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立國傳 正文 第二百六十二章 普通法、特例法和宗教事務法
    華夏三年夏天正當歐洲大6兵荒馬亂之時華夏全國上下卻剛剛經歷一場大辯論一場有關律法方面的大辯論。而這場空前激烈的大辯論起因卻非常的簡單。

    華夏元年的秋天兗州良誠記商社的一艘海船在京口靠岸上面滿載的都是從南海扶南、究不事(即真臘今柬埔寨地區)地區運來的上等檀木、象牙以及紅綠寶石等真臘特產按照事前定好的協議這一船貨品是專門銷給建康城裡的江東商社這家由六家原江左世家豪門出資組成並留下族人經營的商社也為這批貨品墊付了不菲的預付款。

    但是當這船貨品順利運抵京口時局勢生了巨大的變化或者說是「市場生了巨大的變化」所以原本應該很正常的交易一下子變得充滿變數了。

    當這艘海船於華夏元年春天從被華夏佔領不久的象林(今越南峴港)啟航不久駐紮在林邑北部地區的四萬餘南海經略軍與林邑西邊的究不事國趕來救援的軍隊大打出手接著又把究不事的宗主國扶南給牽涉進來了。最後的結果就是扶南國王竺旃檀布命令宣佈斷絕與華夏國的一切往來並驅逐華夏商人禁止華夏船隻靠岸等等。

    這樣的結果就是原本從扶南、究不事等國源源不斷輸入到華夏的各種南海特產一下沒有了。而這類貨品在華夏南北原本需求量就很大基本上處於求略大於供的局面現在一下子斷了貨而且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恢復供貨這些貨品的價格一下子就漲得沒譜了。

    正當江東商社看著《商報》上一天一變的價格樂開花盤算著這一筆買賣做下來能盈利多少時良誠記卻玩了一個花樣讓江東商社的美夢徹底破裂。

    這艘船在朱崖郡(今海南島華夏元年設與合浦郡一起被劃歸廣州管轄)東面遇到海風。差一點就沉到海底去了幸好老天保佑掙扎著飄到了合浦郡的徐聞港(今雷州半島南端的徐聞縣)在那裡修整了兩個多月才算完。而有些貨品也已經進了水了在徐聞晾乾了後再上得船。

    按照往日平常的慣例和華夏《海商貿易法》的規定這些貨品進了水做為買方江東商社他們可以要這些貨品也可以不要這些貨品但是都可以要求賣方良誠商社按賣價(賣給江東商社的價格)賠償一定金額地補償。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江東商社也顧不上這麼多了。只要貨品到手就好了因為這裡的大部分商品跟茶葉、布絹等貨品不一樣。海水打濕了只要晾乾了就沒事了。

    但是良誠商社卻不願意交出貨品來他們想了一個方法試圖將這批貨品變成自己的。他們拿出徐聞港港事局出具的文書。證明自己的海船遇上了海風。貨品都進了水所以向京口海關和廣陵郡商曹提出申請主動要求按海事損失處理向江東商社給付損失賠償。

    江東商社不答應了現在這船貨品真正是奇貨可居。就算是進了水品質上多少受了影響但是依然能賣出自己進價三倍以上的價格我要你等同進價的賠償幹什麼?不答應堅決不答應。

    但是良誠商社卻堅持己見。京口海關和廣陵郡商曹卻犯難良誠商社這一招的確不地道但是人家卻依足了律法條例在法律程序上你是找不出一點錯誤的因為賣方有義務和責任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向買方提供海事等運輸損失賠償。幾方坐下來協調商談了許久。廣陵郡商曹只得依據律法規定。要求良誠商社按照合同價格一倍賠償江東商社而京口海關也出具了文書。只要良誠商社給付了所有的賠償這船進水地「不良貨品」就放給良誠商社。

