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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邊際成本和農產品價值的關係 

  第一節 從一般農產品和新開發國家出現的地租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時間因素在這個問題上的作用。

  現在我們就從一般的討論轉向土地,並且首先討論一個老國家的農業土地。
  假定一種預料不會持續很久的戰爭,使英國的一部分糧食供應中斷。英國人一定會用收效很快的那種額外的資本和勞動來增加農業生產。他們也許會考慮施用人工肥料、碎土機的結果等等;這些結果愈有利,則來年農產品價格的上漲就愈少,而這種價格是他們認為使他們值得在這方面追加投資所必要的。但是,戰爭對於他們在戰時收不到成效的那些改良的決策的影響極小。從而,在任何關於決定短期穀物價格的那些原因的研究中,土地從逐漸改良而來的那種肥力,必須當作當時的既成事實,彷彿和自然所提供的肥力一樣。這樣,得自這些永久性改良的收入,提供一種超過增產所需要的主要成本(或特殊成本)的剩餘。但這種剩餘不是和地租本身等同的真正剩餘,這就是說,它不是超過產品總成本的剩餘;它需要用來補償企業的一般成本。
  說得更確切些:如果得自土地所有者個人對土地所曾作的那些改良的額外收入,被算得不包括任何利益,而這種利益是由社會的一般進步所賜與土地的,不是取決於他的勞作和犧牲的,那末,全部額外收入照例是用來補償他的那些勞作和犧牲所需要的。他對這些額外收入的估計,可能偏低,但同樣也可能偏高,如果他估計得正確,則一旦投資出現了有利可圖的跡象,他的利益就迫使他來進行這種投資。如沒有相反的任何特殊原因,我們就可以假定他是這樣作了的。在長期內,投於土地的資本的純收益,按好壞收益平均計算,不超過這種投資所要求的適當收益,如果預期收益低於人們所實際依以計算的收益,則改良就會少些。
  這就是說:對於和進行任何改良並使之充分發揮作用所需要的時間比較起來是長的時起來說,得自改良的純收入,只是用來支付改良者的勞作和犧牲所需要的價格。從而,進行改良的費用直接列入邊際生產費用,並直接參與長期供給價格的決定。但在短期內,也就是說,在相對於進行所述那類改良並使之充分產生效果所需要的時間來說是短的時期內,這些改良在長期內所產生的純收入足以提供改良費用的正常利潤這種必要性,並不直接影響供給價格。因此,如我們所討論的是短期,則這些收入可以被看成是取決於產品價格的准租。
  於是我們可以得出結論:(1)農業產量,從而和耕作邊際的位置(亦即在優等和劣等土地上資本和勞動都得到有利運用的邊際),都是由供求的一般情況來決定的。它們一方面是由需求,也就是說,由消費農產品的人口數目,他們的需求強度和支付能力來決定;而另方面是由供給,也就是說,由可用土地的面積和肥力,以及準備耕種的人數和他們的資金來決定。從而生產成本、需求強度、生產邊際和農產品的價格都是相互制約著,說其中任何一種部分地是由他種所決定,並不導致循環論。(2)作為地租的那部分產品,當然也在市場上出售,它對價格所起的作用和產品的任何其他部分完全一樣。但是供求的一般情況,或它們相互之間的關係,是不受產品之分割成地租部分和使農戶的支出有利可圖所需要的部分的影響的。地租數量不是一個起決定作用的因素;而它本身是由土地的肥度、農產品的價格和耕作邊際來決定的。它是投於土地的資本和勞動所得的總收益超過它們在和耕作邊際一樣不利的條件下所得的總收益的差價。(3)如果計算不屬於邊際的那部分產品的生產成本,當然,地租費必須加以計算;而如果這種計算是用來說明決定農產品價格的原因,那末,推理就成為循環的了。因為完全是一種結果的東西被算作造成這種結果的那些東西的部分原因。(4)邊際產品的生產成本可以加以確定,而不致引起循環推理,產品其餘部分的生產成本即不然。在資本和勞動有利應用的邊際上的生產成本,在供求一般情況的支配下,是全部農產品的價格有和它一致趨勢的那種成本:它並不決定價格,但是它集中了決定價格的那些原因。

