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雲台書屋>>歷史書籍>>二十四史>>范曄司馬彪>>後漢書

雲台書屋

後漢書卷四十五 袁張韓周列傳 第三十五


  袁安字邵公,汝南汝陽人也。祖父良,習孟氏易,[一]平帝時舉明經,為太子舍人;[二]建武初,至成武令。[三]

  注[一]孟喜字長卿,東海人。明易,為丞相掾。見前書。

  注[二]續漢志曰:「太子舍人,秩二百石,無員。」

  注[三]成武,今曹州縣。

  安少傳良學。為人嚴重有威,見敬於州裡。初為縣功曹,[一]奉檄詣從事,從事因安致書於令。[二]安曰:「公事自有郵驛,私請則非功曹所持。」辭不肯受,從事懼然而止。[三]後舉孝廉,[四]除陰平長、任城令,[五]所在吏人畏而愛之。

  注[一]續漢志曰:「縣功曹史,主選署功勞。」

  注[二]續漢志曰:「每州刺史皆有從事史。」

  注[三]懼音九具反。

  注[四]汝南先賢傳曰「時大雪積地丈餘,洛陽令身出案行,見人家皆除雪出,有乞食者。至袁安門,無有行路。謂安己死,令人除雪入戶,見安僵臥。問何以不出。安曰:『大雪人皆餓,不宜干人。』令以為賢,舉為孝廉」也。

  注[五]陰平,縣,故城在今沂州承縣西南。任城,今兗州縣也。

  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謀為逆,事下郡覆考。明年,三府舉安能理劇,拜楚郡太守。是時英辭所連及系者數千人,顯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誣,死者甚觿。

  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獄,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頭爭,以為阿附反虜,法與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別具奏。帝感悟,即報許,得出者四百餘家。歲余,征為河南尹。

  政號嚴明,然未曾以臧罪鞠人。常稱曰:「凡學仕者,高則望宰相,下則希牧守。

  錮人於聖世,尹所不忍為也。」聞之者皆感激自勵。在職十年,京師肅然,名重朝廷。建初八年,遷太僕。

  元和二年,武威太守孟雲上書:「北虜既已和親,而南部復往抄掠,北單于謂漢欺之,謀欲犯邊。宜還其生口,以安慰之。」詔百官議朝堂。公卿皆言夷狄譎詐,求欲無猒,[一]既得生口,當復妄自誇大,不可開許。安獨曰:「北虜遣使奉獻和親,有得邊生口者,輒以歸漢,此明其畏威,而非先違約也。雲以大臣典邊,不宜負信於戎狄,還之足示中國優貸,而使邊人得安,誠便。」司徒桓虞改議從安。太尉鄭弘、司空第五倫皆恨之。弘因大言激勵虞曰:「諸言當還生口者,皆為不忠。」虞廷叱之,倫及大鴻臚韋彪各作色變容,司隸校尉舉奏,安等皆上印綬謝。肅宗詔報曰:「久議沉滯,各有所志。

  蓋事以議從,策由觿定,誾誾衎衎,得禮之容,[二]寢嘿抑心,更非朝廷之福。

  君何尤而深謝?其各冠履。」帝竟從安議。明年,代第五倫為司空。章和元年,代桓虞為司徒。

  注[一]譎亦詐也。

  注[二]誾誾,忠正貌。衎衎,和樂貌。

  和帝即位,竇太后臨朝,後兄車騎將軍憲北擊匈奴,安與太尉宋由、司空任隗及九卿詣朝堂上書諫,以為匈奴不犯邊塞,而無故勞師遠涉,損費國用,徼功萬里,非社稷之計。書連上輒寢。宋由懼,遂不敢復署議,而諸卿稍自引止。

  唯安獨與任隗守正不移,至免冠朝堂固爭者十上。太后不聽,觿皆為之危懼,安正色自若。竇憲既出,而弟衛尉篤、執金吾景各專威權,公於京師使客遮道奪人財物。景又□使乘驛施檄緣邊諸郡,發突騎及善騎射有才力者,漁陽、鴈門、上谷三郡各遣吏將送詣景第。有司畏憚,莫敢言者。安乃劾景□發邊兵,驚惑吏人,二千石不待符信而輒承景檄,當伏顯誅。又奏司隸校尉、河南尹阿附貴戚,無盡節之義,[一]請免官案罪。並寢不報。憲、景等日益橫,盡樹其親黨賓客於名都大郡,[二]皆賦斂吏人,更相賂遺,其餘州郡,亦復望風從之。安與任隗舉奏諸二千石,又它所連及貶秩免官者四十餘人,竇氏大恨。但安、隗素行高,亦未有以害之。

  注[一]續漢書曰,安奏司隸鄭據、河南尹蔡嵩。

  注[二]袁山松書曰,河南尹王調,漢陽太守朱敞,南陽太守滿殷、高丹等皆其賓客。前書曰「十二萬戶為大郡」也。

  時竇憲復出屯武威。明年,北單于為耿夔所破,遁走烏孫,塞北地空,余部不知所屬。憲日矜己功,欲結恩北虜,乃上立降者左鹿蠡王阿佟[一]為北單于,置中郎將領護,如南單于故事。事下公卿議,太尉宋由、太常丁鴻、光祿勳耿秉等十人議可許。安與任隗奏,以為「光武招懷南虜,非謂可永安內地,正以權時之筭,可得扞御北狄故也。今朔漠既定,宜令南單于反其北庭,並領降觿,無緣復更立阿佟,以增國費」。宗正劉方、大司農尹睦同安議。事奏,未以時定。

  安懼憲計遂行,乃獨上封事曰:「臣聞功有難圖,不可豫見;事有易斷,較然不疑。伏惟光武皇帝本所以立南單于者,欲安南定北之策也,恩德甚備,故匈奴遂分,邊境無患。孝明皇帝奉承先意,不敢失墜,赫然命將,爰伐塞北。至乎章和之初,降者十餘萬人,議者欲置之濱塞,東至遼東,[二]太尉宋由、光祿勳耿秉皆以為失南單于心,不可,先帝從之。陛下奉承洪業,大開疆宇,大將軍遠師討伐,席捲北庭,此誠宣明祖宗,崇立弘勳者也。宜審其終,以成厥初。

  伏念南單于屯,先父舉觿歸德,自蒙恩以來,四十餘年。三帝積累,以遺陛下。陛下深宜遵述先志,成就其業。況屯首唱大謀,空盡北虜,輟而弗圖,更立新降,以一朝之計,違三世之規,失信於所養,建立於無功。由、秉實知舊議,而欲背□先恩。夫言行君子之樞機,[三]賞罰理國之綱紀。論語曰:『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行焉。』今若失信於一屯,則百蠻不敢復保誓矣。

  又烏桓、鮮卑新殺北單于,凡人之情,鹹畏仇讎,今立其弟,則二虜懷怨。兵、食可廢,信不可去。[四]且漢故事,供給南單于費直歲一億九十餘萬,西域歲七千四百八十萬。今北庭彌遠,其費過倍,是乃空盡天下,而非建策之要也。」

  詔下其議。安又與憲更相難折。憲險急負埶,言辭驕訐,[五]至詆毀安,稱光武誅韓歆、戴涉故事,安終不移。[六]憲竟立匈奴降者右鹿蠡王於除鞬為單于,[七]後遂反叛,卒如安策。

  注[一]徒冬反。

  注[二]濱,邊也。

  注[三]易曰:「言行者,君子之樞機。樞機之發,榮辱之主也。」

  注[四]論語:「孔子曰:『足食足兵,人信之矣。』『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人無信不立。』」注[五]訐謂發揚人之惡。

  注[六]大司徒歆坐非帝讀隗囂書,自殺。大司徒涉坐殺太倉令,下獄死。

  注[七]鞬音九言反。

  安以天子幼弱,外戚□權,每朝會進見,及與公卿言國家事,未嘗不噫嗚流涕。

  [一]自天子及大臣皆恃賴之。四年春,薨,朝廷痛惜焉。

  注[一]噫音醫,又乙戒反。嗚音一故反。歎傷之貌也。

  後數月,竇氏敗,帝始親萬機,追思前議者邪正之節,乃除安子賞為郎。策免宋由,以尹睦為太尉,劉方為司空。睦,河南人,薨於位。方,平原人,後坐事免歸,自殺。

  初,安父沒,母使安訪求葬地,道逢三書生,問安何之,安為言其故,生乃指一處,云「葬此地,當世為上公」。須臾不見,安異之。於是遂葬其所佔之地,故累世隆盛焉。安子京、敞最知名。

  京字仲譽。習孟氏易,作難記三十萬言。初拜郎中,稍遷侍中,出為蜀郡太守。

  子彭,字伯楚。少傳父業,歷廣漢、南陽太守。順帝初,為光禒勳。行至清,為吏麤袍糲食,終於議郎。尚書胡廣等追表其有清絜之美,比前朝貢禹、第五倫。[一]未蒙顯贈,當時皆嗟歎之。

  注[一]貢禹,元帝御史大夫。經明行修,清絜憂國也。

  彭弟湯,字仲河,少傳家學,諸儒稱其節,多歷顯位。桓帝初為司空,以豫議定策封安國亭侯,食邑五百戶。累遷司徒、太尉,以□異策免。卒,謚曰康侯。

  [一]

