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神捕  第1卷 捕快之說
    古代的捕快,雖然幹的是類似警察的活計,但身份地位,跟警察卻大不一樣。如果要有人看出有點近似的話,也是古代「警察」的遺風有那麼丁點孑遺。古代的捕快,屬於衙役。地方政府的組成,除了正印官之外,偶爾有雜佐,再就是六房書吏和三班衙役。三班衙役,第一是皂班,給縣官老爺站班和做儀仗隊的,審案時兼做行刑手幫同嚇唬人犯。其次是快班,就是捕快。用於拿賊,破案和催租稅的。第三是壯班,屬於臨時召集的民工,打打雜,危機狀況時協助守城。顯然,對於一個縣的治理而言,捕快的地位很重要。但是,地位重要的捕快,卻是賤民身份。三班衙役,除了壯班之外,都是賤民。一個家族有人幹了這個,三代不能參加科舉考試,至少在理論上,比一般農民地位還要低。為什麼這麼重要的職位,要由賤民來做?因為捕快干的活兒,在古人看來,是一種不良之行,得罪人的活計,一種賤業。總是要抓人拿人,總是跟壞人壞事打交道,正經人注定不屑於此,所以,只能讓賤民做。做不良之事者,只能是不良之人,所以,在中國古代,人們也稱捕快為「不良人」。其實,不止中國,古希臘城邦的警察,也是奴隸來做的,公民犯了事,要由地位低賤的奴隸抓他們。每逢開公民大會,好些偷懶不肯出來開會的公民古代的捕快,屬於衙役。地方政府的組成,除了正印官之外,偶爾有雜佐,再就是六房書吏和三班衙役。三班衙役,第一是皂班,給縣官老爺站班和做儀仗隊的,審案時兼做行刑手幫同嚇唬人犯。其次是快班,就是捕快。用於拿賊,破案和催租稅的。第三是壯班,屬於臨時召集的民工,打打雜,危機狀況時協助守城。顯然,對於一個縣的治理而言,捕快的地位很重要。

    但是,地位重要的捕快,卻是賤民身份。三班衙役,除了壯班之外,都是賤民。一個家族有人幹了這個,三代不能參加科舉考試,至少在理論上,比一般農民地位還要低。 ,也是由奴隸拿繩子趕他們出來。賤業由賤人來做,做這種事還要以官府的名義,等於是讓賤民行使公權力。所以,實際上,捕快在民眾中威風極了,一點賤的影子也沒有。動輒拿人、鎖人,誰見了都懼他三分。老百姓都尊之為捕快老爺,捕翁,街上做買賣的,都得定期孝順,交保護費。捕快的職位,一般是要買的,買不到的,就不要名額,心甘情願放棄平民地位,來做幫役,求幫役也不得的,可以做白役,一分錢補貼沒有。很多大縣,幫役和白役,動輒數以百計。但是,這樣遭人羨慕的捕快,如果見了當地的鄉紳,還是不敢造次,老早就得讓在一邊,躬身請安。即使一介窮秀才,如果沒有縣令的旨意,他們也不敢隨便碰。至於縣令老爺,更是從來不把他們當人,隨意指使不說,有了案子,如果破不了,就把捕快拿來,當眾扒了褲子打板子,嚴令追比,三日一追,五日一比,板子越打越重,既是責罰,也是羞辱。總之,在官府層面,沒有人在意捕快的臉面。在官面上沒有臉面的捕快,做起惡事來,自然肆無忌憚。老百姓攤事被拘,若要少受折磨,得送「腳鞋錢」,「酒飯錢」。如果被拘者暫時不想到官,得給「寬限錢」「買放錢」,甚至原告要撤訴,兩邊都得給捕快「說和錢」。更惡的事兒叫「賊開花」,如果有了竊案,捕快往往會指使拿住的賊多加攀指,把一些沒有勢力但家境富有的農戶指為藏贓之所,為窩贓戶。當然,這樣的攀指,開始是不會讓縣令知道的,但是被攀指的農民,多半會央求捕快想辦法,這樣,大筆的錢也就來了。收了人家的錢,還落個人情。最惡的事,是弄個無名屍體,趁深夜放在某些殷實人家的門口,誰被這樣黑上,即使後來真相大白,家也為什麼這麼重要的職位,要由賤民來做?因為捕快干的活兒,在古人看來,是一種不良之行,得罪人的活計,一種賤業。總是要抓人拿人,總是跟壞人壞事打交道,正經人注定不屑於此,所以,只能讓賤民做。做不良之事者,只能是不良之人,所以,在中國古代,人們也稱捕快為「不良人」。其實,不止中國,古希臘城邦的警察,也是奴隸來做的,公民犯了事,要由地位低賤的奴隸抓他們。每逢開公民大會,好些偷懶不肯出來開會的公民,也是由奴隸拿繩子趕他們出來。

    賤業由賤人來做,做這種事還要以官府的名義,等於是讓賤民行使公權力。所以,實際上,捕快在民眾中威風極了,一點賤的影子也沒有。動輒拿人、鎖人,誰見了都懼他三分。老百姓都尊之為捕快老爺,捕翁,街上做買賣的,都得定期孝順,交保護費。捕快的職位,一般是要買的,買不到的,就不要名額,心甘情願放棄平民地位,來做幫役,求幫役也不得的,可以做白役,一分錢補貼沒有。很多大縣,幫役和白役,動輒數以百計。但是,這樣遭人羨慕的捕快,如果見了當地的鄉紳,還是不敢造次,老早就得讓在一邊,躬身請安。即使一介窮秀才,如果沒有縣令的旨意,他們也不敢隨便碰。至於縣令老爺,更是從來不把他們當人,隨意指使不說,有了案子,如果破不了,就把捕快拿來,當眾扒了褲子打板子,嚴令追比,三日一追,五日一比,板子越打越重,既是責罰,也是羞辱。總之,在官府層面,沒有人在意捕快的臉面。

    肯定破了。弄不好,戶主還可能進監獄丟了性命。再就是讓娼妓假作良家婦女勾引過路行商,以拐帶婦女名義訛詐之。這兩種方式,都屬於古代的「釣魚執法」。最常見的惡事,是催繳錢糧。凡是碰到不肯痛快繳稅的農戶,捕快們就把這些農戶的戶主抓來衙門,關在他們平時休息的班房裡,橫加折磨,餓他們,打罵,逼他們吃屎喝尿,反正無所不用其極。直到被抓的人的家人實在看不過去了,乖乖把錢糧交了,人才放回去。當然,還得給捕快們一份額外的辛苦費。捕快之害,當政者也不是不瞭解,清代就規定,要地方官盡可能限制衙役下鄉。但是,大結構確定了賤人做惡事的格局,限制也限制不了。而賤人本身,也是制度造成的。把一些人人為地劃成賤民,然後讓他們做壞事,好轉移老百姓怨恨的視線,其實,最後的怨恨,還是要落在統治者頭上。

    在官面上沒有臉面的捕快,做起惡事來,自然肆無忌憚。老百姓攤事被拘,若要少受折磨,得送「腳鞋錢」,「酒飯錢」。 如果被拘者暫時不想到官,得給「寬限錢」「買放錢」,甚至原告要撤訴,兩邊都得給捕快「說和錢」。更惡的事兒叫「賊開花」,如果有了竊案,捕快往往會指使拿住的賊多加攀指,把一些沒有勢力但家境富有的農戶指為藏贓之所,為窩贓戶。當然,這樣的攀指,開始是不會讓縣令知道的,但是被攀指的農民,多半會央求捕快想辦法,這樣,大筆的錢也就來了。收了人家的錢,還落個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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