  第二節 續前。

  曾經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所有的土地都具有相同的便利,並且都被佔用,那末,土地所提供的收入就具有壟斷地租的性質。當然,土地所有者,不論土地是否具有相同的肥度,都盡可以聯合起來,以便限制生產。通過這種辦法,農產品所得到那種提高了的價格是壟斷價格;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壟斷收入,而不是地租。但在自由市場的條件下,得自土地的收入是地租,不論是在土地質量完全相同的國家,還是在優等土地和劣等土地相交錯的國家,它都是由相同的原因和相同的方式所決定的。
  的確,如果有肥度大致相同的土地,除足以能使每人獲得他準備充分投資所需要的以外,尚綽綽有餘,那末,它就不會提供地租。但是這只說明一個舊有的矛盾,即水如取之不竭,用之不盡,便沒有市場價值,雖然水的某些份量有維持生命的功能,但是人人都可以毫不費力地達到滿足的邊際,在該邊際任何更多的供應對他毫無用處。如果每個村民都有一眼井,他用多少水就可以從自己井中抽多少水,同時所需要的勞動並不多於他從鄰家井中抽水所用的勞動,那末,井中的水就沒有市場價值。但是假使旱像已成,因此淺井水竭,甚至深井也有缺水的危險,則那些有井的人就能向任何一個用水戶每桶索水費若干。人口越密,收費的機會就越多(在假定沒有開掘新井的條件下),最後,每個有井的人也許認為井是一個永久的收入源泉。
  同樣,在一個新開發的國家裡,漸漸出現了土地的稀有價值。早先的移民所行使的並不是一種專有權,他只能做任何其他人也同樣可以做的事。他經歷了許多艱難困苦,如果不是人身危險的話,他也許冒了某些風險,如土地竟然不佳,他也許不得不放棄他的改良。相反地,他的冒險也許成功,成群結隊的人都接踵而至,而他的土地的價值很快會提供一種超過他用在土地上的開支的正常報酬的剩餘,像一個滿載而歸的漁戶所捕的魚所提供的一樣。但其中除了他的冒險的所需要報酬外是沒有剩餘的。他所曾從事的是一種有風險的事業,而這也是大家所共有的,他的精力和運氣曾給他帶來格外高的報酬,任何別的人也許像他一樣,得到了同樣的命運。
  這樣,他所預期的土地將來提供的收入,列入他的計算之中,並且當他的事業究竟進行到什麼程度,還在猶疑不決時,增加了決定他的行為的動機。如他的改良是用自己的雙手進行的,則他把那種收入的折現值看成是他的資本的利潤和他自己勞動的報酬。
  一個移民佔有土地時往往料到的是,在他佔有的時期,土地所提供的產品將不足以適當地報酬他的艱苦,他的勞動和他的支出。他把對他的部分報酬寄托在土地本身的價值上,這土地他也許不久就可以售與那沒有機會過墾荒生活的後來者。這個新農戶,有時甚至像英國農場主受到損失以後才知道的那樣,把他所生產的小麥幾乎看成是一種副產品;他所期求的主要是一個農場,是由他對土地所進行的改良而行將得到的農場所有權。他認為土地的價值將節節上漲,這種上漲與其說是由於他自己的勞作,而不如說是由於那種與日俱增的社會繁榮所造成的安樂的增進,資源的增長和市場的發達。
  用另一種方式來說,人們一般不願經受墾荒的艱苦和孤獨,除非他們有把握得到一種比他們在本國所能得到的報酬(用生活必需品計算)要高得多。礦工們除非用一種高工資是不能被吸引到一個與文明的其他便利和各種社會活動機會相隔絕的富礦來工作的,而在這些礦場監督他們自己投資的那些人也期待著高額利潤。由於同樣的理由,墾荒者需要有由出售他們農產品的收入所構成的高額總收益和取得有價值的產權來報酬他們的勞動和艱苦。當免費使用土地時,移民就進行到這一點,在該點,土地恰能提供這種收益,而不留有支付地租的任何剩餘。如收取費用時,則移民只進行到這一點,在該點,收益除報酬墾荒者的艱苦外,將留有一種地租性質的剩餘,以補償這種費用。

