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幻娛樂 第二卷 第七十四章 簽約天極音樂國際
    「這是我們擬訂的合約書,你看看,如果有不滿意的地方,我們再進行協商。不過另兩個歌手李緋羽、周妮在今天上午的時候已經簽訂了合約,就是和上面一模一樣的內容簽訂的。」夏以哲拿出合約書,遞給江楓。

    江楓接過那份合約書一看,合約的主要內容就是以下幾條:合約期限三年,出專輯之前的培訓時間不計算在內;三年一共200萬基本薪酬,另加每張專輯利潤的20%、演唱會利潤的30%、其它相關通告利潤的50%;在合約期限內,影視、廣告以及一切媒體活動由天極公司介紹及代理,天極公司分得其中利潤的25%。對歌手來說,這份合約制訂的很不錯的了,但是可以說是限制了他們的發展。以歌手利益的一方來看,這份合約更適合於小名氣的歌手,而不適合大牌歌手,如果簽約的歌手唱紅了,成為大牌歌手後,這份合約就會讓歌手吃大虧了,而天極公司基本上不受影響,而且歌手越紅,天極公司占的便宜越大。像今天上午李緋羽、周妮兩位,這個合約可能比較適合她們,特別是基本薪酬那塊,但是對於才貌雙全兼具實力性與偶像性,又能自行創作的蘇琳來說,就不適合了,蘇琳這邊會很吃虧的。

    (通告:藝人明星的所有要上鏡頭或要面對公眾的工作活動的通稱)

    於是江楓對著這份合約,向夏以哲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意見。意見所不同的地方也就是合約期限問題、專輯利潤分成問題、影視廣告問題,以及對專輯製作的一些要求。合約期限問題,江楓希望的是期限越短越好,最好是兩年甚至一年。專輯利潤分成問題,江楓希望蘇琳這邊比例越高越好。影視廣告問題,江楓希望的是在合約期限內不要拍影視劇(蘇琳的意思),專心歌壇,而廣告則是蘇琳自主為好,只要不影響歌業。另外就是對專輯製作方面的一些要求,江楓提出了讓蘇琳能獲得更大的自主,可以自己自主製作專輯。最後就是前文提到的,關於蘇琳個人官方網站的那件事。江楓提出的這些意見和要求,能讓蘇琳有更大的發展空間,而且未來不會吃虧(以蘇琳的實力,江楓當然相信以後她一定會紅)。

    江楓提出這些意見和要求後,夏以哲當然不能完全接受。不過也許是運氣完全在蘇琳和江楓這邊,瞭解蘇琳實力的紀翔不在簽約現場,而負責商談簽約的夏以哲,前面也說了,他不具備娛樂業專業業務才能,對娛樂圈裡的一些規則和情況不熟悉。加上在天極新星大賽期間他都是在國外,沒有看比賽的錄像,而紀翔也沒有對夏以哲詳細說明過,所以他並不瞭解蘇琳。恰巧夏以哲在上午的時候,見識過簽約的兩位歌手李緋羽、周妮的演唱水平,在他看來也就是一般水平的歌手而已,就以為蘇琳和她們是一個水平的。何況蘇琳還是唱國語的呢,要知道香港地區可是粵語歌曲繁榮的地方,這裡的歌手一般都是靠粵語歌曲才發展起來的。蘇琳唯一好的可能只是比她們漂亮很多而已。所以夏總也沒有特別堅持天極公司這邊原定的合約條款。

