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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志第十五 五行三 大水水變色大寒雹冬雷山鳴魚孽蝗


  五行傳曰:「簡宗廟,不禱祠,[一]廢祭祀,[二]逆天時,[三]則水不潤下。」

  [四]謂水失其性而為災也。[五]又曰:「聽之不聰,是謂不謀。[六]厥咎急,[七]

  厥罰恆寒,[八]厥極貧。[九]時則有鼓妖,[一0]時則有魚孽,[一一]時則有豕禍,[一二]時則有耳痾,[一三]時則有黑眚、黑祥,惟火沴水。」魚孽,劉歆傳以為介蟲之孽,謂蝗屬也。[一四]

  注[一]鄭玄注曰:「虛、危為宗廟。」

  注[二]鄭玄曰:「牽牛主祭祀之牲。」

  注[三]鄭玄曰:「月在星紀,周以為正,月在玄枵,殷以為正,皆不得四時之正,逆天時之象也。春秋定十五年『夏五月辛*(卯)**[亥]*郊』,譏運卜三正,以至失時,是其類也。」

  注[四]鄭玄曰:「君行此四者,為逆天北宮之政也。北宮於地為水。水性浸潤下流,人所用灌溉者也。無故源流竭絕,川澤以涸,是為不潤下。其它變異皆屬沴。」

  注[五]太公六韜曰:「人主好破壞名山,壅塞大川,決通名水,則歲多大水,五穀不成也。」

  注[六]鄭玄曰:「君聽不聰,則是不能謀其事也。」洪範曰:「聰作謀。」孔安國曰:「所謀必成當。」馬融曰:「上聰則下進其謀。」

  注[七]鄭玄曰:「君臣不謀則急矣。」易傳曰:「誅罰絕理,不雲下也;顓事有知,不雲謀也。」

  注[八]鄭玄曰:「聽曰水,水主冬,冬氣藏,藏氣失,故常寒。」

  注[九]鄭玄曰:「藏氣失,故於人為貧。」

  注[一0]鄭玄曰:「鼓聽之應也。」

  注[一一]鄭玄曰:「魚,蟲之生水而游於水者也。」

  注[一二]鄭玄曰:「豕,畜之居閒□而聽者也,屬聽。」

  注[一三]鄭玄曰:「聽氣失之病。」

  注[一四]月令章句:「介者,甲也。謂龜蟹之屬也。」古今注曰:「光武建武四年,東郡以北傷水。七年六月戊辰,雒水盛,溢至津城門,帝自行水,弘農都尉治*(折)**[析]*為水所漂殺,民溺,傷稼,壞廬舍。二十四年六月丙申,沛國睢水逆流,一日一夜止。章帝建初八年六月癸巳,東□城下池水變赤如血。」

  臣昭案:諸史光武之時,郡國亦嘗有水災,而志不載。本紀「八年秋大水」,又云「是歲大水」,今據杜林之傳,列之孝和之前。東觀書曰:「建武八年閒,郡國比大水,湧泉盈溢。杜林以為倉卒時兵□權作威,張氏雖皆降散,猶尚有遺脫,長吏制御無術,令得復熾,元元侵陵之所致也。上疏曰:『臣聞先王無二道,明聖用而治。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焉,芟夷蘊崇之,絕其本根,勿使能殖,畏其易也。古今信道,傳其法於有根。狼子野心,奔馬善驚。

  成王深知其終卒之患,故以殷氏六族分伯禽,七族分康叔,懷姓九宗分唐叔,撿押其奸宄,又遷其餘於成周,舊地雜俗,旦夕拘錄,所以挫其強禦之力,詘其驕恣之節也。及漢初興,上稽舊章,合符重規,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之後,以稍弱六國強宗。邑裡無營利之家,野澤無兼併之民,萬里之統,海內賴安。後輒因衰麤之痛,脅以送終之義,故遂相率而陪園陵,無反顧之心。追觀往法,政皆神道設教,強幹弱枝,本支百世之要也。是以皆永享康寧之福,無怵惕之憂,繼嗣承業,恭己而治,蓋此助也。其被災害民輕薄無累重者,兩府遣吏護送饒谷之郡。或懼死亡,卒為傭賃,亦所以消散其口救,贍全其性命也。昔魯隱有賢行,將致國於桓公,乃留連貪位,不能早退。