  注[一]風俗通曰:「湯時年八十六,有子十二人。」

  湯長子成,左中郎*[將]*。早卒,次子逢嗣。

  逢字周陽,以累世三公子,寬厚篤信,著稱於時。靈帝立,逢以太僕豫議,增封三百戶。後為司空,卒於執金吾。朝廷以逢嘗為三老,特優禮之,賜以珠畫特詔秘器,[一]飯含珠玉二十六品,[二]使五官中郎將持節奉策,贈以車騎將軍印綬,加號特進,謚曰宣文侯。子基嗣,位至太僕。

  注[一]前書曰,董賢死,以沙畫棺。音義云:「以朱沙畫之也。」「珠」與「朱」同。秘器,棺也。

  注[二]谷梁傳曰:「貝玉曰含。」

  逢弟隗,少歷顯官,[一]先逢為三公。時中常侍袁赦,隗之宗也,用事於中。

  以逢、隗世宰相家,推崇以為外援。故袁氏貴寵於世,富奢甚,不與它公族同。

  獻帝初,隗為太傳。

  注[一]隗字次陽。

  成子紹,逢子術,自有傳。董卓忿紹、術背己,遂誅隗及術兄基男女二十餘人。

  敞字叔平,少傳易經教授,以父任為太子舍人。和帝時,歷位將軍、大夫、侍中,出為東郡太守,征拜太僕、光祿勳。元初三年,代劉愷為司空。明年,坐子與尚書郎張俊交通,漏洩省中語,策免。敞廉勁不阿權貴,失鄧氏旨,遂自殺。

  張俊者,蜀郡人,有才能,與兄龕並為尚書郎,年少勵鋒氣。郎朱濟、丁盛立行不修,俊欲舉奏之,二人聞,恐,因郎陳重、雷義往請俊,俊不聽,因共私賂侍史,使求俊短,得其私書與敞子,遂封上之,皆下獄,當死。俊自獄中占獄吏上書自訟,[一]書奏而俊獄已報。[二]廷尉將出谷門,臨行刑,[三]鄧太后詔馳騎以減死論。俊假名上書謝曰:「臣孤恩負義,自陷重刑,情斷意訖,無所復望。廷尉鞠遣,歐[四]刀在前,棺絮在後,魂魄飛揚,形容已枯。陛下聖澤,以臣嘗在近密,[五]識其狀貌,傷其眼目,留心曲慮,特加□覆。喪車復還,白骨更肉,披棺發幟,起見白日。天地父母能生臣俊,不能使臣俊當死復生。陛下德過天地,恩重父母,誠非臣俊破碎骸骨,舉宗腐爛,所報萬一。臣俊徒也,不得上書;不勝去死就生,驚喜踴躍,觸冒拜章。」當時皆哀其文。

  注[一]占謂口授也,前書曰「陳遵憑幾口占書吏」是也。

  注[二]謂奏報論死也。

  注[三]谷門,洛陽城北面中門也。

  注[四]音一口反。

  注[五]謂為尚書郎。

  朝廷由此薄敞罪而隱其死,以三公禮葬之,復其官。子盱。[一]

  注[一]況於反。

  盱後至光祿勳。時大將軍梁冀□朝,內外莫不阿附,唯盱與廷尉邯鄲義正身自守。及桓帝誅冀,使盱持節收其印綬,事已具梁冀傳。

  閎字夏甫,彭之孫也。少勵操行,苦身修節。父賀,為彭城相。[一]閎往省謁,變名姓,徒行無旅。既至府門,連日吏不為通,會阿母出,見閎驚,[二]入白夫人,乃密呼見。既而辭去,賀遣車送之,閎稱眩疾不肯乘,反,郡界無知者。

  及賀卒郡,閎兄弟迎喪,不受賻贈,縗絰扶柩,冒犯寒露,禮貌枯毀,手足血流,見者莫不傷之。服闋,累徵聘舉召,皆不應。居處仄陋,以耕學為業。從父逢、隗並貴盛,數饋之,無所受。

  注[一]風俗通曰:「賀字符服。祖父京,為侍中。安帝始加元服,百僚會賀,臨莊垂出而孫適生,喜其嘉會,因名字焉。」

  注[二]謝承書曰:「乳母從內出,見在門側,面貌省瘦,為其垂泣。閎厚丁寧:

  『此閒不知吾,慎勿宣露也。』」閎見時方險亂,而家門富盛,常對兄弟歎曰:「吾先公福祚,後世不能以德守之,而競為驕奢,與亂世爭權,此即晉之三卻矣。」[一]延熹末,黨事將作,閎遂散發絕世,欲投多深林。以母老不宜遠遁,乃築土室,四周於庭,不為戶,自牖納飲食而已。旦於室中東向拜母。母思閎,時往就視,母去,便自掩閉,兄弟妻子莫得見也。及母歿,不為制服設位,時莫能名,或以為狂生。潛身十八年,黃巾賊起,攻沒郡縣,百姓驚散,閎誦經不移。賊相約語不入其閭,卿人就閎避難,皆得全免。年五十七,卒於土室。[二]二弟忠、弘,節操皆亞於閎。

  注[一]三卻謂卻錡、卻粲、卻至,皆晉卿也。各驕奢,為厲公所殺。事見左傳。

  注[二]汝南先賢傳曰:「閎臨卒,□其子曰:『勿設殯棺,但著褌衫疏布單衣幅巾,親屍於板默之上,以五百墼為藏。』」忠字正甫,與同郡范滂為友,俱證黨事得釋,語在滂傳。初平中,為沛相,[一]

  乘葦車到官,以清亮稱。及天下大亂,忠□官客會稽上虞。[二]一見太守王朗徒從整飾,心嫌之,遂稱病自絕。[三]後孫策破會稽,忠等浮海南投交址。獻帝都許,征為□尉,未到,卒。

  注[一]沛王琮相也。琮,光武八代孫也。

  注[二]縣名,城在今越州余姚縣西。

  注[三]王朗字景興,肅之父也,魏志有傳。謝承書曰「忠乘船載笠蓋詣朗,見朗左右僮從皆著青絳采衣,非其奢麗,即辭疾發而退」也。

  弘字邵甫,恥其門族貴埶,乃變姓名,徒步師門,不應徵辟,終於家。[一]

  注[一]謝承書曰:「弘嘗入京師太學,其從父逢為太尉,呼弘與相見。遇逢宴會作樂,弘伏稱頭痛,不聽*(呼)**[音]*聲而退,遂不復往。紹、術兄弟亦不與通。」

  忠子秘,為郡門下議生。黃巾起,秘從太守趙謙擊之,軍敗,秘與功曹封觀等七人以身扞刃,皆死於陳,謙以得免。詔秘等門閭號曰「七賢」。[一]

  注[一]謝承書曰「秘字永寧。封觀與主簿陳端、門下督范仲禮、賊曹劉偉德、主記史丁子嗣、記室史張仲然、議生袁秘等七人擢刃突陳,與戰並死」也。

  封觀者,有志節,當舉孝廉,以兄名位未顯,恥先受之,遂稱風疾,喑不能言。

  火起觀屋,徐出避之。忍而不告。後數年,兄得舉,觀乃稱損而仕郡焉。[一]

  注[一]謝承書曰:「觀字孝起,南頓人也。」

  論曰:陳平多陰謀,而知其後必廢;[一]邴吉有陰德,夏侯勝識其當封及子孫。

  [二]終陳掌不侯,而邴昌紹國,雖有不類,未可致詰,其大致歸然矣。袁公竇氏之閒,乃情帝室,[三]引義雅正,可謂王臣之烈。[四]及其理楚獄,未嘗鞫人於臧罪,其仁心足以覃乎後昆。[五]子孫之盛,不亦宜乎?[六]

  注[一]丞相陳平為高祖謀臣,出六奇,歎曰:「我多陰謀,道家之所禁,吾世即廢,以吾多陰謀禍也。」其後曾孫掌以□氏親戚貴達,願得續封,而終不得也。

  注[二]武帝末,戾太子巫蠱事起,邴吉為廷尉監。時宣帝年二歲,坐太子事系。

  望氣者言長安獄中有天子氣,於是上遣使者分條中都官詔獄,系者亡輕重一切皆殺之。內者令郭穰至郡邸獄,吉閉門扞拒曰:「它人無辜猶不可,況親曾孫乎?」

  穰不得入,還以聞。上曰:「天使之也。」因大赦天下。曾孫賴吉得立。宣帝立,吉為丞相,未及封而病。上憂吉不起,夏侯勝曰:「此未死也。臣聞有陰德者必饗其樂以及子孫。」後吉病癒,封博陽侯。薨,子顯嗣。甘露中,削爵為關內侯。至孫昌,復封博陽侯。傳子至孫,王莽敗乃絕。

  注[三]乃情猶竭情也。

  注[四]易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烈,業也。

  注[五]爾雅曰:「覃,延也。」

  注[六]此論並華嶠之詞也。

  張酺字孟侯,汝南細陽人,趙王張敖之後也。[一]敖子壽,封細陽之池陽鄉,後廢,因家焉。

  注[一]敖父耳,自楚降漢,高祖封為趙王。敖嗣,後有罪,廢為宣平侯。

  酺少從祖父充受尚書,能傳其業。[一]又事太常桓榮。勤力不怠,聚徒以百數。

  永平九年,顯宗為四姓小侯開學於南宮,[二]置五經師。酺以尚書教授,數講於御前。以論難當意,除為郎,賜車馬衣裳,遂令入授皇太子。

  注[一]東觀記曰:「充與光武同門學,光武即位,求問充,充已死。」

  注[二]小侯,解見明紀也。

  酺為人質直,守經義,每侍講閒隙,數有匡正之辭,以嚴見憚。[一]及肅宗即位,擢酺為侍中、虎賁中郎將。數月,出為東郡太守。酺自以嘗經親近,未悟見出,意不自得,[二]上疏辭曰:「臣愚以經術給事左右,少不更職,不曉文法,猥當剖符典郡,班政千里,必有負恩辱位之咎。臣竊私自分,殊不慮出城闕,冀蒙留恩,托備□官,腢僚所不安,耳目所聞見,不敢避好醜。」詔報曰:「經云:『身雖在外,乃心不離王室。』[三]典城臨民,益所以報效也。好醜必上,不在遠近。[四]今賜裝錢三十萬,其亟之官。」酺雖儒者,而性剛斷。下車擢用義勇,搏擊豪強。長安有殺盜徒者,酺輒案之,以為令長受臧,猶不至死,盜徒皆饑寒傭保,何足窮其法乎!