    江東商社眾掌櫃的氣得吐血這一倍賠償算什麼?這貨品只要轉一下手還能獲得兩倍地盈利。但是這些掌櫃找了商法律師(即古代訟師在北府時期隨著北府獨立司法體制的完善以辯護為職責的律師被北府法律正是承認和規範你漸漸取代了以訴訟為主的非正式職業-訟師))也聽廣陵商曹和京口海關解釋了這麼久知道良誠商社在律法方面佔了理廣陵商曹地決定中是盡量彌補了江東商社地損失要不然只是按價賠償這錢就少了一半。林雷

    在商法律師的建議下江東商社一紙訴狀就交到京口地方裁判所把良誠商社告了。良誠商社也不示弱聘請商法律師積極應戰。這樁官司從華夏元年的冬天起一直打到華夏三年從京口地方裁判所到廣陵郡地方理判署最後到揚州理判署。而在這場官司後面還引了更多的紛爭。

    江東商社代表原江左朝廷世家貴族們的利益這些名士貴族們一部分進了三省大部分進了國學雖然沒有以前那種呼風喚雨的權勢了但是他們擁有的影響力卻依然不容小視尤其是因為他們的身份所以也能在輿論上獲得言權。

    從官司開始江東商社背後的人開始利用關係找到了玄學派地邸報和幾家與江左舊人有關係的民辦報紙開始大肆報道該案件的來龍去脈並密切關注該案件的審判過程。這些人在報紙上尖銳地指出商貿的根本就是誠信而良誠商社卻利用法律這個應該用來保障誠信地工具來大肆破壞誠信這不得不是一個悲哀。處於道德下風地新學派不甘示弱他們為了保證以法治國理念的成果-華夏法律體系奮起反擊。他們在報紙中指出任何人不可能預知未來生地一切事情只有吃一踐才能長一智也只有出現了問題才能針對問題來修訂律法。

    江東派卻辛辣地反擊道到底要讓百姓們(現在這些士人也迫不得已認為自己是百姓的一部分。)損失多少才能讓律法完善?而如果律法永遠不完善那麼是不是就要百姓們永遠承擔損失?

    吵到最後爭論開始變成新舊兩大學派的大爭論保守派利用激進派好不容易暴露出來的問題集中火力猛烈抨擊激進派利用自己在輿論和「學術界」的優勢奮力反擊。到了華夏三年夏天。誰也說服不了誰的兩派再也不願意這樣無休止地爭吵下去他們都把目光轉向曾華各自把意見整理完整提請曾華決斷。而在這次大爭論中已經意識到華夏立法、司法體系缺陷性的華夏三省和大理寺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見要求進行修正和改進。

    曾華接著這些文書報告心裡也是嘀咕不已。他在異世不是法律專業的只是在異世網上學得半吊子地水法律知識。但曾華畢竟是一個多瞭解上千年歷史的人他非常明白法治社會和人治社會最後走向的趨勢法治這個基礎卻不能廢棄!這是曾華給自己說得第一句話但是怎麼樣進行有效的法治而不是進行某種虛假的法治呢?

    曾華慢慢總結自己在異世所受的一些法律教育和感想。法治不是以德服人。但也不是否定道德因為很多法律是以人和社會的道德觀念為基礎的。它是以嚴謹的規範和嚴酷的懲戒來約束人們地行為。以便保證百姓的權利。

    但是法律地標準是什麼呢?平等、公正?曾華心裡一點底都沒有這個時候他開始有些後悔當年多學點法該多好。

    當他收集所有的爭論文書報告時現保守派領袖謝安提出一個建議。將鄉俗慣例也列入法律範疇之內。以便彌補現行法律的漏洞。這個建議讓曾華突然想到了他以前在異世網上看到的有關海洋法系和大6法系地爭論也突然領悟到自己準備修撰一部包羅所有準則地民法是不由自主地學習拿破侖編撰《民法典》的行為。

    到了這個地步曾華就開始思考準備把華夏的法律體繫帶向哪個方向?曾華根據自己以前的所知所聽總結了兩大法系的特點。

    大6法繫好像是以法、德國為例它好像強調判案必須有法律依據強調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以及強調製定法的權威這個法律體系相對而言適用中央集權(而且從歷史上來看中央集權的國家都喜歡採用大6法系)。