    就這樣,因為這些幸運的原因,商談才可能繼續下去,江楓開始和夏以哲討價還價起來。對於合約期限的問題,雙方各退了一步,合約終止可以為滿足三張歌曲專輯(非精選專輯)和一場演唱會的條件,但如果不能滿足,合約就必須滿三年才終止,併合約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天極公司有第一續約的權利。對於專輯利潤分成問題,蘇琳每張專輯的利潤分成將從20%提高到50%,但作為補償,天極公司在合約期限內無需向蘇琳支付基本報酬200萬,並且演唱會的利潤、其它相關通告的利潤收入歸天極公司。對於影視廣告的問題,夏以哲同意在合約期限內可以不拍影視劇,專心歌壇,至於廣告,天極公司有權獲得其中頭兩個廣告的全部利潤(兩個廣告的全部利潤相當與原來合約上25%提成的八個廣告了)。至於對專輯製作的一些自主性要求,夏以哲要求加上此項合約成立的條件,即第一張專輯cd唱片港台地區至少要保證一個月銷售30萬張,否則無效,且如果沒有30萬張,第一張專輯將不計算在合約專輯裡(夏以哲認為,這個蘇琳應該沒有獨自作詞作曲而且會那麼受歡迎的實力,要知道僅僅在港台這兩個地區一個月30萬張cd唱片的銷售量,在娛樂界歌壇長期不景氣的環境下,相當於最頂級當紅歌星的水平了,因此不可能達到要求,那這個條約也就不存在了)。最後關於蘇琳個人官方網站的那條,夏以哲看了一遍就同意了,一方面是因為夏以哲沒有意識到這裡面所包含的價值,另一方面是因為天極公司本身現在還沒有正式的網站,只有一個小網頁,更別提為旗下的藝人做專屬官方網站了。

    經過一下午的商談,雙方達成以下的合約,天極公司的總經理夏以哲、歌手蘇琳、蘇琳的經紀人江楓都在這份合約上簽了字:

    1、天極公司為蘇琳的簽約唱片公司及經紀公司,蘇琳為天極公司的簽約歌手,在合約期限內其所有音樂歌曲的版權歸天極公司。

    2、合約為三年有效,或者滿足三張歌曲專輯(非精選專輯)和一場大型售票個人演唱會的條件。(每張專輯包括cd唱片專輯、dvd版mv錄影帶專輯)

    3、出專輯之前的培訓時間不計算在合約期限內,培訓是否完成由企劃兼製作統籌紀翔審核。

    4、唱片公司可以合理安排有關的通告,包括宣傳、簽唱會、電視節目、歌迷見面會、商業演唱(非個人演唱會)等等,且這部分的利潤收入全部歸天極公司。

    5、合約內的一場大型售票個人演唱會,利潤全部歸天極公司所有。

    5、保留歌手蘇琳專輯裡每首歌作詞作曲的自主性,唱片公司可以提意見。至於專輯後期的編曲、混音、合音等加工製作過程要徵求歌手蘇琳本人的意見和想法。

    (此項合約成立條件:第一張專輯cd唱片港台地區至少要保證一個月銷售30萬張,否則無效,且如果沒有30萬張,第一張專輯將不計算在合約專輯裡。)

    6、歌手蘇琳無基本報酬,蘇琳從天極公司獲得的報酬將從其每張專輯的利潤中抽取,抽取額度為每張專輯利潤的50%。

    7、在合約期限內,歌手蘇琳不接受一切影視活動,天極公司不得要求。

    8、在合約期限內,歌手蘇琳的廣告權利自主,但要在不影響干涉其歌手工作的情況下。如有廣告活動,產生的經濟利潤,天極公司有權獲得其中頭兩個廣告利潤的50%。

    9、合約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天極公司有第一續約的權利。

    10、

    成為唯一的蘇琳個人官方網站,所有權屬於蘇琳個人。有關於蘇琳的所有網絡方面的事務或活動,天極公司都要在此網站上進行。

    這份合約從字面上來看,相較於原先的合約,夏以哲這方的天極公司是毫不吃虧的,雖然有的地方有所放棄,但是都通過其它地方補回來了,體現了夏以哲作為生意人,從不吃虧打滿算盤的特色。但是,這份合約從內在上來看,實際上是有利於蘇琳和江楓這方的,放棄一些死的固定的東西,卻得到了許多活的東西和控制權,這個「有利於」也是在蘇琳確實有實力,江楓很熟悉瞭解,而夏以哲不瞭解的基礎上的。因此,這份合約簽訂以後,第二天,紀翔辦事回來後,一看就暴跳起來,但合約是作為總經理上司的夏以哲協商簽訂的,而且已經簽訂了,他作為一個在旗下「打工」的人,並且和夏以哲一向關係不好(前面說過了),所以紀翔也沒有說什麼,只是心裡暗罵夏總笨蛋。不過,這些都是後話了。

    在簽約完成過後,蘇琳被告之:明天來天極公司,天極公司要安排一切相關事宜,以及開始對蘇琳的明星培訓。具體要做的事情,明天來天極公司後,回到香港的紀翔,會具體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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