  注[一]東觀記曰:「太子家時為奢侈物,未嘗不正諫,甚見重焉。」

  注[二]悟,曉也。

  注[三]尚書康王之誥曰「雖爾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也。

  注[四]好醜謂善惡也。言事之善惡,必以聞上,此即報效,豈拘外內也。

  郡吏王青者,[一]祖父翁,與前太守翟義起兵攻王莽,及義敗,余觿悉降,翁獨守節力戰,莽遂燔燒之。父隆,建武初為都尉功曹,青為小史。與父俱從都尉行縣,道遇賊,隆以身□全都尉,遂死於難;青亦被矢貫咽,音聲流喝。[二]

  前郡守以青身有金夷,竟不能舉。[三]酺見之,歎息曰:「豈有一門忠義而爵賞不及乎?」遂擢用極右曹,[四]乃上疏薦青三世死節,宜蒙顯異。奏下三公,由此為司空所辟。[五]

  注[一]謝承書曰:「青字公然,東郡聊城人也。」

  注[二]「流」或作「嘶」。喝音一介反。廣蒼曰:「聲之幽也。」

  注[三]夷,傷也。

  注[四]漢官儀曰:「督郵、功曹,郡之極位。」

  注[五]東觀記曰「青從此除步兵司馬。酺傷青不遂,復舉其子孝廉」也。

  自酺出後,帝每見諸王師傅,常言:「張酺前入侍講,屢有諫正,誾誾惻惻,出於誠心,可謂有史魚之風矣。」[一]元和二年,東巡狩,幸東郡,引酺及門生並郡縣掾史並會庭中。帝先備弟子之儀,使酺講尚書一篇,然後修君臣之禮。[二]

  賞賜殊特,莫不沾洽。

  注[一]誾誾,忠正也。惻惻,懇切也。史魚,衛大夫,名□,字子魚。孔子曰「直哉史魚,邦有道如矢,邦無道如矢」也。

  注[二]東觀記曰:「時使尚書令王鮪與酺相難,上甚欣悅。」

  酺視事十五年,和帝初,遷魏郡太守。郡人鄭據時為司隸校尉,奏免執金吾竇景。景後復位,遣掾夏猛私謝酺曰:「鄭據小人,為所侵冤。聞其兒為吏,放縱狼藉。取是曹子一人,足以驚百。」酺大怒,即收猛系獄,檄言執金吾府,疑猛與據子不平,矯稱卿意,以報私讎。會有贖罪令,猛乃得出。[一]頃之,征入為河南尹。竇景家人復擊傷市卒,吏捕得之,景怒,遣緹騎侯海等五百人歐傷市丞。[二]酺部吏楊章等窮究,正海罪,徙朔方。景忿怨,乃移書辟章等六人為執金吾吏,欲因報之。章等惶恐,入白酺,願自引臧罪,以辭景命。酺即上言其狀。竇太后詔報:「自今執金吾辟吏,皆勿遣。」

  注[一]東觀記曰「據字平卿,黎陽人也。為侍御史,轉司隸校尉」也。

  注[二]說文曰:「緹,帛丹黃色也。」漢官儀曰,執金吾有緹騎。

  及竇氏敗,酺乃上疏曰:「臣實愚惷,不及大體,[一]以為竇氏雖伏厥辜,而罪刑未著,後世不見其事,但聞其誅,非所以垂示國典,貽之將來。宜下理官,與天下平之。[二]方憲等寵貴,腢臣阿附唯恐不及,皆言憲受顧命之托,懷伊、呂之忠,[三]至乃復比鄧夫人於文母。[四]今嚴威既行,皆言當死,不復顧其前後,考折厥衷。臣伏見夏陽侯纓,每存忠善,前與臣言,常有盡節之心,檢□賓客,未嘗犯法。臣聞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義,過厚不過薄。[五]今議者為纓選嚴能相,恐其迫切,必不完免,宜裁加貸宥,以崇厚德。」和帝感酺言,徙纓封,就國而己。

  注[一]鄭玄注周禮云:「惷愚,癡騃也。」惷音陟降反。

  注[二]平之謂平論其罪也。

  注[三]臨終之命曰顧命。

  注[四]臣賢案:鄧夫人即穰侯鄧疊母元也。元出入宮掖,共竇憲女豻郭舉父子同謀殺害,與竇氏同誅,語見憲傳,故張酺論憲兼及其黨。稱鄧夫人者,猶如前書霍光妻稱霍顯,祁太伯母號祁夫人之類也。文母,文王之妻也。詩曰:「既有烈考,亦有文母。」

  注[五]禮記曰「公族有罪,獄成,有司讞於公曰:『某之罪在大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大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大辟。』公又曰:『宥之。』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宥之。』有司曰:『無及也。』反命於公,公素服如其倫之喪」也。

  永元五年,遷酺為太僕。數月,代尹睦為太尉。[一]數上疏以疾乞身,薦魏郡太守徐防自代。帝不許,使中黃門問病,加以珍羞,賜錢三十萬。酺遂稱篤。

  時子蕃以郎侍講,帝因令小黃門□蕃曰:「陰陽不和,萬人失所,朝廷望公思惟得失,與國同心,而托病自絜,求去重任,誰當與吾同憂責者?非有望於斷金也。[二]司徒固疾,司空年老,[三]公其傴僂,勿露所□。」[四]酺惶恐詣闕謝,還復視事。酺雖在公位,而父常居田裡,酺每有遷職,輒一詣京師。嘗來候酺,適會歲節,公卿罷朝,俱詣酺府奉酒上壽,極歡卒日,觿人皆慶羨之。

  及父卒,既葬,詔遣使繼牛酒為釋服。

  注[一]漢官儀曰:「睦字伯師,河南鞏人也。」

  注[二]斷金,解在皇后紀。

  注[三]時司徒劉方,司空張奮也。

  注[四]傴僂言恭敬從命也。左氏傳曰:「一命而僂,再命而傴,三命而俯。」

  後以事與司隸校尉晏稱會於朝堂,酺從容謂稱曰:「三府辟吏,多非其人。」稱歸,即奏令三府各實其掾史。酺本以私言,不意稱奏之,甚懷恨。會復共謝闕下,酺因責讓於稱。稱辭言不順,酺怒,遂廷叱之,稱乃劾奏酺有怨言。天子以酺先帝師,有詔公卿、博士、朝臣會議。司徒呂蓋奏酺位居三司,知公門有儀,不屏氣鞠躬以須詔命,反作色大言,怨讓使臣,不可以示四遠。[一]於是策免。

  注[一]司隸校尉督大奸猾,無所不察,故曰使臣也。

  酺歸裡捨,謝遣諸生,閉門不通賓客。左中郎將何敞及言事者多訟酺公忠,帝亦雅重之。十*(五)**[六]*年,復拜為光祿勳。數月,代魯恭為司徒。月餘薨。

  乘輿縞素臨吊,賜頤塋地,賵贈恩寵異於它相。酺病臨危,□其子曰:「顯節陵埽地露祭,欲率天下以儉。[一]吾為三公,既不能宣揚王化,令吏人從制,豈可不務節約乎?其無起祠堂,可作□蓋廡,施祭其下而已。」[二]

  注[一]顯節,明帝陵也。明帝遺詔無起寢廟,故言埽地而祭也,故酺遵奉之。

  注[二]廡,屋也。

  曾孫濟,好儒學,[一]光和中至司空,病罷。及卒,靈帝以舊恩贈車騎將軍、關內侯印綬。其年,追濟侍講有勞,封子根為蔡陽鄉侯。

  注[一]華嶠書曰:「蕃生盤,盤生濟。濟字符江。靈帝初,楊賜薦濟明習典訓,為侍講。」

  濟弟喜,初平中為司空。

  韓稜字伯師,穎川舞陽人,弓高侯頹當之後也。[一]世為鄉里著姓。父尋,建武中為隴西太守。

  注[一]頹當,韓王信之子。見前書。

  稜四歲而孤,養母弟以孝友稱。及壯,推先父余財數百萬與從昆弟,鄉里益高之。初為郡功曹,太守葛興中風,病不能聽政,稜陰代興視事,出入二年,令無違者。興子嘗發教欲署吏,稜拒執不從,因令怨者章之。[一]事下案驗,吏以稜掩蔽興病,專典郡職,遂致禁錮。

  顯宗知其忠,後詔特原之。由是征辟,五遷為尚書令,與僕射郅壽、尚書陳寵,同時俱以才能稱。肅宗嘗賜諸尚書□,唯此三人特以寶□,自手署其名曰:「韓稜楚龍淵,[二]郅壽蜀漢文,陳寵濟南椎成。」[三]時論者為之說:以稜淵深有謀,故得龍淵;壽明達有文章,故得漢文;寵敦樸,善不見外,故得椎成。