    而海洋法系除了制定法律之外還採用判例法。也就是法官的判案也可以做為法律依據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官也擁有一部分的立法權。而且相對大6法系來說海洋法系更重視律師地作用做為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和辯護人。他們在訴訟程序中佔據某種程度的主導地位。

    該用哪一種法律體系呢?每一個法律體系的優缺點一直爭論到二十一世紀也沒有爭出個結果。做為一個法律的門外漢曾華實在是難取難捨。

    看著曾華猶豫地樣子。轉任尚書省國事秘書地曾緯看在眼裡便開口勸道:「父親你到底猶豫什麼呢?」

    「我在猶豫我們的法律今後將如何走向?因為我們現在必須確定法律地基礎思想而這個思想一旦確定我們的司法、行政甚至和習俗都將受到影響所以我要慎重。」曾華站在花園裡沐浴著長安夏天的朝陽。

    「父親我曾聽你教誨說每一段時期評判對錯的標準都不一樣就是我們現在建立的律法過去數十上百年說不定還要修改父親依孩兒看來律法只有不斷地修改才能與時共進。」曾緯斟酌再三才說道。「你有這個想法我很欣慰。」曾華知道曾緯想說的意思以曾華開國君主的地位只要曾氏王朝延續他現在制定的法律就會永遠有效任何一個想修改它的人都有一道難以逾越的阻礙。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曾華現在制定的法律越完善一旦出現問題後果就越深遠。所以曾緯才委婉地向曾華建議不必過於追求完善。

    「我現在有五十三歲了花甲之年心裡的執念反而越來越大了我總想把所有的事情都做完但是我沒有想到或許做的越多將來卻會錯得越多。」曾華背著手。站在花園裡望著遠處的龍原那裡還在修建著新王宮-大明宮。

    曾緯看著曾華滿頭的華在風中微微飄動著心底的那根情弦悄然地被撥動曾緯一直認為自己的父親總是有一種非常沉重地危機感。這種擔憂華夏千年之後的危機感讓自己的父親東征西討南征北戰然後又費盡心思建立一整套截然不同的政治、思想體制而且為了這套體制不惜各種手段剷除和壓制異己保證這套體制的順利施行。

    自己的父親處心積慮地到底在擔心什麼?曾緯在心裡暗暗地想道但是他不得不承認自己父親的目光是異於常人。總是能看透歷史的迷霧。

    「緯兒你今天的話讓我清醒不少。如果**之過急。說不定反而恰得其反。」過了許久曾華終於收回了目光轉向曾緯說道:「我能做的就是打開一扇窗戶讓陽光投進來。只有看到了陽光。人們才會知道什麼是黑暗也會知道該追求什麼了。」

    第二日曾華在中書省地大會堂召開三省和大理寺聯席會議在會議中他提出了《普通法》草案。在草案第一章第一條款就寫明了普通法的原則:除非某一事件地法例因為客觀環境的需要或為了解決爭議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則只需要根據當地過去對於該事件的習慣而評定誰是誰非。所以在《普通法》裡除了制定的法律之外更起作用地將是當時地風俗習慣和社會百姓對當事的看法。

    在《普通法案》中曾華授權大理寺的正卿、少卿及其下屬各級法司的法官有「被動立法權」。意思也就是法官能夠利用遵循先例原則來判案。而判定的案件可以做為後來法官判案的依據。當然法官的例案依據也要依照上下級的關係就是上級法官的例案可以被下級法官做為判案地依據而下級法官的例案卻不能被上級判案援用。

    在《普通法案》中曾華還強調了世俗和習慣的作用設定陪審團制度。法庭必須在百姓中隨意抽取一定數量的「合法」陪審員。他們可以沒有任何的限制如學識、對該項法律地認識。他們要做地就是聽完被告和原告。再依據自己的好惡再少數服從多數地原則判定案件的基本事實也就是被告是不是有罪法官再依據陪審團的判定進行量刑。

