實行雜亂性關係而引起的衝突而出現的,算得上是人類早期家庭制度的一個雛形。
在人類的早期,人類受著低下的社會生產力的限制,還處在剛剛脫離動物狀態的人們過著居無定所的遊獵生活。他們是以原始群為單位生活的,幾十個男女要居住在一個洞窟之中,以集體的力量尋獵食物,並抵禦野獸的襲擊。那個時候人們的智能發育還沒有跟上身體發育,他們的*就跟動物沒有差別,完全受*的支配,沒有固定的*對象,*是任意而混亂的。即便是在今天我們看來不可思議的母子、父女、兄弟姊妹之間也都存在著*的可能,而且都是屬於正常的。對於當時的人們來說,沒有家庭倫理道德的約束,也不存在家庭和倫理。這一個階段也即是史學上所稱之為的群婚。群婚,顧名思義,就是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混雜在一起,沒有具體的配偶對象。在這一個階段,父親是難以辨認的,世系只能夠從母親這一面來確定。人類原始群婚時期,*關係是「男女雜旃,不媒不陽聘」,*只是*的發洩,沒有羞恥,**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時是沒有婚姻家庭的觀念的。氏族公社時期出現了與原始公有制經濟相適應的人類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態,即血緣家庭和對偶家庭。血緣家庭,又稱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類婚姻史上婚姻產生的最初階段。對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指出:在這裡「婚姻集團是按照輩份來劃分的:在家庭範圍之內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後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而他們的子女,即第一個集團的曾孫和曾孫女們,又構成第四個圈子。這樣,這一家庭形式中,僅僅排除了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同胞兄弟姐妹、從(表)兄弟姐妹、再從(表)兄弟姐妹和血統更遠一些的從(表)兄弟姐妹,都互為兄弟姐妹,正因為如此,也一概互為夫妻。兄弟姐妹的關係,在家庭的這一階段上,也包括相互的*關係,並把這種關係看作自然而然的事」。
通過長期的生活實踐,人們逐漸認識到這種紊亂的性關係不利於後代的健康成長與社會秩序的安定,從而逐步建立了婚姻制度。這種情況延續了二三百萬年,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人們逐漸認識到「近親相交,其生不繁」的道理,於是逐漸限制了*範圍,同時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為原始群的分裂、*群體一步步地宿小創造了條件。隨著意識的覺醒和生產力的提高,開始了一個集團的一群男子與另一集團的一群女子集體互相通婚,而集團內部的男女禁止婚配。這種婚姻產生於舊石器時代中、晚期,是由血緣婚發展而來。一般實行不同胞族、氏族之間。亞洲、歐洲、美洲在歷史上都存在過這種婚姻形式。
史料表明:不僅在北京周口店,還有其他地區發現的許多猿人顱骨上都有用棍棒或鋒利石器暴力擊打的痕跡。通過對南非的南方古猿研究,學者們認為在這些古猿群體中曾發生過頻繁的流血衝突。蘇聯學者謝苗諾夫謝苗諾夫認為,出現這種衝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於原始人群實行雜亂性關係和雄性成員之間對雌性成員的爭奪。這種因混亂的性關係引起的衝突影響了正在形成中的原始社會群體,對集體本身也是一種巨大的威脅。集體內部的秩序、關係都面臨著被渙散和甚至被瓦解的威脅,集體的經濟活動也由此陷入了混亂狀態,狩獵活動難以繼續進行。將狩獵集團中的全部女子排除出狩獵集團就成為禁忌的進一步發展要求,全部女子都被排除出了狩獵集團後,男子就便於遵守性禁忌規範。即使在當時這種混亂的群婚中,也存在著原始的性禁忌,也是一種與性關係有關的禁規,例如禁止男女之間在狩獵前發生性關係,以及對氏族內部性關係的嚴格禁止等。在性禁忌規範下,原始人群就逐步劃出了男、女各自組成的兩個相對獨立的集團,男的外出從事狩獵,女的從事其它生產活動。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以及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在意識到了由混亂的群婚而導致的近親結合的危害性後,「普那路亞家庭」的模式出現了,它禁止在本族內通婚,於是隨之便誕生了母權制度社會。在新石器時代,母系氏族公社曾經一度空前繁榮,群婚模式的婚姻制度轉入了對偶婚制,出現了一種相對穩定卻並不固定的成對夫妻的模式,但是擔任族長的依然是女人。群婚與雜交的全盛時期是在母系社會,母系社會正是建立在群婚與雜交、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基礎上的。但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的出現,男子在生產中逐漸居於統治地位,母系社會逐漸轉為父系社會。由於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和生活資料的佔有逐漸被男人掌握並支配,母權的慢慢喪失使女人的地位也開始下降並讓最終位給了男。這時,男子為了把自己的財產傳給有自己血統的子女,「性禁忌」也越來越頻繁,這不能解決問題,必須有新的限制。所以對妻子的貞*開始要求嚴格,這樣,群婚雜交逐漸歸於消亡,一夫一妻制開始建立。這也是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自然過渡過程,是人類最早期的家庭革命。生產力的發展是導致革命的首要原因。
性禁忌的出現,表明即便是原始人也都不是純粹受生物本能的支配的,而是受著某種超越於生物本能的東西支配。這種超乎本能的東西從心理學意義上看,也是人類對自身行為、活動與後果之間關係的初步領悟,體現了人類思維意識的初級發展水平。它在實質上就是通過這種強制性的禁忌對原始的性本能實行調節,使之無害於或有利於群體的生存和發展。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姦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另外,恩格斯還對未來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學的預見,斷言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消滅後,必將出現與新的時代相適應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事實的發展證實了恩格斯的推斷群婚制經歷了一個由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的過程,人口質量也因逐步排斥近親通婚而有所提高,這些意識都為後來對偶婚姻的出現奠定了基礎,也是今天一夫一妻制的實踐前提。群婚制經歷了一個由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的過程,人口質量也因逐步排斥近親通婚而有所提高,這是人口再生產的社會過程能動地作用於其自然方面的極好的例證。謝苗諾夫和我國學者蔡俊生都認為,原始社會中男女集團的分工由此正式穩定地確定下來。人類的*關係經歷了一個從群婚與雜交到一夫一妻制的過程,即從群婚制向專偶制*的過程。這個過程是通過在漫長的歲月裡性禁忌的不斷產生,*對像一步步地受到限制,*範圍一步步地縮小而發展的。
參考書目: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1972年。謝苗諾夫在《婚姻和家庭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