  注[一]章謂令上章告言之。

  注[二]晉大康記曰:「汝南西平縣有龍泉水,可淬刀□,特堅利。」汝南即楚分野。

  注[三]椎音直追反。漢官儀「椎成」作「鍛成」。

  和帝即位,侍中竇憲使人刺殺齊殤王子都鄉侯暢於上東門,有司畏憲,鹹委疑於暢兄弟。詔遣侍御史之齊案其事。稜上疏以為賊在京師,不宜捨近問遠,恐為奸臣所笑。竇太后怒,以切責稜,稜固執其議。及事發,果如所言。憲惶恐,白太后求出擊北匈奴以贖罪。稜復上疏諫,太后不從。及憲有功,還為大將軍,威震天下,復出屯武威。會帝西祠園陵,詔憲與車駕會長安。及憲至,尚書以下議欲拜之,伏稱萬歲。稜正色曰:「夫上交不諂,下交不黷,[一]禮無人臣稱萬歲之制。」議者皆籩而止。尚書左丞王龍私奏記上牛酒於憲,稜舉奏龍,論為城旦。[二]稜在朝數薦舉良吏應順、呂章、周紆等,皆有名當時。及竇氏敗,稜典案其事,深竟黨與,數月不休沐。帝以為憂國忘家,賜布三百匹。

  注[一]易下系之辭也。

  注[二]前書音義曰:「城旦,輕刑之名也。晝日司寇虜,夜暮築長城,故曰城旦。」

  遷南陽太守,特聽稜得過家上頤,鄉里以為榮。稜發擿奸盜,郡中震慄,政號嚴平。數歲,征入為太僕。九年冬,代張奮為司空。明年薨。

  子輔,安帝時至趙相。[一]

  注[一]趙王良孫商之相也。

  稜孫演,順帝時為丹陽太守,政有能名。桓帝時為司徒。[一]大將軍梁冀被誅,演坐阿黨抵罪,以減死論,遣歸本郡。[二]後復征拜司隸校尉。

  注[一]演字伯南。

  注[二]華嶠書曰「梁皇后崩,梁貴人大幸,將立,大將軍冀欲分其寵,謀冒姓為貴人父,演陰許諾,及冀誅事發,演坐抵罪」也。

  周榮字平孫,廬江舒人也。肅宗時,舉明經,辟司徒袁安府。安數與論議,甚器之。及安舉奏竇景及與竇憲爭立北單于事,皆榮所具草。竇氏客太尉掾徐齮深惡之,脅榮曰:「子為袁公腹心之謀,排奏竇氏,竇氏悍士刺客滿城中,謹備之矣!」榮曰:「榮江淮孤生,蒙先帝大恩,以歷宰二城。今復得備宰士,[一]縱為竇氏所害,誠所甘心。」故常□妻子,若卒遇飛禍,無得殯斂,[二]冀以區區腐身覺悟朝廷。

  及竇氏敗,榮由此顯名。自郾令擢為尚書令。出為穎川太守,坐法,當下獄,和帝思榮忠節,左轉共令。[三]歲余,復以為山陽太守。所歷郡縣,皆見稱紀。

  以老病乞身,卒於家,詔特賜錢二十萬,除子男興為郎中。

  注[一]榮辟司徒府,故稱宰士。

  注[二]飛禍言倉卒而死也。

  注[三]共,縣名,屬河內郡,故城在今衛州共城縣東,即古共國也。

  興少有名譽,永寧中,尚書陳忠上疏薦興曰:「臣伏惟古者帝王有所號令,言必弘雅,辭必溫麗,垂於後世,列於典經。故仲尼嘉唐虞之文章,從周室之鬱鬱。

  [一]臣竊見光祿郎周興,[二]孝友之行,著於閨門,清厲之志,聞於州裡。蘊橋古今,博物多聞,[三]三墳之篇,五典之策,無所不覽。[四]屬文著辭,有可觀采。尚書出納帝命,為王喉舌。[五]臣等既愚闇,而諸郎多文俗吏,鮮有雅才,每為詔文,宣示內外,轉相求請,或以不能而專己自由,辭多鄙固。興抱奇懷能,隨輩棲□,誠可歎惜。」詔乃拜興為尚書郎。卒。興子景。

  注[一]論語孔子曰:「大哉堯之為君也,煥乎其有文章。」又曰:「周監於二代,鬱鬱乎文哉。吾從周。」

  注[二]光祿主郎,故曰光祿郎。

  注[三]蘊,藏也。橋,匱也。

  注[四]伏羲、神農、黃帝之書曰三墳;少昊、顓頊、高辛、唐、虞之書曰五典也。

  注[五]尚書為王之喉舌官也。李固對策曰:「今陛下有尚書,猶天之有北斗也。

  北斗為天之喉舌,尚書亦為陛下之喉舌也。」

  景字仲饗。辟大將軍梁冀府,稍遷豫州刺史、河內太守。好賢愛士,其拔才薦善,常恐不及。每至歲時,延請舉吏入上後堂,與共宴會,如此數四,乃遣之。

  贈送什物,無不充備。既而選其父兄子弟,事相優異。常稱曰:「臣子同貫,若之何不厚!」先是司徒韓演在河內,志在無私,舉吏當行,一辭而已,恩亦不及其家。曰:「我舉若可矣,豈可令□積一門!」故當時論者議此二人。

  景後征入為將作大匠。及梁冀誅,景以故吏免官禁錮。朝廷以景素著忠正,頃之,復引拜尚書令。[一]遷太僕、衛尉。六年,代劉寵為司空。是時宦官任人及子弟充塞列位。景初視事,與太尉楊秉舉奏諸奸猾,自將軍牧守以下,免者五十餘人。遂連及中常侍防東侯覽、東武陽侯具瑗,皆坐黜。朝廷莫不稱之。

  視事二年,以地震策免。歲余,復代陳蕃為太尉。建寧元年薨。以豫議定策立靈帝,追封安陽鄉侯。

  注[一]蔡質漢儀曰:「延熹中,京師遊俠有盜發順帝陵,賣御物於市,市長追捕不得。周景以尺一詔召司隸校尉左雄詣台對詰,雄伏於廷荅對,景使虎賁左駿頓頭,血出覆面,與三日期,賊便擒也。」

  長子崇嗣,至甘陵相。[一]

  注[一]甘陵王理相也。理即章帝曾孫。

  中子忠,少歷列位,累遷大司農。[一]忠子暉,前為洛陽令,去官歸。兄弟好賓客,雄江淮閒,出入從車常百餘乘。及帝崩,暉聞京師不安,來候忠,董卓聞而惡之,使兵劫殺其兄弟。忠後代皇甫嵩為太尉,錄尚書事,以災異免。復為衛尉,從獻帝東歸洛陽。

  注[一]吳書曰,忠字嘉謀,與朱鑈共敗李傕於曹陽也。

  贊曰:袁公持重,誠單所奉。[一]惟德不忘,延世承寵。孟侯經博,侍言帝幙。

  稜、榮事君,志同鸇雀。[二]

  注[一]單,盡也。

  注[二]左傳曰:「見無禮於其君者誅之,如鷹鸇之逐鳥雀也。」

  校勘記

  一五一七頁三行汝南汝陽人也按:集解引惠棟說,謂袁紀作「汝南宛人」。

  一五一八頁二行洛陽令身出案行按:殿本考證引孫□說,謂「洛陽」當作「汝陽」。又按:汲本、殿本「身」作「自」。

  一五二0頁四行南陽太守滿殷按:汲本「滿」作「蒲」。

  一五二0頁六行左鹿蠡王阿佟按:集解引惠棟說,謂袁紀「阿佟」作「阿修」。

  又引錢大昭說,謂疑即於除鞬也。「左」當作「右」。

  一五二0頁一二行至乎章和之初降者十餘萬人按:汲本「乎」作「於」。汲本、殿本「十餘萬人」作「十萬餘人」。

  一五二二頁一二行未蒙顯贈按:「未」原斗「求」,逕據汲本、殿本改正。

  一五二三頁四行左中郎*[將]*集解引何焯說,謂「左中郎」下當有「將」字。

  又校補引柳從辰說,謂袁紀亦作「左中郎將」,與華嶠書同。今據補。

  一五二三頁一一行中常侍袁赦按:集解引惠棟說,謂袁紀作「袁朗」,案梁冀傳當作「赦」。

  一五二三頁一四行遂誅隗及術兄基等男女二十餘人按:沈家本謂袁紹傳注引獻帝春秋曰:「卓使司隸宣璠盡口收之,母及姊妹嬰孩以上五十餘人下獄死。」獻紀注引亦同。此傳雲二十餘人,恐「二」字誤也。