  況草創兵長,卒無德能,直以擾亂,乘時□權,作威玉食,*(狃)**[狙]*猱之意,徼幸之意,曼延無足,張步之計是也。小民負縣官不過身死,負兵家滅門殄世。陛下昭然獨見成敗之端,或屬諸侯官府,元元少得舉首仰視,而尚遺脫,二千石失制御之道,令得復昌熾從橫。比年大雨,水潦暴長,湧泉盈溢,災壞城郭官寺,吏民廬舍,潰徙離處,潰成坑坎。臣聞水,陰類也。易卦「地上有水比」,言性不相害,故曰樂也。而猥相毀墊淪失,常敗百姓安居。殆陰下相為蠹賊,有小大勝負不齊,均不得其所,侵陵之象也。詩云:「畏天之威,於時保之。」唯陛下留神明察,往來懼思,天下幸甚。』」謝承書曰:「陳宣子興,沛國蕭人也。剛猛性毅,博學,明魯詩。遭王莽篡位,隱處不仕。光武即位,征拜諫議大夫。建武十年,雒水出造津,城門校尉欲奏塞之,宣曰:『昔周公卜雒以安宗廟,為萬世基,水不當入城門。如為災異,人主過而不可辭,塞之無益。

  昔東郡金堤大決,水欲沒郡,令、吏、民散走;太守王尊亡身□以住立不動,水應時自消。尊人臣,尚修正弭災,豈況朝廷中興聖主,天所挺授,水必不入。』言未絕,水去。上善其言。後乘輿出,宣列引在前,行□,乘輿欲驅,鉤宣車蓋使疾行,御者墮車下。宣前諫曰:『王者承天統地,動有法度,車則和鸞,步則佩玉,動靜應天。昔孝文時,邊方有獻千里馬者,還而不受。陛下宜上稽唐虞,下以文帝為法。』上納其言,遂徐行按轡。遷為河堤謁者,以病免,卒於家。」

  和帝永元元年七月,郡國九大水,傷稼。[一]京房易傳曰:「顓事有知,誅罰絕理,厥災水。其水也,*(而)**[雨]*殺人,隕霜,大風,天黃。饑而不損,茲謂泰,厥水水殺人。辟遏有德,茲謂狂,厥水水流殺人,已水則地生蟲。歸獄不解,茲謂追非,厥水寒殺人。追誅不解,茲謂不理,厥水五穀不收。大敗不解,茲謂皆陰,厥水流入國邑,隕霜殺谷。」[二]是時和帝幼,竇太后攝政,其兄竇憲幹事,及憲諸弟皆貴顯,並作威虣虐,嘗所怨恨,輒任客殺之。其後竇氏誅滅。[三]

  注[一]谷梁傳曰:「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注[二]春秋考異郵曰「陰監臣逆,民悲情發,則水出河決」也。

  注[三]東觀書曰:「十年五月丁巳,京師大雨,南山水流出至東郊,壞民廬舍。」

  十二年六月,穎川大水,傷稼。是時和帝幸鄧貴人,陰有欲廢陰後之意,陰後亦懷恚怨。一曰,先是恭懷皇后葬禮有闕,竇太后崩後,乃改殯梁後,葬西陵,征舅三人皆為列侯,位特進,賞賜累千金。[一]