  第三節 對生產者個人來說,土地不過是資本的一種形式。

  儘管如此,還須記住,土地從生產者個人的觀點來看,只是資本的一種特殊形式。一個農戶所耕作的某特定地段是否達到他所能達到的那種有利程度,他是否應該力圖盡量利用這塊土地,或另種一塊土地這樣的問題的性質,和他是否應該購買一架新犁,或者設法使其現有各犁多做出一些工作(有時在土壤處於不很有利的條件下也使用它們),並給他的馬多喂草料這一問題,具有相同的性質。他把以下兩種情況加以比較。一種是多用一些土地所得到的純產品。一種是把這筆資本用在其他用途的情況(這筆資本是為了取得這純產品所必須花費的)。同樣地,他把在不利條件下使用他的犁所得的純產品,同增加他的犁數,從而在更有利的條件下使用它們所得的純產品加以比較。他不知道究竟通過額外使用他的現有各犁,還是通過使用一個新犁而生產的那部分產品,可以說是由犁的邊際使用而來。這種使用對犁所提供的純收入毫無增益(也就是說,除了實際的耗損費,一無所剩)。
  又如一個擁有土地和建築物的廠商或商人,把二者看作是同他的企業有類似的關係。最初土地和建築物都將給他提供充分的助力和便利,後來隨著他力圖從它們取得越來越多的助力和便利而出現了報酬遞減現象,直到最後他將懷疑究竟他的車間或貨庫的擁擠現象是否如此不便,以致只有增加空間才適合他的目的。而當他決定是否通過增加一塊土地或把他的工廠多蓋一層以擴大空間時,他要把增加一塊土地和多建一層樓的投資所得的純收入加以比較。他剛好從現有設備擠出的那部分生產(他不知道是否增加那些設備比提高現有設備的利用率較為值得),對那些設備所提供的純收入並無增益。這個論點沒有提到設備究竟是人造的,或一部分是自然所賜與的。它同樣適用於地租和准租。
  但是從社會的觀點來看卻有這樣的區別。如果一個人佔有一個農場,則供別人使用的土地有所減少,他之使用農場不是增加了別人對它的使用,而是代替了這種使用。而如果他投資放良土地,或建築房屋,則他不會顯著地減少別人進行同樣投資的機會。可見,在土地和人造設備之間有其相同的一面,也有其不同的一面。其所以不同,是由於在一個早開發的國家裡土地總額大約是(在某種意義上說,絕對是)永久而固定不變的;而人造的設備,不論是土地的改良、建築物,還是機平等等,都能按照借助於它們所生產的產品的有效需求的變動而不斷地增加或減少。這就是它的不同方面。而相反地,也有它的相同方面,因為其中有些設備不能被迅速地生產出來,就短起來說,它們實際上是一個固定不變的數量。就短期而論,得自它們的收入和借它們所生產的產品的價值的關係,同真正的地租和這些價值的關係一樣。

  第四節 對所有農產品和對單一農作物徵收特別稅的說明。准租和單一農作物的關係。

  讓我們把這些考慮應用在對「穀物」(從古典經濟學家為簡單起見用它來代表一切農產品的意義上說)徵收一種永久性租稅的假設上。很顯然,農戶力求使消費者至少負擔一部分租稅。但是向消費者所索價格的任何上漲,勢必減少需求,從而對農戶又起著反作用。為了決定究竟有多少稅轉嫁給消費者,我們就必須研究有利支出的邊際,不論它是運用於劣等土地或遠離有利市場的土地的少量支出的邊際,還是運用於優等土地和靠近人口稠密的工業區的土地的大量支出的邊際。
  如果靠近邊際所曾生產的只是少量的穀物,那末,農戶所得純價格的些許下降,不會使穀物的供給銳減。因此,消費者所付的穀物價格不會急劇上升;而消費者所負擔的稅實屬有限。但是穀物的價值超過生產費用的剩餘勢必有很大的下降。如果農戶所耕種的土地是自己的土地,他就負擔較大一部分租稅,而如果是租來的土地,他可以要求大大減少地租。
  相反地,如果靠近耕作邊際所曾生產的是大量的穀物,則租稅有使生產大大縮減的趨勢,由此而引起的價格的上漲會阻止這種縮減,從而農戶進行和以前幾乎一樣的集約經營,而地主在地租上所受的損失極小。
  可見,一方面,一種稅要是課得使土地的耕作或建立農場用房受到節制,它就有轉嫁於農產品消費者的趨勢。而另一方面,對來自土地的位置、廣袤、及其陽光、熱、雨和空氣的那部分(年)價值所課的稅,只能由地主負擔,當然,租地人在短時期內就是地主。土地的這種(年)價值普通叫做土地的「原始價值」,或「內在價值」。但是其中大都是人為的結果,雖然不是它的持有者造成的結果。例如,灌木林地由於附近工業人口的增長而可以立即具有很高的價值;雖然它的所有者把它原封未動地擱在一邊。因此,也許更加正確的是,把土地的這部分年價值叫做「公有價值」,把由土地持有者的勞作和支出所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叫做「私有價值」。但「原始價值」和「內在價值」這些舊名詞,仍然可以保留,以供一般使用,不過要指出它們的部分不確切性。在使用比它好的以前使用過的另一個名詞時,我們可以把土地的年公有價值叫做「真正地租」。
  對土地公有價值所課的稅,不會大大減低精耕土地的引誘,也不會減少建築農場用房的引誘。因此,這種稅不會大大減少商品糧的供給,也不會提高農產品的價格;所以它不能從土地所有者那裡轉嫁出去。
  這假定對真正地租所課的稅是按照土地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按照土地所有者對它的特殊使用來規定稅額的。土地的純產品被假定為一個具有正常能力和企業心,並按自己力所能及的判斷而善於使用土地的耕戶所能得到的那種純產品。
  如果有一種先進的耕作方法發掘了土壤的潛力,以致使收益增加,除報酬支出和正常利潤所需要的以外,尚有很大的剩餘,那末,純收益和正常利潤的這個差額應屬於真正地租的範圍。但是如果人們知道,或甚至料到,對真正地租所課的那種很重的特別稅將應用於這個收入差額,那末這種預料就可以使土地所有者因畏重稅而放棄改良。

