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台灣地區警銜,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共3等13級。其中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共5級,以特級為最高級;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級,均以第一級為最高級。警銜標誌用胸章表示。基本上沿用其在統治大陸時期所制定的警銜制度,與德國現行警銜級別的設置有較多相似之處。
依官等區分:警監、警正、警佐(高至低)。
職務區分: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銜中有不同職務區分(低至高)。
警銜及其標誌與職務之間的對應關係如下:
警佐: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1。 一槓一星(警佐四級)
2。 一槓二星(警佐三級)
3。 一槓三星(警佐二級):警員、隊員(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4。 一槓四星(警佐一級):巡佐、警務佐、小隊長。
警正: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1。 二槓一星(警正四級):巡官、分隊長(以上職務須經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
2。 二槓二星(警正三級):課員、股長、督察員、組員、組長、隊長(分局)、分局員(北、高兩市)、警務員等。
3。 二槓三星(警正二級):警務正(警政署)、局員、課長、組長(北、高兩市)、秘書、副隊長、副大隊長、副分局長等。
4。 二槓四星(警正一級):督察長、主任秘書、分局長、隊長、大隊長等。
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陞達一定職務(三槓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1。 三槓一星(警監四級):副局長、督察、分局長(北、高兩市)、隊長(北、高兩市)、科長(警政署)、主任等。
2。 三槓二星(警監三級):局長、組長(警政署)、駐區督察(警政署)、總隊長等。
3。 三槓三星(警監二級):副署長(警政署)、局長、警察專科學校校長等。
4。 三槓四星(警監一級):署長(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5。 金版加一星徽(警監特級)
註:目前中國台灣地區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一槓三星(警佐二級)。警佐三、四級已極為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