  一五二四頁九行識其狀貌傷其眼目按:汲本、殿本二「其」字皆作「臣」。

  一五二六頁一五行徒步師門按:汲本「師門」下有「從師」二字。殿本無「從師」二字,考證雲從宋本刪。

  一五二七頁一行其從父逢為太尉按:張森楷校勘記謂案袁逢以太僕為司空,未嘗為太尉,「尉」字疑誤,否則竟謝承謬也。

  一五二七頁一行不聽*(呼)**[音]*聲而退據汲本、殿本改。

  一五二七頁四行詔秘等門閭號曰七賢按:御覽一五七引作「詔復秘等閭號曰七賢閭」。

  一五二八頁三行曾孫賴吉得立按:刊誤謂案前書「立」當作「全」。

  一五三一頁三行足以驚百按:汲本「驚」作「警」。

  一五三二頁九行公又曰宥之及三宥不對走出按:刊誤謂案今禮記文,注多下「公又曰宥之」五字。

  一五三三頁一三行十*(五)**[六]*年復拜為光祿勳數月代魯恭為司徒按:和帝紀永元十六年秋七月庚午,光祿勳張酺為司徒,八月己酉,司徒張酺薨。今據改。

  一五三六頁七行稜孫演按:桓帝紀「演」作「演」。沈欽韓謂胡廣傳作「演」。

  李慈銘謂吳志周瑜傳注引張璠漢紀作「演」,與桓紀同。

  一五三八頁九行豈可令□積一門按:「□」原作「偏」,逕據汲本、殿本改。

  一五三八頁一三行中常侍防東侯覽宸翰樓覆宋本東漢書刊誤云:「案覽本傳,覽防東人,封高鄉侯。今此載其侯爵,當雲高鄉侯,若載其本縣名,則非例也。

  蓋脫一『侯』字,誤二『高鄉』字。」今按劉氏之意,蓋謂「防東」二字乃「高鄉」之誤,其下又脫一「侯」字。是劉氏所見本,亦作「中常侍防東侯覽」也。

  殿本正文作「中常侍防東陽侯侯覽」*(汲本同)*,而引劉攽刊誤,則刪去「脫一侯字」四字,遂使讀者不知劉氏所言謂何,當時校勘之粗疏如是。又集解引錢大昕說,謂劉據覽傳證此文當為「高鄉」之誤,是矣。予又疑高鄉即防東之鄉,故傳稱防東鄉侯,因下文有「東武陽」字,又誤「鄉」為「陽」也。今按錢氏之意,蓋謂疑當作「中常侍防東鄉侯侯覽」也。

  後漢卷四十六郭陳列傳第三十六*郭躬弟子鎮陳寵子忠*郭躬字仲孫,穎川陽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習小杜律。[一]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於公。年九十五卒。[二]

  注[一]前書,杜周武帝時為廷尉、御史大夫,斷獄深刻。少子延年亦明法律,宣帝時又為御史大夫。對父故言小。

  注[二]於公,東海人,丞相於定國父也。為郡決曹,決獄平,羅文法者,於公所決皆不恨。見前書也。

  躬少傳父業,講授徒觿常數百人。後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為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彭專擅,請誅之。

  顯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議。議者皆然固奏,躬獨曰:「於法,彭得斬之。」帝曰:「軍征,校尉一統於督。[一]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人乎?」躬對曰:「一統於督者,謂在部曲也。[二]今彭專軍別將,有異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關督帥。且漢制棨戟即為斧鉞,於法不合罪。」[三]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斬。

  帝復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四]『君子不逆詐。』[五]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遷躬廷尉正,坐法免。

  注[一]督謂大將。

  注[二]前書音義曰「大將軍行有五部,部有曲」也。

  注[三]有衣之戟曰棨。

  注[四]詩小雅也。如砥,貢賦平。如矢,賞罰中。

  注[五]論語孔子之言。

  後三遷,元和三年,拜為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一]又自赦以來,捕得甚觿,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蕩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繫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躬奏讞法科,多所生全。永元六年,卒官。中子晊,亦明法律,[二]至南陽太守,政有名多。弟子鎮。

  注[一]廣雅曰:「無慮,都凡也。」

  注[二]晊音質。

  鎮字桓鐘,少修家業。辟太尉府,再遷,延光中為尚書。及中黃門孫程誅中常侍江京等而立濟陰王,鎮率羽林士擊殺□尉閻景,以成大功,事在宦者傳。再遷尚書令。太傅、三公奏鎮冒犯白刃,手□賊臣,奸黨殄滅,宗廟以寧,功比劉章,[一]宜顯爵土,以勵忠貞。乃封鎮為定穎侯,食邑二千戶。拜河南尹,轉廷尉,免。永建四年,卒於家。詔賜頤塋地。

  注[一]章,齊王肥子也,高帝孫,誅諸呂有功,封朱虛侯也。

  長子賀當嗣爵,讓與小弟時而逃去。積數年,詔大鴻臚下州郡追之,賀不得已,乃出受封。累遷,復至廷尉。及賀卒,順帝追思鎮功,下詔賜鎮謚曰昭武侯,賀曰成侯。

  賀弟禎,亦以能法律至廷尉。

  鎮弟子禧,[一]少明習家業,兼好儒學,有名譽,延熹中亦為廷尉。建寧二年,代劉寵為太尉。禧子鴻,至司隸校尉,封城安鄉侯。

  注[一]許其反。

  郭氏自弘後,數世皆傳法律,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將者二十餘人,侍御史、正、監、平者甚觿。

  順帝時,廷尉河南吳雄季高,以明法律,斷獄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雄少時家貧,喪母,營人所不封土者,擇葬其中。喪事趣辨,不問時日,*(醫)*巫皆言當族滅,而雄不顧。及子欣孫恭,三世廷尉,為法名家。[一]

  注[一]名為明法之家。

  初,肅宗時,司隸校尉下邳趙興亦不恤諱忌,[一]每入官舍,輒更繕修館宇,移穿改築,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祿,益用豐熾,官至穎川太守。子峻,太傅,以才器稱。孫安世,魯相。三葉皆為司隸,時稱其盛。

  注[一]恤,憂也。

  桓帝時,汝南有陳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膝,呵叱狗馬,終不言死,目有所見,不食其肉,行路聞凶,便解駕留止,還觸歸忌,則寄宿鄉亭。[一]年老寢滯,不過舉孝廉。後坐女豻亡吏,太守邵夔怒而殺之。時人罔忌禁者,多談為證焉。[二]

  注[一]陰陽書曆法曰:「歸忌日,四孟在丑,四仲在寅,四季在子,其日不可遠行歸家及徙也。」

  注[二]罔,無也。

  論曰:曾子云:「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一]夫不喜於得情則恕心用,恕心用則可寄枉直矣。夫賢人君子斷獄,其必主於此乎?

  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獄必察焉。[二]原其平刑審斷,庶於勿喜者乎?若乃推己以議物,捨狀以貪情,[三]法家之能慶延於世,蓋由此也!

  注[一]言人離散犯法,乃自上之所為,非下之過,當哀矜之,勿以得情為喜也。

  見論語也。

  注[二]左傳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注[三]秦彭、孫章不死為推己,亡命得減為貪情也。貪與探同也。

  陳寵字昭公,沛國洨人也。[一]曾祖父鹹,成哀閒以律令為尚書。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漢制,鹹心非之。及莽因呂寬事誅不附己者何武、鮑宣等,[二]

  鹹乃歎曰:「易稱『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三]即乞骸骨去職。及莽篡位,召鹹以為掌寇大夫,謝病不肯應。時三子參、豐、欽皆在位,乃悉令解官,父子相與歸鄉里,閉門不出入,猶用漢家祖臘。[四]人問其故,鹹曰:「我先人豈知王氏臘乎?」其後莽復征鹹,遂稱病篤。於是乃收斂其家律令書文,皆壁藏之。鹹性仁恕,常戒子孫曰:「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注[一]洨,縣名,故城在今泗州虹縣西南。洨音戶交反。

  注[二]平帝時,王莽輔政,隔絕平帝外家,不得至京師。莽子宇,恐帝長大後見怨,教帝舅□寶令帝母上書求入,莽不許。宇與婦兄呂寬謀,以為莽不可說而好鬼神,乃夜以血灑莽第門,以驚懼之,事覺,並誅死。何武為前將軍,王莽先從武求舉,武不敢。鮑宣為司隸,免,徙之上黨。呂寬事起,莽案鞠,並誅不附己者,武與宣在見誣中,皆被誅。並見前書。

  注[三]幾者事之微,吉凶之先見者。逝,往也。

  注[四]應劭風俗通曰,共工之子好遠遊,死為祖神。漢家火行盛於午,故以午日為祖也。臘者,歲終祭觿神之名。臘,接也,新故交接,故大祭之報功也。

  漢火行,衰於戌,故臘用戌日也。

  建武初,欽子躬為廷尉左監,早卒。

  躬生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辟司徒鮑昱府。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遊,以不肯視事為高。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世便宜。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一]其所平決,無不厭服觿心。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二]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注[一]續漢志曰「三公掾屬二十四人,有辭曹,主訟事」也。

  注[二]因緣謂依附以生輕重也。

  三遷,肅宗初,為尚書。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於重。

  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一]故唐堯著典,『眚□肆赦』;[二]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三]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四]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五]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腢僚,弘崇晏晏。[六]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七]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八]詩云:『不剛不柔,布政優優。』[九]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一0]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棰楚,以濟腢生;

  全廣至德,以奉天心。」帝敬納寵言,每事務於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一一]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一二]

  是後人俗和平,屢有嘉瑞。

  注[一]事見左傳蔡大夫聲子辭。

  注[二]尚書舜典之辭也。眚,過也。□,害也。肆,緩也。言過誤有害,當緩赦也。

  注[三]尚書立政之辭也。言文子文孫,從今以往,惟以正道理觿獄勿誤也。

  注[四]三德,剛、柔、正直。尚書呂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注[五]濟,益也。

  注[六]晏晏,溫和也。尚書考靈耀曰:「堯聰明文塞晏晏。」

  注[七]篣即榜也,古字通用。聲類曰:「笞也。」說文曰:「格,擊也。」

  注[八]臧孫,魯大夫,行猛政。子貢非之曰:「夫政猶張琴瑟也,大弦急則小弦絕矣。故曰:『罰得則奸邪止,賞得則下歡悅。』子之賊心見矣。獨不聞子產之相鄭乎?推賢舉能,抑惡揚善,有大略者不問其短,有厚德者不非小疵,家給人足,囹圄空虛。子產卒,國人皆叩心流涕,三月不聞竽琴之音。其生也見愛,死也可悲。故曰;『德莫大於仁,禍莫大於刻。』今子病而人賀,子愈而人相懼,曰:『嗟乎!何命之不善,臧孫子又不死?』」臧孫籩而避位,終身不出。見新序。

