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員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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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決議一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後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