    除此之外《普通法案》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訴訟程序確定了包括原告、被告、雙方代理律師、陪審員、法官在內所有人員的作用和地位如法官只是做為雙方的「仲裁者」和量刑者等等。

    但是為了補充《普通法案》的不足之處曾華還頌布了《特例法》。當被告對法官依據普通法進行判案不服時可以向平級法司另一位法官和上級法司法官提起申訴要求進行特例法審判。

    特例法審判由法官依照律法條款符合條件的就會組成特例法庭由法官單獨審理(即沒有陪審團)他依據已有的法律和案例依靠公平、正義和自己的良心進行判案。而在《特例法案》中曾華將大量羅馬法係引進來與以華夏傳統法律、習俗為基礎的《普通法》互相補充。曾華也確定了特例法案適用的範圍比普通法要少很多而且大部分《特例法》更注重禁止和阻止某項事件的展它的權限也比普通法要高也就是特例法庭的判決要高於普通法庭。

    曾華不知不覺將華夏法律體繫帶向了海洋法系而且也奠定了千餘年後英國才完成的普通法、均衡法、制定法這海洋法系的三大基礎。

    在會議上曾華對著眾人說道:「法律是規範人們的行為但是總有聰明人走在法律的前面所以我們必須在法律之外補充新的法理標準人們對善惡的評定就是這個標準因為法律的準則和目的就是揚善懲惡。」

    說到這裡曾華掃了一眼在座的眾人揚聲道:「很多飽學之士學得滿腹經綸總是認為一般的百姓民智未開是愚民他們的想法不足為道。但是你們有沒有想過正是你們這樣想這麼做所以才使得我們的百姓更加愚昧。每一個百姓都有自己最樸素的認識他也許不知道什麼是商法細則但是他知道騙人是不好知道誠信是好正是這上千萬個簡單的認識就形成了我們華夏民族和國家的意識。」

    曾華指著中書省繼續說道:「你們有制定律法的權力但是如果你們制定的法律細則被陪審團一次又一次的否定那意味著什麼你們制定的律法根本沒有考慮百姓的利益和想法。可以試想一下一個沒有尊重百姓意識一個沒有保護百姓利益的律法你能指望百姓們去遵守和捍衛它嗎?」

    曾華頓了一下最後說道:「在這裡我只想宣佈三點:一法律至上法律是組成我們這個國家和民族的基礎捍衛法律就是捍衛華夏上至國王下至平民百姓都要遵守法律。聖主是我們精神上的信仰法律卻是我們世俗中信仰。」

    華夏三年十月初九中書省、門下省通過《普通法》和《特例法》曾華隨即簽字生效這兩個法律和《大憲章》構成了華夏的三大基本法一直流傳了下去。

    而在通過《普通法》和《特例法》的同時中書省也通過了《宗教事務法》只是這個法律在前兩個轟動一時的法律掩蓋下顯得有些靜悄悄。

    在《宗教事務法》中曾華保證了聖教國教地位卻進一步限制了聖教。在法律規定中一旦擔任過聖教神職人員就終身不得從事政治、法律等職位;教會基金在《商法》、《民法》、《審計法》等世俗法律的管轄之內;教會神職人員沒有法律赦免權與普通百姓一樣受檢察院、理判署等法司的司法管轄;教宗是聖教世襲的精神領袖但是他只能依據大主教會議和各州主教會議的選舉才能任命樞機大主教和大主教;教宗、樞機大主教團、大主教會議以教會任何機構都不能制定和頌布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教會的權力限制在教堂等等。

    看完《民報》上全文刊登的三個律法曾華對身邊的曾緯說道:「你知道我為什麼急著要為華夏制定基本法?」

    曾緯笑著搖搖頭道:「孩兒不知。」

    「我是聖教最後一個先知如果我死後我親手頌布的這些法律將和聖典一樣成為信奉聖教的華夏百姓信仰的典籍。」

    曾緯的臉色一下子變得肅穆若有所思地點點頭。而曾華過了一會才悠悠地說道:「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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