  注[一]廣州先賢傳曰:「和帝時策問陰陽不和,或水或旱,方正鬱林布衣養奮,字叔高,對曰:『天有陰陽,陰陽有四時,四時有政令。春夏則予惠佈施寬仁,秋冬則剛猛盛威行刑。賞罰殺生各應其時,則陰陽和,四時調,風雨時,五穀升。今則不然,長吏多不奉行時令,為政舉事幹逆天氣,上不恤下,下不忠上,百姓困乏而不恤哀,觿怨鬱積,故陰陽不和,風雨不時,災害緣類。水者陰盛,小人居位,依公營私,讒言誦上。雨漫溢者,五穀有不升而賦稅不為減,百姓虛竭,家有愁心也。』」殤帝延平元年五月,郡國三十七大水,傷稼。董仲舒曰:「水者,陰氣盛也。」

  是時帝在襁抱,鄧太后專政。[一]

  注[一]臣昭案:本紀是年九月,六州大水。袁山松書曰:「六州河、濟、渭、雒、洧水盛長,泛溢傷秋稼。」

  安帝永初元年冬十月辛酉,河南新城山水虣出,突壞民田,壞處泉水出,深三丈。是時司空周章等以鄧太后不立皇太子勝而立清河王子,故謀欲廢置。十一月,事覺,章等被誅。是年郡國四十一水出,漂沒民人。[一]讖曰:「水者,純陰之精也。陰氣盛洋溢者,小人專制□權,妒疾賢者,依公結私,侵乘君子,小人席勝,失懷得志,故湧水為災。」

  注[一]謝沉書曰:「死者以千數。」

  二年,大水。[一]

  注[一]臣昭案:本紀京師及郡國四十*(有)**[大]*水。周嘉傳是夏旱,嘉收葬客死骸骨,應時澍雨,歲乃豐稔,則水不為災也。

  三年,大水。[一]

  注[一]臣昭案:本紀京師及郡國四十一雨水。

  四年,大水。[一]

  注[一]臣昭案:本紀雲三郡。

  五年,大水。[一]

  注[一]臣昭案:本紀郡國八。

  六年,河東池水變色,皆赤如血。[一]是時鄧太后猶專政。[二]

  注[一]水變。占曰:「水化為血者,好任殘賊,殺戮不辜,延及親戚,水當為血。」

  注[二]古今注曰:「元初二年,穎川襄城*(臨)**[流]*水化為血,*[不流]*。」

  京房占曰:「流水化為血,兵且起,以日辰占與其色。」博物記曰:「江河水赤。

  占曰,泣血道路,涉蘇於何以處。」

  延光三年,大水,流殺民人,傷苗稼。是時安帝信江京、樊豐及阿母王聖等讒言,免太尉楊震,廢皇太子。[一]

  注[一]臣昭案:左雄傳順帝永建四年,司冀二州大水,傷禾稼。楊厚傳永和元年夏,雒陽暴水,殺*(十)**[千]*餘人。

  質帝本初元年五月,海水溢樂安、北海,溺殺人物。是時帝幼,梁太后專政。[一]

  注[一]春秋漢含孳曰:「九卿阿黨,擠排正直,驕奢僭害,則江河潰決。」方儲對策曰:「民悲怨則陰類強,河決海澹,地動土湧。」

  桓帝建和二年七月,京師大水。去年冬,梁冀枉殺故太尉李固、杜喬。

  三年八月,京都大水。是時梁太后猶專政。

  永興元年秋,河水溢,漂害人物。[一]

  注[一]臣昭案:朱穆傳云「漂害數*(千)**[十]*萬戶」。京房占曰:「江河溢者,天有制度,地有裡數,懷容水澤,浸溉萬物。」今溢者,明在位者不勝任也,三公之禍不能容也,率執法者利刑罰,不用常法。

  二年六月,彭城泗水增長,逆流。[一]

  注[一]梁冀別傳曰:「冀之專政,天為見異,觿災並湊,蝗蟲滋生,河水逆流,五星失次,太白經天,人民疾疫,出入六年,羌戎叛戾,盜賊略平*[民]*,皆冀所致。」敦煌實錄張衡對策曰:「水者,五行之首,滯而逆流者,人君之恩不能下及而教逆也。」潛潭巴曰:「水逆者,反命也,宜修德以應之。」