  注[九]優優,和也。

  注[一0]假,至也,音格。上下,天地也。

  注[一一]蒼頡篇曰:「鑽,持也。」說文曰:「鑽,鐵□也。」其炎反。□音陟葉反。鑽,臏刑,謂鑽去其髕骨也。鑽音作喚反。

  注[一二]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也。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一]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洩,招致□旱,事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二]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三]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四]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五]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六]三微成著,以通三統。

  [七]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週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八]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孟)**[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九]若以降威怒,不可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自為它應,不以改律。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一0]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一一]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一二]

  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一三]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一四]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意,[一五]聖功美業,不宜中疑。」書奏,帝納之。遂不復改。

  注[一]報,論也。重,死刑也。

  注[二]易通卦驗曰:「十一月廣莫風至,則蘭、夜干生。」月令:「仲冬日短至,陰陽爭,諸生蕩,芸始生,荔挺出。」射音夜,即今之烏扇也。芸,香草。荔,馬薤。

  注[三]時令,月令也。蕩,動也。仲冬一陽爻生,草木皆欲萌動也。禮記月令「仲冬諸生蕩,君子齋戒,安形性」也。

  注[四]正,春,皆始也。十一月萬物微而未著,天以為正,而周以為歲首。

  注[五]十二月二陽爻生,鴈北鄉,陽氣上通,諸生皆動,始萌牙,地以為正,殷以為歲首也。月令「季冬,雉雊雞乳」也。

  注[六]十三月今正月也,天子迎春東郊,陰陽交合,萬物皆出於地,人始初見,故曰「人以為正,夏以為歲首」也。月令「孟春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和同,草木萌動,東風解凍,蟄蟲始振」也。

  注[七]統者,統一歲之事。王者三正遞用,周環無窮,故曰通三統。三禮義宗曰:「三微,三正也。言十一月陽氣始施,萬物動於黃泉之下,微而未著,其色皆赤,赤者陽氣。故周以天正為歲,色尚赤,夜半為朔。十二月萬物始牙,色白,白者陰氣。故殷以地正為歲,色尚白,雞鳴為朔。十三月萬物始達,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業。夏以人正為歲,色尚黑,平旦為朔。故曰三微。王者奉而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易干鑿度曰:「三微而成著,三著而體成。」

  當此之時,天地交,萬物通也。

  注[八]臣賢案: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獄刑,無留罪,今言孟冬,未詳其故。

  注[九]月令「仲冬,君子齋戒,身欲寧,事欲靜,以待陰陽之所定」也。

  注[一0]草謂創造之也。論,決也。

  注[一一]言蕭何不論天地之正及殷、周之春,實乖正道。

  注[一二]允,信也。中,正也。言信執中正之道。語見尚書。

  注[一三]尚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注[一四]三正之月,不用斷獄,敬承天意,奉順三微也。

  注[一五]春秋於春每月書王,所以通三統也。何休注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正月,三月夏正月也。」

  壟性周密,常稱人臣之義,苦不畏慎。自在樞機,謝遣門人,拒絕知友,唯在公家而已。朝廷器之。[一]

  注[一]器,重也。

  皇后弟侍中竇憲,[一]薦真定令張林為尚書,帝以問壟,壟對「林雖有才能,而素行貪濁」,憲以此深恨壟。林卒被用,而以臧污抵罪。及帝崩,憲等秉權,常銜寵,乃白太后,令典喪事,欲因過中之。黃門侍郎鮑德素敬寵,說憲弟夏陽侯纓曰:「陳寵奉事先帝,深見納任,故久留台閣,賞賜有殊。今不蒙忠能之賞,而計幾微之故,[二]誠傷輔政容貸之德。」纓亦好士,深然之。故得出為太山太守。

  注[一]臣賢案:竇後紀及憲傳並雲憲竇後兄,今諸本皆言弟,蓋誤也。

  注[二]幾微言微細也。

  後轉廣漢太守。西州豪右並兼,吏多奸貪,訴訟日百數。寵到,顯用良吏王渙、鐔顯等,以為腹心,[一]訟者日減,郡中清肅。先是*(洛)**[雒]*縣城南,[二]

  每陰雨,常有哭聲聞於府中,積數十年。寵聞而疑其故,使吏案行。還言:「世衰亂時,此下多死亡者,而骸骨不得葬,儻在於是?」寵愴然矜歎,即□縣盡收斂葬之。自是哭聲遂絕。

  注[一]鐔音徒南反。

  注[二]*(洛)**[雒]*,縣名,故城在今益州雒縣南也。

  及竇憲為大將軍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無不遣吏子弟奉獻遺者,而寵與中山相汝南張郴、[一]東平相應順[二]守正不阿。後和帝聞之,擢寵為大司農,郴太僕,順左馮翊。

  注[一]光武子中山王焉相也。

  注[二]東平王蒼孫敞之相也。

  永元六年,寵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輒從之,濟活著甚觿。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寵又鉤校律令條法,溢於甫刑者除之。[一]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二]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三]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四]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

  春秋保干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並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及施行,會坐詔獄吏與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拜為尚書。遷大鴻臚。

  注[一]鉤猶動也。前書曰:「鉤校得其奸賊。」鉤音工候反。溢,出也。孔安國注尚書曰:「呂侯後為甫侯,故或稱甫刑也。」

  注[二]禮記曰:「禮經三百,曲禮三千。」鄭玄注云:「禮篇多亡,本數未聞,其中事儀有三千也。」

  注[三]去禮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

  注[四]耐者,輕刑之名也。

  寵歷二郡三卿,所在有多,見稱當時。十六年,代徐防為司空。寵雖傳法律,而兼通經書,奏議溫粹,號為任職相。在位三年薨。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

  勤字叔梁,篤性好學,屏居人外,荊棘生門,時人重其節。後以定策立安帝,封福亭侯,五百戶。永初元年,以雨水傷稼,策免就國。病卒,無子,國除。

  壟子忠。

  忠字伯始,永始中辟司徒府,三遷廷尉正,[一]以才能有聲稱。司徒劉愷舉忠明習法律,宜備機密,於是擢拜尚書,使居三公曹。[二]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務在寬詳。初,父寵在廷尉,上除漢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三]及寵免後遂寢。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四]以省請讞之敝。又上除蠶室刑;[五]

  解臧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六]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

  事皆施行。

  注[一]正,廷尉屬官也,秩千石也。

  注[二]成帝置五尚書,三公曹尚書主知斷獄也。

  注[三]上音時掌反。

  注[四]比,例也,必寐反。

  注[五]蠶室,宮刑名也,或雲犗刑也。音奇敗反。作窨室畜火如蠶室。說文曰:

  「犗,騬牛也。」騬音繒。漢舊儀注曰「少府若盧獄有蠶室」也。

  注[六]狂易謂狂而易性也。

  及鄧太后崩,安帝始親朝事。忠以為臨政之初,宜微聘賢才,以宣助風化,數上薦隱逸及直道之士馮良、周燮、杜根、成翊世之徒。於是公車禮聘良、燮等。

  後連有災異,詔舉有道,公卿百僚各上封事。忠以詔書既開諫爭,慮言事者必多激切,或致不能容,乃上疏豫通廣帝意。曰:「臣聞仁君廣山藪之大,納切直之謀;[一]忠臣盡謇諤之節,不畏逆耳之害。[二]是以高祖捨周昌桀紂之譬,[三]

  孝文嘉爰盎人豕之譏,[四]武帝納東方朔宣室之正,[五]元帝容薛廣德自刎之切。[六]昔晉平公問於叔向曰:『國家之患孰為大?』對曰:『大臣重祿不極諫,小臣畏罪不敢言,下情不上通,此患之大者。』公曰:『善。』於是下令曰:

  『吾欲進善,有謁而不通者,罪至死。』[七]今明詔崇高宗之德,[八]推宋景之誠,[九]引咎克躬,諮訪腢吏。言事者見杜根、成翊世等新蒙表錄,顯列二台,[一0]必承風響應,爭為切直。若嘉謀異策,宜輒納用。如其管穴,妄有譏刺,[一一]雖苦口逆耳,不得事實,且優遊寬容,以示聖朝無諱之美。若有道之士,對問高者,宜垂省覽,特遷一等,以廣直言之路。」書御,有詔拜有道高第士沛國施延為侍中,延後位至太尉。[一二]

  注[一]左氏傳曰:「川澤納污,山藪藏疾,瑾瑜匿瑕,國君含垢,天之道也。」

  注[二]史記曰,趙簡子有臣周捨好直諫。周捨死,簡子曰:「吾聞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腋;觿人之唯唯,不如周捨之諤諤。」家語孔子曰「忠言逆耳而利於行」也。

  注[三]周昌為御史大夫,嘗燕入奏事,高帝方擁戚姬,昌走出,高帝逐得,騎昌項問曰:「我何如主也?」昌仰曰:「陛下桀紂之主也。」上笑,不之罪也。

  注[四]文帝幸慎夫人,常與皇后同坐。後幸上林,慎夫人從,盎為中郎將,□慎夫人坐。慎夫人怒,不坐,帝亦起。盎前說曰:「陛下為慎夫人,適所以禍之也。獨不見人豕乎?」上大悅。人豕,解見皇后紀也。

