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澀寶貝兒 卷二收養生活 第四章 收養你好嗎?
    推薦,收藏吧,從下周開始,一天至少兩章,希望在我出榜之前把我推到前四十——

    「那我建議你還是翻翻咱國家的法律去吧,免得到時候空歡喜一場。」盟哥什麼時候都不忘給我往頭上潑涼水。

    「我當然得去看了,還用你說!」我沒好氣的道。返回宿舍之後我倆開始在百度上搜索關於收養的相關法律,看著密密麻麻的一拉溜我不自覺的就頭疼,將盟哥抓過來按在電腦椅上我卻坐到了旁邊,邊優哉游哉的喝水看著他充當義務苦工的角色。

    收拾完房間的五月也好奇把腦袋湊了過來,過不多久又很自然的坐到了我的腿上,沒過一會兒我的兩條腿就徹底的麻木不仁了,鬱悶,早知道這頭小豬這麼沉,當初在家裡的時候就不該鼓動她吃那麼多,失策呀。

    「蟲子哥哥,你要收養我嗎?」五月瞥了一眼顯示器上內容已經隱約猜到了我和盟哥想要幹什麼。

    「當然了,要不怎麼辦?」我沒好氣的反問道。

    說實話,雖然我非常的喜歡五月並想過有一天她可以陪著我生活,但是要我為此承擔沉重而煩瑣的法律責任就不是我喜歡的了,至少在盟哥給我的評價裡,我並不是一個很負責任的人,或者我從來都不願意過早的承擔責任。「我都沒有做好充足的準備呢,讓責任來得更晚一些吧!」我總是喜歡這樣回應,談到這個問題時盟哥給我的鄙視和勸說。

    「耶!太好了,蟲子哥哥萬歲,盟哥萬歲。」五月騰得一下子從我的腿上跳了起來,這令我倍受壓迫的腿頓時舒服了許多。

    而被我和盟哥的初步設想搞的有點欣喜若狂的五月,也不管我們是否喜歡,蹦上來就在我倆的臉頰上各親了一口,當時我的頭腦發熱、鮮血沸騰,要不是跟五月混的久了心理承受能力夠強悍,多半得激動得當場暈過去。

    而盟哥更是陶陶然而忘乎所以,我估計是頭頂上有房頂攔著,否則一定得飄上天去,更絕的是他坐那兒沉醉了片刻之後轉過頭來,色咪咪的看著五月,恬不知恥地指了指另外的半個臉道:「為了平衡,再親這邊一下吧。」

    「臭美去吧你。」從最初的激動裡清醒下來的五月想起剛才的舉動,也有些羞澀難當,也不問我是否願意重新坐回我的腿上,用小拳頭擂了盟哥的肩頭一下後,嗔怪道:「先幹活去!」

    「遵命!」盟哥裝模做樣的抱了抱拳,繼續翻閱法律條文,但是很快就又洩氣的坐了回來,指著顯示器上的一行文字道:「我說瘋子,除非國家肯為了你們倆修改法律,要不你想要收養五月絕對沒戲。」

    「為什麼?!」我和五月異口同聲的問道。實話說我除了驚詫之外還有點慶幸的意味,而五月的語氣裡更多的是失望、憂愁和憤怒。

    「自己看吧。」盟哥閃身讓到一邊,摸出一根綠石來點燃了,沉默不語。

    只見顯示器上寫著:「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先不管其他的條款如何,就憑著異性的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相差四十歲這一條,就算是把我隔在了五月收養人的柵欄外面,也許是因為不用再為收養五月後應盡的責任而發愁,我心裡竟然微微的有點歡喜。

    「那怎麼辦呢?」五月無助而茫然的看向我,希望可以在我這得到幫助和指引。

    看著她憂慮而茫茫的樣子,我開始為自己剛才的卑劣念頭自責起來,不管怎樣,五月還只是一個未成年的孩子,而且她需要得到我這個成年人的關愛,那我為什麼不能給予她呢?只是因為我不懶得承擔收養她的責任嗎,天知道,也許從本心上我就不準備為任何人做什麼,一如老媽經常貶斥我的話:「你是個自私的人,自私到讓人毛骨悚然,偏偏又總能為自己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

    我自私嗎?我曾經追問過自己很多遍,最終的結果也只是揚揚手,無奈而喪氣的說聲:天知道。我想我是知道的,可我懶得也不敢去仔細思索,如果自私是一種罪過,我相信大門外的人沒有幾個是清白的,那我跟他們同流合污又有什麼錯呢?唯一讓我很難過的是自己在老媽心中居然是這樣的不堪。

    也許我是該做點什麼來改變自己了!