  永壽元年六月,雒水溢至津陽城門,漂流人物。[一]是時梁皇后兄冀秉政,疾害忠直,威權震主。後遂誅滅。

  注[一]臣昭案:本紀又南陽大水。

  延熹八年四月,濟北*[河]*水清。九年四月,濟陰、東郡、濟北、平原河水清。

  襄楷上言:「河者諸侯之象,清者陽明之征,豈獨諸侯有規京都計邪?」其明年,宮車晏駕,征解犢亭侯為漢嗣,即尊位,是為孝靈皇帝。

  永康元年八月,六州大水,勃海海溢,沒殺人。是時桓帝奢侈淫祀,其十一月崩,無嗣。

  靈帝建寧四年二月,河水清。[一]五月,山水大出,漂壞廬舍五百餘家。[二]

  注[一]袁山松書曰:「禱於龍飯。」

  注[二]袁山松書曰是河東水暴出也。

  熹平二年六月,東萊、北海海水溢出,漂沒人物。

  三年秋,雒水出。

  四年夏,郡國三水,傷害秋稼。

  光和六年秋,金城河溢,水出二十餘里。

  中平五年,郡國六水大出。[一]

  注[一]臣昭案:袁山松書曰「山陽、梁、沛、彭城、下邳、東海、琅邪」,則是七郡。

  獻帝建安二年九月,漢水流,害民人。是時天下大亂。[一]

  注[一]袁山松書曰:「曹操專政。十七年七月,大水,洧水溢。」

  十八年六月,大水。[一]

  注[一]獻帝起居注曰:「七月,大水,上親避正殿;八月、以雨不止,且還殿。」

  二十四年八月,漢水溢流,害民人。[一]

  注[一]袁山松書曰「明年禪位於魏」也。

  庶征之恆寒。

  靈帝光和六年冬,大寒,北海、東萊、琅邪井中冰厚尺餘。[一]

  注[一]袁山松書曰:「是時腢賊起,天下始亂。讖曰:『寒者,小人暴虐,專權居位,無道有位,適罰無法,又殺無罪,其寒必暴殺。』」獻帝初平四年六月,寒風如冬時。[一]

  注[一]袁山松書曰:「時帝流遷失政。」養奮對策曰:「當溫而寒,刑罰慘也。」

  和帝永元五年六月,郡國三雨雹,大如雞子。[一]是時和帝用酷吏周紆為司隸校尉,刑誅深刻。[二]

  注[一]春秋考異郵曰:「陰氣之專精凝合生雹。雹之為言合也。以妾為妻,大尊重,九女之妃闕而不御,坐不離前,無由相去之心,同輿參駟,房艱之內,歡欣之樂,專政夫人,施而不博,陰精凝而見*(滅)**[成]*。」易讖曰:「凡雹者,過由人君惡聞其過,抑賢不揚,內與邪人通,取財利,蔽賢,施之,並當雨不雨,故反雹下也。」

  注[二]古今注曰:「光武建武十年十月戊辰,樂浪、上谷雨雹,傷稼。十二年,河南平陽雨雹,大如杯,壞敗吏民廬舍。十五年十二月乙卯,鉅鹿雨雹,傷稼。

  永平三年八月,郡國十二雨雹,傷稼。十年,郡國十八或雨雹,蝗。」易緯曰:

  「夏雹者,治道煩苛,繇役急促,教令數變,無有常法。不救為兵,強臣逆謀,蝗蟲傷谷。救之,舉賢良,爵有功,務寬大,無誅罰,則災除。」

  安帝永初元年,雨雹。二年,雨雹,大如雞子。三年,雨雹,大如鴈子,傷稼。

  劉向以為雹,陰脅陽也。是時鄧太后以陰專陽政。

  元初四年六月戊辰,郡國三雨雹,大如杅杯及雞子,殺六畜。[一]