  注[五]武帝為館陶公主私人董偃置酒宣室,東方朔為太中大夫,諫曰:「不可。

  夫宣室者,先帝之正處也,非法度之正不得入焉。」上曰:「善。」更置酒北宮也。

  注[六]元帝酎祭宗廟,出便門,欲御樓船。御史大夫薛廣德當車免冠諫曰:「宜從橋。」詔曰:「大夫冠。」廣德曰:「陛下不聽臣,臣自刎,以血污車輪。」帝乃從橋。

  注[七]此已上皆見新序。

  注[八]高宗,殷王武丁也。有雉登鼎耳而雊,懼而修德,位以永年。

  注[九]史記曰,宋景公時熒惑守心星,太史子韋請移之大臣、國人與歲,公皆不聽,天感其誠,熒惑為之退三捨也。

  注[一0]謂杜根為侍御史,成翊世為尚書郎也。

  注[一一]管穴言小也。史記扁鵲曰:「若以管窺天,以隙視文。」隙即穴也。

  注[一二]謝承書曰:「延字君子,蘄縣人也。少為諸生,明於五經,星官風角,靡有不綜。家貧母老,周流傭賃。常避地於廬江臨湖縣種瓜,後到吳郡海鹽,取卒月直,賃作半路亭父以養其母。是時吳會未分,山陰馮敷為督郵,到縣,延持□往,敷知其賢者,下車謝,使入亭,請與飲食,脫衣與之,餉餞不受。

  順帝征拜太尉,年七十六薨。」

  常侍江京、李閏等皆為列侯,共秉權任。帝又愛信阿母王聖,封為野王君。忠內懷懼懣而未敢陳諫,乃作搢紳先生論以諷,文多故不載。[一]

  注[一]搢,插也。紳,大帶也。

  自帝即位以後,頻遭元二之□,[一]百姓流亡,盜賊並起,郡縣更相飾匿,莫肯糾發。[二]忠獨以為憂,上疏曰:「臣聞輕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潰蟻孔,氣洩針芒。[三]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識幾。書曰:『小不可不殺。』[四]詩云:『無縱詭隨,以謹無良。』[五]蓋所以崇本絕末,鉤深之慮也。臣竊見元年以來,盜賊連發,攻亭劫掠,多所傷殺。夫穿窬不禁,則致強盜;[六]強盜不斷,則為攻盜;攻盜成腢,必生大奸。故亡逃之科,憲令所急,至於通行飲食,罪致大辟。[七]而頃者以來,莫以為憂。州郡督錄怠慢,長吏防禦不肅,皆欲采獲虛名,諱以盜賊為負。雖有發覺,不務清澄。至有逞威濫怒,無辜僵仆。或有局蹐比伍,轉相賦斂。[八]或隨吏追赴,周章道路。

  是以盜發之家,不敢申告,鄰舍比裡,共相壓迮,[九]或出私財,以償所亡。

  其大章著不可掩者,乃肯發露。陵遲之漸,遂且成俗。寇攘誅咎,皆由於此。[一0]前年勃海張伯路,可為至戒。覆車之軌,其多不遠。蓋失之末流,求之本源。

  宜愨增舊科,以防來事。自今強盜為上官若它郡縣所愨覺,一發,部吏皆正法,[一一]尉貶秩一等,令長三月奉贖罪;二發,尉免官,令長貶秩一等;三發以上,令長免官。便可撰立科條,處為詔文,切□刺史,嚴加愨罰。冀以猛濟寬,驚懼奸慝。頃季夏大暑,而消息不協,[一二]寒氣錯時,水湧為變。天之降異,必有其故。所舉有道之士,可策問國典所務,王事過差,令處暖氣不效之意。

  庶有讜言,以承天誡。」

  注[一]元二,解見鄧騭傳。

  注[二]更相文飾,隱匿盜賊也。

  注[三]韓子曰:「千丈之堤,以螻蟻之穴而潰。」黃帝素問曰:「針頭如芒,氣出如筐」也。

  注[四]尚書康誥曰:「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注[五]詩大雅也。言詭誑委隨之人不可縱,宜即罪之,用謹□不善之人也。

  注[六]論語孔子曰:「色厲而內荏,其猶穿窬之盜乎?」

  注[七]通行飲食,猶今律雲過致資給,與同罪也。飲音蔭。食音寺。

  注[八]說文曰:「蹐,小步也。」言局身小步,畏吏之甚也。

  注[九]迮,迫也。

  注[一0]寇,盜;攘,竊也。尚書曰「無敢寇攘」也。

  注[一一]上官謂郡府也。若,及也。部吏謂督郵、游徼也。正法,依法也。

  注[一二]前書音義曰:「息卦曰太陽,消卦曰太陰,其餘雜卦曰少陰、少陽」也。

  元初三年有詔,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闋還職。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舊令,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請依此制。」

  太后從之。至建光中,尚書令祝諷、[一]尚書孟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二]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三]貽則萬世,誠不可改。宜復建武故事」。

  忠上疏曰:「臣聞之孝經,始於愛親,終於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貴賤,其義一也。夫父母於子,同氣異息,一體而分,三年乃免於懷抱。先聖緣人情而著其節,制服二十五月,是以春秋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閔子雖要絰服事,以赴公難,退而致位,以究私恩,故稱『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禮也』。

  [四]周室陵□,禮制不序,蓼莪之人作詩自傷曰:『瓶之罊矣,惟罍之恥。』[五]

  言己不得終竟子道者,亦上之恥也。高祖受命,蕭何創製,大臣有寧告之科,合於致憂之義。[六]建武之初,新承大亂,凡諸國政,多趣簡易,大臣既不得告寧,而腢司營祿念私,鮮循三年之喪,以報顧復之恩者。禮義之方,實為雕損。大漢之興,雖承衰敝,而先王之制,稍以施行。故藉田之耕,起於孝文;[七]孝廉之貢,發於孝武;[八]

  郊祀之禮,定於元、成;[九]三雍之序,備於顯宗;[一0]大臣終喪,成乎陛下。[一一]聖功美業,靡以尚茲。孟子有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於掌。』[一二]臣願陛下登高北望,以甘陵之思,揆度臣子之心,則海內鹹得其所。」[一三]宦豎不便之,竟寢忠奏而從諷、布議,遂著於令。

  注[一]「祝」或作「祋」。

  注[二]約,儉也。孝文帝崩,遺詔薄葬,以日易月,凡三十六日釋服,後以為故事。

  注[三]前書音義曰:「告寧,休謁之名。吉曰告,凶曰寧。古者名吏休假曰告,吏二千石有予告、賜告。予告,在官有功,法所當得也。賜告,病三月當免,天子優賜其告,使帶印綬,將官屬歸家養疾也。」

  注[四]自此已上至「臣有大喪」,並公羊傳之文也。閔子騫,孔子弟子也,遭喪,君使之從軍,騫乃要絰而服,以從軍役,事了退家,致位喪次,極盡私恩。故君使之雖非,臣從君命有禮也。

  注[五]小雅蓼莪之詩也。蓼蓼,長大魍也。莪,蘿也。言孝子憂思,中心不精,不識莪蘿,誤以為蒿也。其詩曰:「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勞。

  瓶之罄矣,惟罍之恥。」注云:「瓶小而罍大也。罄,盡也。瓶小而盡,罍大而盈。言為罍恥者,刺幽王不使富分貧,觿恤寡也。」

  注[六]論語曾子曰:「吾聞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親喪乎!」

  注[七]文帝二年,詔曰「農,天下之本也,其開藉田」也。

  注[八]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國舉孝廉。

  注[九]元帝、成帝時,匡衡、韋玄成定迭毀郊祀之禮也。

  注[一0]三雍,明堂、辟雍、靈台也。雍,和也。解具明紀也。

  注[一一]謂安帝詔大臣得行三年喪也。

  注[一二]言敬吾老亦敬人之老,愛吾幼亦愛人之幼,有敬愛之心,則天下歸順之也。運掌言易也。

  注[一三]甘陵,安帝母陵。陵在清河,故言北望也。

  忠以久次,轉為僕射。時帝數遣黃門常侍及中使伯榮往來甘陵,[一]而伯榮負寵驕蹇,所經郡國莫不迎為禮謁。又霖雨積時,河水湧溢,百姓騷動。忠上疏曰:「臣聞位非其人,則庶事不□;庶事不□,則政有得失;政有得失,則感動陰陽,妖變為應。陛下每引災自厚,不責臣司,臣司狃恩,莫以為負。[二]故天心未得,隔並屢臻,[三]青、冀之域淫雨漏河,[四]徐、岱之濱海水盆溢,兗、豫蝗蝝滋生,[五]荊、楊稻收儉薄,並涼二州羌戎叛戾。加以百姓不足,府帑虛匱,自西徂東,杼柚將空。[六]臣聞洪範五事,一曰貌,貌以恭,恭作肅,貌傷則狂,而致常雨。[七]春秋大水,皆為君上威儀不穆,臨馬不嚴,臣下輕慢,貴幸擅權,陰氣盛強,陽不能禁,故為淫雨。陛下以不得親奉孝德皇園廟,[八]比遣中使致敬甘陵,朱軒軿馬,相望道路,可謂孝至矣。[九]然臣竊聞使者所過,威權翕赫,震動郡縣,王侯二千石至為伯榮獨拜車下,儀體上僭,侔於人主。長吏惶怖譴責,或邪諂自媚,發人修道,繕理亭傳,多設儲跱,征役無度,[一0]老弱相隨,動有萬計,賂遺僕從,人數百匹,頓踣呼嗟,莫不叩心。河閒托叔父之屬,[一一]清河有陵廟之尊,[一二]及剖符大臣,皆猥為伯榮屈節車下。陛下不問,必以陛下欲其然也。伯榮之威重於陛下,陛下之柄在於臣妾。水災之發,必起於此。昔韓嫣托副車之乘,受馳視之使;江都誤為一拜,而嫣受歐刀之誅。[一三]

