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法制:
君主制中央集權,與中國古代封建制度相仿。
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為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
帝位第一繼承人稱太女,往往是皇帝的嫡長女。嫡長女如早夭、有殘疾或失德,則由嫡出次女繼太女位,以此類推。嫡出無女,則從庶出女兒中選拔優秀的作為儲君。
上至貴族下至民間,都奉行如上嫡長女繼承製。
國家律法明文規定女尊男卑,男子沒有社會地位,為女子附庸。
男子沒有財產繼承權,不能入學讀書,不能為官。世人衡量男子的標準以忠貞、溫順、美貌為重,男子無才便是德。因此很多大戶人家的公子甚至貴族子弟都是不識字的,見識短淺,除了刺繡烹飪別無所長,勢必要依附女子而活。
男子在家從母,出嫁從妻,妻死從女。生女需報官府添丁納稅,獲取正式戶籍,生男則不用報備,也不入娘家族譜。
男子出嫁前隨母姓,出嫁后冠以妻姓。男子卑賤,除貴族子弟官宦人家,少有給男子起正式名字的,只以乳名或族內兄弟排行稱呼。如男子母家姓李,族內同輩兄弟行五,則出嫁前喚作李五兒;妻家姓張,男子出嫁後則稱為張李氏;男子死時若為正夫可獲得妻家祭奠,牌位上鐫刻「張門某某之妻李氏五兒」。
正經男子一般都應在家相妻教女,不能拋頭露面從事經營活動。
律法規定,除賣身契之外的任何契約,男子都無權簽訂。官府只承認女子簽發的印信為有效憑證。男子若想為幫傭,則必須由女子作保,作保的女子與僱主簽訂協議,僱主發放佣金也是給女子,男子需從女子手中領取自己的報酬。以此律法限定,使男子在經濟上完全無法獨立。
二、婚姻制度:
普遍奉行一妻一夫多侍制,女娶男嫁。
女子可以娶納多名夫侍,男子必須從一而終。女子十三歲成人,可納夫。男子十三歲即可配人。
女子明媒正娶結髮元配稱主君,為正室,在妻家享有相對較高的社會地位,死後與妻同葬,入妻家祖墳,牌位入宗廟受到子女供奉。元配先於妻主亡故,妻主可另娶門當戶對的良家子為正室,稱為續絃或續夫。續絃在世時與元配正室社會地位相同,死後則執側室之禮下葬。
國家律法規定女子只能娶一名主君。其餘有名分的稱為側夫,能為側夫的往往是與妻家門戶相當的良家子。而出身卑賤本為奴僕的男子,受到妻主寵幸,可得小侍的名分。小侍中尤以為妻主破處的一侍為尊。
側夫、小侍的存在被家族和社會認可,然而地位與正夫有雲泥之隔。側夫、小侍必須小心侍奉妻主及她的正室、他們的孩子。甚至在他們自己所生養的孩子面前也只是奴僕身份。他們與妻主的官品帶來的誥封無緣,不能在婚壽宴席上露面。在死後,他們也不能與妻主合葬,牌位不能入宗廟。
妻主若對夫侍不滿,可以「七出」之罪休棄離婚。七出又稱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女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妻主休夫後可以大大方方另娶,被休棄的夫侍則會受到社會歧視,往往尋短見、出家或孤苦終老。
夫侍若對妻主不滿,可自請下堂,得妻主同意後離家,與被妻家休棄一樣仍然會受到歧視;如果妻主不同意離婚,夫侍私自離開妻家,視為私逃,是重罪,男子當受重刑。
另有「三不去」,保護處於弱勢群體的夫侍。夫侍無母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與妻主一起為妻主父母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結婚時妻家貧賤,曾與妻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三、生育
男生子,通過與女子交/合,子宮受孕十月懷胎剖腹產所生,一般產一胎。身體健康無流產史,第一胎順產者可孕育第二胎。
新婚之夜,男子的嫩莖會落紅。處子的大臂內側有殷紅的守宮砂,破處之後自動脫落。如果女子第一次和男子發生關係,處女膜破裂也有落紅——
摘自《妻主》一文,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