  注[一]古今注曰:「樂安雹如杅,殺人。」京房占曰:「夏雨雹,天下兵大作。」

  延光元年四月,郡國二十一雨雹,大如雞子,傷稼。是時安帝信讒,無辜死者多。[一]

  注[一]臣昭案:尹敏傳是歲河西大雨雹,如斗。安帝見孔季彥,問其故,對曰「此皆陰乘陽之征也。今貴臣□權,母后黨盛,陛下宜修聖德,慮此二者」也。

  三年,雨雹,大如雞子。[一]

  注[一]古今注曰:「順帝永建五年,郡國十二雨雹。六年,郡國十二雨雹,傷秋稼。」

  桓帝延熹四年五月己卯,京都雨雹,大如雞子。是時桓帝誅殺過差,又寵小人。

  七年五月己丑,京都雨雹。是時皇后鄧氏僭侈,驕恣專幸。明年廢,以憂死,其家皆誅。

  靈帝建寧二年四月,雨雹。

  四年五月,河東雨雹。

  光和四年六月,雨雹,大如雞子。是時常侍、黃門用權。

  中平二年四月庚戌,雨雹,傷稼。

  獻帝初平四年六月,右扶風雹如斗。[一]

  注[一]袁山松書曰:「雹殺人。前後雨雹,此最為大,時天下潰亂。」

  和帝元興元年冬十一月壬午,郡國四冬雷。是時皇子數不遂,皆隱之民閒。是歲,宮車晏駕,殤帝生百餘日,立以為君;帝兄有疾,封為平原王,卒,皆夭無嗣。[一]

  注[一]古今注曰:「光武建武七年,遼東冬雷,草木實。」

  殤帝延平元年九月乙亥,陳留雷,有石隕地四。[一]

  注[一]臣昭案:天文志末已載石隕,未解此篇所以重記。石*(以)**[與]*雷隕俱者,九月雷未為異,桓帝亦有此隕,後不兼載,於是為*(長)**[常]*。古今注曰:「章帝建初四年五月戊寅,穎陰石從天墜,大如鐵鑕,色黑,始下時聲如雷。」

  安帝永初六年十月丙戌,郡六冬雷。[一]

  注[一]京房占曰:「天冬雷,地必震。」又曰:「教令擾。」又曰:「雷以十一月起黃鐘,二月大聲,八月闔藏。此以春夏殺無辜,不須冬刑致災。蟄蟲出行,不救之,則冬溫風,以其來年疾病。其救也,恤幼孤,振不足,議獄刑,貰謫罰,災則消矣。」古今注曰:「明帝永平七年十月丙子,越巂雷。」

  七年十月戊子,郡國三冬雷。

  元初元年十月癸巳,郡國三冬雷。

  三年十月辛亥,汝南、樂浪冬雷。

  四年十月辛酉,郡國五冬雷。

  六年十月丙子,郡國五冬雷。

  永寧元年十月,郡國七冬雷。

  建光元年十月,郡國七冬雷。

  延光四年,郡國十九冬雷。是時太后攝政,上無所與。太后既崩,阿母王聖及皇后兄閻顯兄弟更秉威權,上遂不親萬機,從容寬仁任臣下。[一]

  注[一]古今注曰:「順帝永和四年四月戊午,雷震擊高廟、世祖廟外槐樹。」

  桓帝建和三年六月乙卯,雷震憲陵寢屋。先是梁太后聽兄冀枉殺李固、杜喬。

  靈帝熹平六年冬十月,東萊冬雷。

  中平四年十二月晦,雨水,大雷電,雹。

  獻帝初平三年五月丙申,無雲而雷。

  四年五月癸酉,無雲而雷。

  建安七八年中,長沙醴陵縣有大山常大鳴如牛呴聲,積數年。後豫章賊攻沒醴陵縣,殺略吏民。[一]