  臣願明主嚴天元之尊,正干剛之位,[一四]職事鉅細,皆任賢能,不宜復令女使幹錯萬機。重察左右,得無石顯洩漏之奸;[一五]尚書納言,得無趙昌譖崇之詐;[一六]公卿大臣,得無朱博阿傅之援;[一七]外屬近戚,得無王鳳害商之謀。[一八]若國政一由帝命,王事每決於己,則下不得偪上,臣不得干君,常雨大水必當霽止,[一九]四方觿異不能為害。」書奏不省。

  注[一]伯榮,帝乳母王聖女也。

  注[二]狃音女九反。詩曰:「將叔無狃。」注云:「狃,習也。」言屢被恩貸,不以災變為憂負也。

  注[三]隔並謂水旱不節也。尚書曰:「一極備凶,一極亡凶。」並音必姓反。

  注[四]漏,溢也。

  注[五]蝝,螽子也。

  注[六]杼柚謂機也。小雅大東詩曰「小東大東,杼柚其空」也。

  注[七]洪範五行傳辭。

  注[八]孝德皇,安帝父清河王慶也。

  注[九]朱軒車,使者所乘。軿,並也。

  注[一0]儲,積也。跱,具也。

  注[一一]河閒王開,安帝叔也。

  注[一二]清河王延平也。陵廟所在,故曰尊。

  注[一三]韓嫣,弓高侯之孫也。得幸於武帝。武帝獵上林中,先使嫣乘副車從數十百騎馳視獸,江都王望見以為天子,伏謁道傍。嫣驅不見,王怒,為皇太后泣言,太后銜之。後嫣出入永巷以奸聞,太后賜嫣死也。

  注[一四]天元猶干元也。易曰「大哉干元」也。

  注[一五]石顯字君房,少時坐法腐刑,為中書令,元帝委以政事,公卿畏之,重足一多。顯恐天子一旦納用左右閒己,乃取一言為驗。上嘗使至諸宮征發,先白上,恐漏盡宮門閉,請詔開門,上許之。顯故投夜還,召開宮門,後果有上書告顯矯詔開宮門,天子聞之笑。顯泣曰:「陛下過私小臣,屬任以事,腢下無不嫉□欲陷害者,唯明主能知之。」上以為然而憐之。

  注[一六]鄭崇,哀帝時為尚書僕射,數諫爭,帝不許。尚書令趙昌佞諂,因奏崇與宗族通,疑有奸。上怒,下崇獄,死獄中也。

  注[一七]哀帝時博為丞相,承傅太后指,奏免大司馬傅喜,哀帝怒,下博獄,自殺也。

  注[一八]成帝舅王鳳為大將軍,專權驕僭,王商為丞相,論議不能平,鳳*(鳳)*陰求商短,使人上書告商閨門內事,商坐免。王商,宣帝舅樂昌侯王武之子,非成帝舅成都侯也。

  注[一九]霽亦止也。

  時三府任輕,機事專委尚書,而□眚變咎,輒切免公台。[一]忠以為非國舊體,上疏諫曰:「臣聞『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二]故三公稱曰頤宰,王者待以殊敬,在輿為下,御坐為起,[三]入則參對而議政事,出則監察而董是非。[四]

  漢典舊事,丞相所請,靡有不聽。今之三公,雖當其名而無其實,選舉誅賞,一由尚書,尚書見任,重於三公,陵□以來,其漸久矣。臣忠心常獨不安,是故臨事戰懼,不敢穴見有所興造,[五]又不希意同僚,以謬平典,而謗讟日聞,罪足萬死。近以地震策免司空陳□,[六]今者□異,復欲切讓三公。昔孝成皇帝以妖星守心,移咎丞相,使賁麗納說方進,方進自引,卒不蒙上天之福,[七]

  徒乖宋景之誠。[八]故知是非之分,較然有歸矣。又尚書決事,多違故典,罪法無例,詆欺為先,文慘言丑,有乖章憲。宜責求其意,割而勿聽。上順國典,下防威福,置方員於規矩,審輕重於衡石,[九]誠國家之典,萬世之法也。」

  注[一]切,責也。

  注[二]論語孔子對魯定公之辭也。

  注[三]漢舊儀云:「皇帝見丞相起,謁者贊稱曰『皇帝為丞相起立』,乃坐。皇帝在道,丞相迎,謁者贊稱曰『皇帝為丞相下輿立』,乃升車。」

  注[四]董,督也。

  注[五]穴見言不廣也。

  注[六]□字伯仁,廬江人也。

  注[七]成帝時,熒惑守心,議郎李尋奏記丞相翟方進曰:「唯君侯盡節轉凶。」

  方進憂,不知所出。有郎賁麗善為星,言大臣宜當之。上乃召見方進,賜養牛、上尊酒,令審處焉。方進即日自殺。賁音肥。

  注[八]解見前文。言景公有□,身自引咎,成帝不然,故曰徒也。

  注[九]衡,秤衡也。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也。

  忠意常在□崇大臣,待下以禮。其九卿有疾,使者臨問,加賜錢布,皆忠所建奏。頃之,遷尚書令。延光三年,拜司隸校尉。糾正中官外戚賓客,近幸憚之,不欲忠在內。明年,出為江夏太守,復留拜尚書令,會疾卒。

  初,太尉張禹、司徒徐防欲與忠父寵共奏追封和熹皇后父護羌校尉鄧訓,寵以先世無奏請故事,爭之連日不能奪,乃從二府議。及訓追加封謚,禹、防復約寵俱遣子奉禮於虎賁中郎將鄧騭,寵不從,騭心不平之,故忠不得志於鄧氏。

  及騭等敗,觿庶多怨之,而忠數上疏陷成其惡,遂詆劾大司農朱寵。順帝之為太子廢也,諸名臣來歷、祝諷等守闕固爭,時忠為尚書令,與諸尚書復共劾奏之。及帝立,司隸校尉虞詡追奏忠等罪過,當世以此譏焉。

  論曰:陳公居理官則議獄緩死,相幼主則正不僭寵,可謂有宰相之器矣。忠能承風,亦庶乎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然其聽狂易殺人,開父子兄弟得相代死,斯大謬矣。是則不善人多幸,而善人常代其禍,進退無所措也。

  贊曰:陳、郭主刑,人賴其平。寵矜枯胔,躬斷以情。忠用詳密,損益有程。[一]

  施於孫子,且公且卿。[二]

  注[一]程,品式也。謂強盜發,貶黜令長,各有科條,故曰程也。

  注[二]施,延也。音羊豉反。

  校勘記

  一五四四頁七行大將軍行有五部汲本、殿本「五」作「伍」。按:五伍通。

  一五四六頁六行*(醫)*巫皆言當族滅據刊誤刪。

  一五四六頁七行為法名家按:王先謙謂初學記十二引華嶠書云「以法為名家」。

  一五四九頁九行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按:張森楷校勘記謂今說文木部格下云「長木魍」,無擊義,惟手部挌下云「擊也」,與注引說文合,疑此「格」字及注文「格」字並是「挌」字之誤。

  一五四九頁一三行絕鑽鑽諸慘酷之科按:「鑽」原斗「鈷」,注同,逕改正。

  一五五0頁一五行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也按:校補引柳從辰說,謂「前」字疑「其」字之誤。

  一五五一頁六行*(孟)**[仲]*冬之月刊誤謂案文並注意,「孟」當作「仲」。今據改。

  一五五一頁一四行廣莫風至則蘭夜干生殿本、集解本「夜」作「射」。按:校補謂射夜古本通作,故注射即音夜。

  一五五三頁一三行先是*(洛)**[雒]*縣城南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洛」當作「雒」,廣漢郡治所。今據改。注同。

  一五五六頁一行奏上二十三條錢大昭謂晉書刑法志引作「三十三」。

  一五五八頁九行餉餞不受按:王先謙謂「餞」當作「錢」。

  一五六0頁九行人從軍屯刊誤謂「屯」當作「役」,說詳下。按:校補謂漢時有卒更、踐更、過更之律,天下人民皆應戍邊三日,謂之徭戍。既云「未滿三月皆勿徭」,自系言軍役,非言軍屯,且屯墾者,亦不得歸家送葬也。

  一五六0頁一一行尚書令祝諷殿本此下引刊誤謂「案文祝當作役」,宸翰樓覆宋本東漢書刊誤作「案文祝當作祋」。今按:劉攽此條刊誤,乃刊上文「人從軍屯」之誤,原文當作「案文屯當作役」,覆宋本東漢書刊誤斗「屯」為「祝」,斗「役」為「祋」,而殿本引刊誤則斗「屯」為「祝」,且皆誤列於「祝諷」之下,遂扞格不可通矣。又按:「祝諷」來歷傳、鄧騭傳並作「祋諷」。

  一五六五頁一行鳳*(鳳)*陰求商短據汲本、殿本刪。

  一五六六頁一五行觿庶多怨之集解引何焯說,謂「怨」當作「冤」。今按:怨冤通。

  
上一頁 b111.net 下一頁
雲台書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