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天工 第二卷 創鎖記 第二三二回 司法
    時內閣最終還是通過了「第十三條」,而這全部的十被眾人一致認可,成為臨時內閣的施政準則。當然,在正式生效之前,還需要得到皇上的認可,而事實上,臨時內閣已經在李彥的強調下,開始運用這十三條,處理當前需要處理的事情。

    「十三條」也確立了內閣集體決策、輔負責、次輔分工的運作方式,臨時成員就包括目前的五個人,一致推舉孫承宗為內閣輔,其他四人為次輔,並討論劃分各自的分管範圍:孫承宗統攬全局,並分管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國子監,原內閣大學士朱延禧分管都察院、禮部、六科;原吏部尚書崔景榮分管吏部、工部;原兵部尚書趙彥分管戶部、大理寺,李彥則領兵部和刑部。

    所謂六部九卿,最重要的就是禮、兵、工、吏、戶、刑六部,以及通政司、都察院、大理寺,李彥領了兵、刑兩部,其它卿寺概不插手,在五人中權柄並不重。當然,兵、刑兩部又相對比較敏感,掌握著國家暴力機構,不過重大決策都需要內閣集體通過,李彥也不能借此胡作非為,李彥也由他的優勢,那就是在遼東的輝煌戰績,擁有練兵經驗,並提出他的施政方針,在未來五年之內,對大明軍隊進行整編,使其更具有戰鬥力。

    至於刑部,李彥坦白告訴孫承宗等人,之所以想分領刑部,是因為他想限制刑部的權力,按照李彥的想法,刑部權力過大,既能勘問案情,又能審理定罪,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權限又存在重複,他認為刑部只能勘問案情,斷案之權屬於大理寺,刑部無斷案權。

    事實上,歷代封建王朝設置大理寺,目的就是與刑部形成審理與覆核監督的關係,都察院主要起到監督的作用,李彥提出勘問與審理分開,刑部只管勘問,大理寺負責審理,都察院進行覆核,看上去確實比較合理,又是削刑部權,而重大理寺和都察院,他所表現出來的大公無私,也讓其他人感到認可。

    最終,臨時內閣還是通過了三法司權力地調整和分配,刑部管勘問,大理寺負責審理,都察院提請審理並覆核,也即是刑部勘問以後,將案件轉給都察院,都察院根據案情提請大理寺進行審理,並對大理寺的審理結果進行覆核,如果認為並不合理,可以繼續抗訴。

    這個程序,在孫承宗等人看來,似乎比較麻煩,李彥卻堅持這樣設置,他認為依法斷罪,事關重大,輕率不得,這個原則必須要定下來。

    這樣做對李彥來說,並沒有好處,孫承宗等人已經認可他是一心為公,最終還是表決通過,但又對具體的分工進行了調整,以崔景榮領刑部,李彥領工部,畢竟刑部即便在削弱之後,也掌握勘問拿人的權力,而李彥在遼東展工礦和農業的成績也很矚目。

    李彥對此也沒有在意,眾人達成共識,就形成文字,送進內宮給皇上審閱,當然在表述上,會比較藝術,並非是諸人表決,而是舉薦、推舉,朱由校雖然出面接見他們,知道京城局勢穩定,也只是略微點了點頭,似乎不太感興趣。

    經過張皇后的開導,朱由校的情緒似乎已經漸漸穩定,看他滿頭大汗的樣子,似乎剛才正在幹活,估計是借此排解心中的悲傷。

    雖然並非刻意。如今地皇宮都在李彥地控制當中。皇宮內地任何動靜。朱由校地一舉一動。李彥都能瞭如指掌。邵榮剛才已經簡單告訴他情況。朱由校確實是在幹活。而且是木工。

    李彥與孫承宗等人不同。他並不反對朱由校做這些事情。作為一個後來。他更覺得世襲制地國家元並不需要。也不應該過問具體地政務。就遴選行政腦來說。家族世襲制顯然不如在更廣泛範圍選擇更好。

    而此刻他也只能同孫承宗等人一起。請求皇上親政。朱由校對此明顯不感興趣。勉強應下地同時。以身體不適為由。讓內閣按照十三條所說。處理朝政。有事再行稟奏。

    朱由校地態度。孫承宗等人明顯不能認同。李彥卻是送了一口氣。這十三條雖然沒有說限制皇權。但真正執行起來。卻是這樣地效果。事實上。李彥對新政地期待。也是從限制皇權開始。朱由校眼下對權力不感興趣。正好讓他有施展地空間。