  注[一]干寶曰:「論語摘輔像曰:『山*(亡)**[土]*崩,川閉塞,漂淪移,山鼓哭,閉衡夷,庶桀合,兵王作。』時天下尚亂,豪桀並爭:曹操事二袁於河北;

  孫吳創基於江外;劉表阻亂觿於襄陽,南招零、桂,北割漢川,又以黃祖為爪牙,而祖與孫氏為深讎,兵革歲交。十年,曹操破袁譚於南皮;十一年,走袁尚於遼東。十三年,吳禽黃祖。是歲,劉表死。曹操略荊州,逐劉備於當陽。

  十四年,吳破曹操於赤壁。是三雄者,卒共參分天下,成帝王之業,是所謂『庶桀合,兵王作』者也。十六年,劉備入蜀,與吳再爭荊州,於時戰爭四分五裂之地,荊州為劇,故山鳴之異作其域也。」

  靈帝熹平二年,東萊海出大魚二枚,長八九丈,高二丈餘。明年,中山王暢、任城王博並薨。[一]

  注[一]京房易傳曰:「海出巨魚,邪人進,賢人疏。」臣昭謂此占符靈帝之世,巨魚之出,於是為征,寧獨二王之妖也!

  和帝永元四年,蝗。[一]

  注[一]臣昭案:本紀光武建武六年詔稱「往歲水旱蝗蟲為災。」古今注曰:「建武二十二年三月,京師、郡國十九蝗。二十三年,京師、郡國十八大蝗,旱,草木盡。二十八年三月,郡國八十蝗。二十九年四月,武威、酒泉、清河、京兆、魏郡、弘農蝗。三十年六月,郡國十二大蝗。三十一年,郡國大蝗。中元元年三月,郡國十六大蝗。永平四年十二月,酒泉大蝗,從塞外入。」謝承書曰:「永平十五年,蝗起泰山,彌行兗、豫。」謝沉書鐘離意譏起北宮表云:「未數年,豫章遭蝗,谷不收。民饑死,縣數千百人。」

  八年五月,河內、陳留蝗。九月,京都蝗。九年,蝗從夏至秋。先是西羌數反,遣將軍將北軍五校征之。

  安帝永初四年夏,蝗。是時西羌寇亂,軍觿征距,連十餘年。[一]

  注[一]讖曰:「主失禮煩苛,則旱之,魚螺變為蝗蟲。」

  五年夏,九州蝗。[一]

  注[一]京房占曰:「天生萬物百谷,以給民用。天地之性人為貴。今蝗蟲四起,此為國多邪人,朝無忠臣,蟲與民爭食,居位食祿如蟲矣。不救,致兵起;其救也,舉有道置於位,命諸侯試明經,此消災也。」

  六年三月,去蝗處復蝗子生。[一]

  注[一]古今注曰:「郡國四十八蝗。」

  七年夏,蝗。

  元初元年夏,郡國五蝗。

  二年夏,郡國二十蝗。

  延光元年六月,郡國蝗。

  順帝永建五年,郡國十二蝗。是時鮮卑寇朔方,用觿征之。

  永和元年秋七月,偃師蝗。去年冬,烏桓寇沙南,用觿征之。

  桓帝永興元年七月,郡國三十二蝗。是時梁冀秉政無謀憲,苟貪權作虐。[一]

  注[一]春秋考異郵曰:「貪擾生蝗。」

  二年六月,京都蝗。

  永壽三年六月,京都蝗。

  延熹元年五月,京都蝗。[一]

  注[一]臣昭案:劉歆傳「皆逆天時,聽不聰之禍也」。養奮對策曰:「佞邪以不正食祿饗所致。」謝沉書曰「九年,揚州六郡連水、旱、蝗害」也。

  靈帝熹平六年夏,七州蝗。先是鮮卑前後三十餘犯塞,是歲護烏桓校尉夏育、破鮮卑中郎將田晏、使匈奴中郎將臧旻將南單于以下,三道並出討鮮卑。大司農經用不足,殷斂郡國,以給軍糧。三將無功,還者少半。