    「涼拌!」我撫摩著五月的頭頂及她烏黑而柔順的長髮,道:「我不可以,但並不意味著老爸老媽不可以呀?」

    「操,這種法子你都想的出來,強人!」旁邊的盟哥吐出一口青煙後朝我伸出了一個大拇指,但怎麼看那根中指好像也朝著我,可我卻懶得去仔細跟他計較,認真地道:「謝謝。」隨即從他口袋裡摸出手機來就撥通了老爸的手機。

    「嘟……嘟……」電話機裡等待的聲音緩慢而悠長,宛如繩索一樣慢慢的勒住你的脖子,讓你在忐忑不安中等待未知的命運。

    「嗯,什麼事?」老媽粗啞的聲音從電話那頭傳來,他總是這樣,從來沒有喂,你好之類的問候語,上來就問人家幹什麼,顯得直接而突兀。

    「我想再要一妹妹!」這話剛一說出口,我立馬就覺得味道不對,馬上又補充道:「所以請求你們收養了五月好嗎?」

    「為什麼要這樣做?」老爸好像也長出了一口氣,開始盤問我,畢竟五月不是一隻貓一條狗,收養她容易但是讓她快樂的成長並接受完善的教育,以至將來的婚姻等等大事就不是那麼簡單了。如果老爸答應下來,也就意味著在承受了養育我和老妹的義務後,再次背負上一沉重的負擔。

    我又何嘗不知道這些,但是看著身邊可憐巴巴、眼淚汪汪的五月,我也只得咬緊牙關硬著頭皮跟老爸磋商了。

    於是在我把前因後果陳述了一遍,並答應獨立的親自撫養五月之後,一向固執的老爸在沉默了良久終於答應前往GD收養五月,聽到這話我長出一口氣的時候,也不禁為將來如何照顧五月而發起愁來。

    衣、食、住、行、上學,哪一項都離不開人民幣。而現實是連我都靠父母養活著,又拿什麼去供養她呢?我還是***自討苦吃呀!

    「牛比人士,我算是佩服死你了。」說著盟哥把倆大拇指放在我的面前,我抬起頭看著他一臉幸災樂禍的模樣更是不爽到了極點,靠,兄弟我麻煩,你有別想清閒了。「盟哥……」我抬高聲調喊道。

    「靠,我比你還***窮呢,找我借錢沒商量!」盟哥悚然而驚,飛快的把煙放嘴裡,雙手橫架在身前擺了一防禦姿勢。靠,你以為我要強姦你嗎,頭腦齷齪的傢伙。

    「我當然不找你借錢!」我笑嘻嘻地道:「不過我聽說你租的房子離我這並不算很遠,而且還有一個房間空著是吧?」這話也是純屬於胡說,他的房子去了N次,別說一空房間就算有點多餘的空隙也就不錯了。

    「開什麼玩笑?!我哪有空房間?!」

    「是嗎!?」我依然滿臉笑容地道:「你就另找一個有房間的吧,我想你也用的著吧,大家合租如何?」瞅著他眉頭一皺擺出一副可憐相來又要哭窮,我搶先道:「用五月掙來的那一千塊錢,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那錢一直在你身上,不是嗎?」

    「靠,算你狠!」盟哥擂了我一拳頭後落荒而逃。

    「盟哥去幹什麼了?」

    「找房。」

    「其實那錢不用找他要的,我有?」

    「他也沒有想要你的錢,說起來,對於錢他比我要看的淡。剛才只是個警告而已。」我從樓上的窗戶裡看著騎著自行車遠去的盟哥,緩緩道:「之所以沒有還你,多半又是賭錢時輸了,找他逼帳就是為了讓他明白賭博的害處。」等他消失在視線裡以後,我才轉過頭來,凝視著她明亮的眸子道:「你不是被賊洗了嗎,哪來的錢?」

    「山人自有妙計,但不告兒你!」我看著五月顧做深沉地思考了一會兒,本以為能夠聽到什麼驚天動地的秘密,結果卻等來了這麼一句,當即為之絕倒。

    作者:聲明:下面的文字節引自國家法律,絕對不是為了湊字數的。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十一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上述條款節引自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8年11月4日通過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

    「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八條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上述條款節引自1999年5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號令發佈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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