    在朱由校批復以後。十三條終於就此生效。臨時內閣也以極快地速度出這道聖旨。

    通政司和邸報下達給各衙署和地方。

    當然,十三條的規定在李彥看來非常重要,但是在很多人看來,也不過如此,除了廢除司禮監、票決制之類有些新意,其他一些原則,都能在大明律中找到依據。當然也有人能從中看到不同,受到這個時代的局限性,這樣的人還是比較少。

    在外面地人看來,最大的變化還是內閣和六部九卿地調整,內閣輔孫承宗,次輔朱延禧,兼領禮部尚書;崔景榮、趙彥、李彥都晉身內閣大學士,崔景榮兼領吏部尚書;趙彥兼領大理寺卿;李彥領兵部尚書。

    六部尚書入閣為大學士,在明朝也有先例,除此以外,為閹黨陷害的楊漣為左都御史、左光斗為右都御使,二人領旨審查閹黨一案。

    與過去不同,內閣文要求都察院查案,必須要根據律法和證據確定相應罪名,由刑部協助勘問證據,然後交給大理寺審問定罪,而不是像過去那樣,拿到朝堂上疏彈劾。

    那些閹黨官員已經被先行拿下,如何定罪可謂全國矚目,明眼人從這件事當中都可以現一些明顯地變化,特別是得到李彥的華夏社正式復刊,回到京城以後,每天都會就京城形勢進行報道,並配社論。

    應該說華夏社擁有一批素質比較高,思想比較開明地讀書人,在這次政變中,也有大量華夏系的官員被起復重要,所以他們對朝中的變化,大致持比較積極的態度,特別是「十三條」,以及這一次對閹黨的審理,評價都比較正面。

    李彥也以匿名的方式給華夏社投稿,他在文章中特別強調了「依法治國」和「程序正義」這兩點,指出魏閹之所以能夠亂國,關鍵就是大明律無法約束魏閹的行為,而魏閹通過並不合乎程度的中旨,擾亂朝政,因而只有「依法治國」,並且嚴格程序要求,才能杜絕「魏閹亂國」這樣的事情再度生。

    這篇文章的觀點並不算激進,卻也在石柱國的配合之下,由此成功地帶動了關於「依法治國」和「程序正義」的討論,引起天下讀書人對於正在審理中的閹黨案的關注。

    對楊漣和左光斗來說,如今身為都察院左右都御使,可謂大權在握,由他們來審查閹黨一案,可謂深入人心,楊漣甚至傷還沒有好,趴在床上就寫了幾份奏疏,羅列魏忠賢三罪狀,送出去以後,很快讓臨時內閣打了回來。

    內閣擬定的批復是:閹黨有何罪責,蓋有都察院審查,然後報大理寺審問定罪,大理寺審問定罪以後,若都察院沒有異議,即可定罪執行,並報皇上批復。斷案為大理寺之責權,都察院有覆核權,重刑犯需報皇上、內閣批復,皇上、內閣認為不可的,可還大理寺重審,如果大理寺、都察院和皇上、內閣之間有分歧,需召集三法司、內閣共同會審,票決結果,並為最終判決。

    對於這個批復,楊漣和左光斗都有些不滿,也很惑,通常來說,都察院擁有風聞言事之權,這個批復無是讓都察院的職權性質生變化,一方面限制了言官的權力,不能因為風聞,就定人罪行;同時又相應增加了言官的權力,說過去都察院只能就刑部、大理寺審理的案件結果提出問,如今所有的案子都需要都察院參與,都察院成為刑部與大理寺之間的一個重要環節。

    一開始,楊漣和左光斗並不理解這樣做的原因,甚至還有些牴觸,認為這是侵犯了言官「風聞言事」的權力,然而當他們看到《華夏時報》上面李彥的文章,以及華夏社的評論的時候,才意識到在這個事情中,都察院的角色確實與過去不一樣了。

    就審查閹黨這件事來說,都察院獲得很重要的權力,最終還是在刑部的配合之下,整理閹黨成員的罪行材料,根據這些材料,擬定閹黨的罪行,然後交給大理寺進行審理。

    大部分言官並沒有覺得不妥,因為證據搜集主要還是刑部的事情,而從材料中去整理罪行,則是他們更為擅長的事情。

    但是在審理閹黨的過程中,言官在其他方面的一些奏疏,也給類似的批復給打了回來,言官們這時候才逐漸現,不僅僅是審查閹黨這件事,好像他們的工作性質,也已經生變化。(未完待續,如欲知後事如何章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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