  光和元年詔策問曰:「連年蝗蟲至冬踴,其咎焉在?」蔡邕對曰:「臣聞易傳曰:

  『大作不時,天降災,厥咎蝗蟲來。』河圖秘征篇曰:『帝貪則政暴而吏酷,酷則誅深必殺,主蝗蟲。』蝗蟲,貪苛之所致也。」是時百官遷徙,皆私上禮西園以為府。[一]

  注[一]蔡邕對曰:「蝗蟲出,息不急之作,省賦斂之費,進清仁,黜貪虐,分損承安,*(居)**[屈]*省別藏,以贍國用,則其救也。易曰『得臣無家』,言有天下者何私家之有!」

  獻帝興平元年夏,大蝗。是時天下大亂。

  建安二年五月,蝗。

  校勘記

  三三0五頁一0行夏五月辛*(卯)**[亥]*郊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0六頁一二行東郡以北傷水按:「東」原斗「來」,逕改正。

  三三0六頁一三行弘農都尉治*(折)**[析]*為水所漂殺據集解本改。按:校補謂據前書地理志音義正。又校補引錢大昭說,謂前志弘農有析縣,續志析屬南陽,然前志弘農無都尉,析下亦不言都尉治,建武六年已省諸郡都尉,不應弘農獨存。且本紀但云「是夏連雨水」,亦無車駕親往行水之事。疑古今注誤。又按:「所」原斗「沂」,逕改正。

  三三0六頁一五行建武八年閒郡國比大水按:汲本、殿本「比」皆作「七」。

  三三0七頁一行傳其法於有根按:「根」疑當作「漢」,然各本皆作「根」,聚珍本東觀記亦作「根」,惟嚴可均輯全後漢文作「漢」,殆嚴氏以意改也。

  三三0七頁一行故以殷氏六族分伯禽按:左傳「氏」作「民」。校補謂「殷氏」與下「懷姓」對文,自屬傳本之異。

  三三0七頁四行邑裡無營利之家按:「營」原斗「管」,逕改正。

  三三0七頁五行追觀往法按:「觀」原斗「即」,逕改正。

  三三0七頁五行是以皆永享康寧之福按:「以皆」原斗倒,逕乙正。

  三三0七頁六行亦所以消散其口救按:「救」疑「數」之鬥。

  三三0七頁八行*(狃)**[狙]*猱之意據何焯校改。

  三三0七頁八行曼延無足按:校補謂案文「足」當作「定」。

  三三0七頁九行令得復昌熾從橫按:「令」原斗「合」,逕改正。

  三三0七頁一0行潰徙離處按:「徙」原斗「從」,逕改正。

  三三0七頁一一行言性不相害按:「相」原斗「用」,逕改正。

  三三0七頁一六行尚修正弭災殿本「正」作「政」。按:正政通。

  三三0八頁四行其水也*(而)**[雨]*殺人校補謂以前志校之,「而」乃「雨」之鬥,各本皆未正。今據改。

  三三0九頁六行郡國三十七大水按:校補謂紀「大水」作「雨水」。

  三三0九頁一0行不立皇太子勝按:張森楷校勘記謂皇子勝未嘗為太子,「太」字衍,下卷大風條同訛。

  三三0九頁一二行妒疾賢者按:「妒」原斗「治」,逕據汲本、殿本改正。

  三三0九頁一五行京師及郡國四十*(有)**[大]*水校補謂「有」乃「大」之鬥,本紀可證,各本皆失正。今據改。

  三三0九頁一五行嘉收葬客死骸骨集解引惠棟說,謂案范書周嘉傳,乃嘉弟暢也,注所據乃司馬書。按:校補謂詳觀此注,實即約舉本書獨行傳周嘉傳文,「收葬」上「嘉」字蓋本是「因」字,後人妄改,未見本傳耳。既系約舉,原不必定詳收葬者何人。惠氏補注因此一字之疑,遂謂注所據為司馬書。然注先舉本紀,即范書本紀也;次舉周嘉傳,又未別言,是本傳也。

