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時,最先被劉向東一頭撞倒在地的中年人站起來,揉揉發悶的胸口說道:「這位兄弟說的對,老梅、鏇子,把槍收起來,這位兄弟入股真的有意加害,恐怕我們現在已經是死人了。」
然後轉身定定的看了劉向東一會兒說道:「兄弟應該是特種部隊出來的吧?我想中國特警也沒有兄弟這樣的伸手和魄力,告訴我,剛才你是怎麼做到的?」
劉向東微微一笑,心想:你還沒見到我們隊長呢,要是剛才你指的是他,你的下場肯定比指著我更慘。轉而說道:「你認為現在是說這些的時候?」
那人垂頭而立,接著從另外四人臉上一一掃過,他們的神色盡收眼底,知道兄弟們都指著自己出主意呢,想了一會兒,好像下了什麼決定一樣,冷然說道:「看來我除了相信你是別無他法了?那好吧,先離開這裡再說,警察馬上就要到了。」
「嗒嗒嗒——」六個人心情各異的坐在一輛農用三馬車上顛簸在崎嶇的山路上。不時有閃爍著警燈的警車呼嘯的和三馬車擦肩而過,把他們的心揪起來又放下。
除了三馬車的噪音之外,誰也沒有說話,不過,從他們緊張的表情,劉向東還是可以看出他們並沒有完全信任自己,懷中的槍口隱隱對著自己好像是在提醒自己最好不要耍什麼花樣。
「我是個逃兵。」劉向東沒頭沒尾的一句話聲音並不大,可是卻足以讓車上的每個人聽清楚。
其他幾個人心中皆是一驚,逃兵?那意味著什麼?意味著面對殘酷的極刑。逃兵無論在哪個國家都不能不說是性質極其惡略的影響。我國原刑法對侵害兵役制度行為懲處規定較為薄弱,僅在《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中設定了「逃離部隊罪」(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雖有一些相關規定,但主要是針對辦理徵兵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且屬於附屬刑事條款,定罪處罰不夠明確。
在和平年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國防觀念容易淡薄,面對破壞兵役制度現象日趨嚴重的現實,刑法的缺陷更顯突出。由於無法可依,對侵害兵役制度的諸多違法犯罪行為難以進行有力的打擊,從而使兵役工作中出現了許多困難和問題,直接影響著兵員質量和部隊的戰鬥力。為此,修訂後的刑法增設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僱用逃兵罪」(第373條)、「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拒絕履行軍事義務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經376條)、「戰時幫助逃兵罪」(第379要)、「逃離部隊罪」(第435條) 第7項罪名。其中,除「逃離部隊罪」是承襲《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的條款外,其它均為新設罪名。
上述的犯罪行為的客體,均以我國的兵役制度為指向,均屬對兵役制度構成嚴重危害的行為。修訂後的刑法對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其中,直接適用於戰時處罰的條款有兩條,即「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戰時幫助逃兵罪」,此外,對「逃離部隊罪」明確規定戰時從重處罰。
而對於劉向東這樣的特種兵,其行為只有一個,那就是面對極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