  三三一0頁九行*(臨)**[流]*水化為血*[不流]*「臨」汲本、殿本作「流」。今據改。又集解引惠棟說,謂「血」下脫「不流」二字。今據補。

  三三一0頁一0行占曰泣血道路涉蘇於何以處按:「占」殿本作「名」。「何」汲本作「河」。校補謂「涉蘇於何以處」,亦屬誤文,不可強通。

  三三一0頁一三行殺*(十)**[千]*餘人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一頁四行漂害數*(千)**[十]*萬戶校補引錢大昭說,謂朱穆傳、桓帝紀並雲數十萬戶,「千」當作「十」。今據改。

  三三一一頁四行懷容水澤按:「懷」原斗「壞」,逕改正。

  三三一一頁七行太白經天按:「經」原斗「絕」,逕據汲本、殿本改正。

  三三一一頁八行盜賊略平*[民]*校補謂案文「平」下當有「民」字,或亦唐人因避諱去之。今據補。

  三三一一頁一三行濟北*[河]*水清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濟北」下脫「河」字。

  又校補引錢大昭說,謂據本紀作「濟陰、東郡、濟北河水清」,是「濟北」上亦脫四字。今按:紀志所記,容有不同;「濟北」下則明脫「河」字,今補。

  三三一二頁七行四年夏郡國三水按:校補謂紀作「七大水」。

  三三一二頁九行中平五年郡國六水大出按:集解引惠棟說,謂帝紀作「七大水」。

  三三一三頁八行和帝永元五年六月郡國三雨雹大如雞子按:聚珍本東觀記作「郡國大雨雹,大如雁子」。

  三三一三頁一一行房艱之內按:「艱」原作「任」,逕依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三頁一一行施而不博按:「博」原斗「傳」,逕改正。

  三三一三頁一一行陰精凝而見*(滅)**[成]*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三頁一二行抑賢不揚按:「揚」原斗「易」,逕改正。

  三三一四頁三行三年雨雹按:集解引惠棟說,謂紀作「京師及郡國四十一雨水雹」。

  三三一四頁五行大如杅杯按:集解引惠棟說,謂「杅杯」東觀記作「芋魁」。

  三三一四頁八行尹敏傳是歲河西大雨雹如斗安帝見孔季彥問其故按:集解引錢大昕說,謂季彥事今在孔僖傳,或司馬彪書以季彥附尹敏傳。校補謂此注引季彥事,亦明為范書孔僖傳文,當由尹敏同列儒林傳,遂至誤載。

  三三一四頁一一行順帝永建五年郡國十二雨雹按:汲本、殿本「五」作「三」。

  三三一五頁八行光武建武七年遼東冬雷按:汲本、殿本「七」作「十」。

  三三一五頁一0行石*(以)**[與]*雷隕俱者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五頁一一行於是為*(長)**[常]*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五頁一四行恤幼孤按:「恤」原斗「率」,逕據汲本、殿本改正。

  三三一六頁九行延光四年郡國十九冬雷是時太后攝政按:和熹崩於建光元年,安得延光四年復言太后攝政?「是時」疑是「先是」之誤。

  三三一六頁一三行東萊冬雷按:汲本、殿本「冬」作「大」。

  三三一七頁四行山*(亡)**[土]*崩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八頁二行二十八年三月郡國八十蝗按:校補謂光武時郡國九十三,如八十蝗,蝗幾□全國矣。桓、靈之末,無此奇災,況中興盛時,何宜有此。「八十」蓋是「十八」誤倒。

  三三一九頁五行是時梁冀秉政無謀憲按:校補謂「憲」疑是「慮」之鬥。

  三三一九頁一0行聽不聰之禍也按:汲本、殿本「禍」作「過」。

  三三二0頁三行*(居)**[屈]*省別藏據汲本、殿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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