  第五節 續前。

  我們曾經偶爾提到不同工業部門之間對相同的原料或生產工具的競爭。但現在我們必須考察不同農業部門對同一塊土地的競爭。這種場合比城市土地的那種場合簡單,因為農業,就主要作物而論,是單一的企業,雖然栽培果樹(包括葡萄樹在內)、花草和蔬菜之類提供了發揮各種專業能力的機會。因此古典經濟學家姑且假定所有各種農產品都可以被看成是等於一定量的穀物,假定除佔全部土地一個有限而幾乎固定的部分作為建築地基外,所有的土地都將被用於農業,這是有理由的。但是當我們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任何一種農產品,例如蛇麻上的時候,似乎是提出了一個新的原理,其實不然。讓我們來考察它吧。
  蛇麻是和其他作物輪種的,農戶往往舉棋不定的是,究竟他用自己的某塊土地來種蛇麻,還是來種另一種作物。於是各種作物都彼此爭用這塊土地;如果任何一種作物比其他作物有提供較大利益的跡象,那末,農戶將把自己更多的土地和資金用於這種作物。這種變動也許由於習慣、缺乏信心、固執或農戶的知識有限,而受到阻礙,但這大體上仍是真的,即各農戶(再一次重複其支配作用的代用原則)「在估計到他自己的資金時,將把資本投在他企業的各個方面,直到他認為似乎達到有利的邊際為止;也就是說,直到在他看來似乎沒有充分理由認為在某特定方面任何進一步投資的收益會補償他的支出為止」。
  可見,在均衡時,燕麥和蛇麻或另一種作物對恰好引誘農戶運用的那種資本和勞動將提供相等的純收益,否則他勢必作了錯誤的計算;而不能得到他的支出得以提供的最大限度報酬。他仍然可以通過重新分配他的作物,通過增加或減少他的燕麥或某種別的作物的種植來增加他的收入。
  這就使我們要考慮和各種不同作物對同一塊土地的競爭相關的那種租稅了。讓我們假定,不論什麼地方種植蛇麻都要納稅,它並不只是一種地方稅。農戶可以用降低他對蛇麻地的集約經營程度來逃避一部分稅,而用他所曾計劃種植蛇麻的土地種植另一種作物來逃避另一部分稅。倘他認為種植無稅的另一種作物比種植有稅的蛇麻收入要多,則他將採取第二種計劃。在這種場合下,當他決定限制蛇麻生產的程度時,他所考慮的是他從種植比方說是燕麥的那塊土地所能得到的剩餘。但是即使在這種場合,在種植燕麥的土地所提供的剩餘或地租和蛇麻價格所必須補償的邊際成本之間也不存在簡單的數的關係。某農戶的土地過去生產優質蛇麻,並且當時恰適合種植蛇麻,他會毫不猶疑地認為最好是用它來種植蛇麻,雖然由於租稅的原因,他也許決定稍微控制在這方面的支出。
  同時,一般限制蛇麻供給的傾向,有使它的價格上漲的趨勢。如果蛇麻的需求沒有彈性,而質量相宜的蛇麻又不易從沒有這種特別稅的地區輸入,那末,價格的上漲幾等於全部稅額。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限制蛇麻供給的傾向就會受到節制,而所種植的蛇麻幾乎和沒有徵稅以前一樣多。在這裡像在以前所述印刷品稅的場合一樣,地方稅的結果和一般稅是截然相反的。因為除非這種地方稅普及到全國可以種植優質蛇麻的絕大部分地區,則它的結果勢必把蛇麻驅逐到無稅的地區,稅收會減少,當地農戶所受的損失會很大,而群眾購買蛇麻所付的價格也會稍高一些。

  第六節 續前。

  就短期而論,上節的論點對農場建築物的獲利的能力和其他准租都是適用的。當可以用來生產某種商品的現有農場建築物或其他設備,由於另一種商品的需求能使它們在它的生產上取得較高收入而轉用於這種商品的生產時,則在短時間內第一種商品的供給將減少,而它的價格比這些設備不能用另一種用途取得較高收入時要高些。例如,如果生產設備可用於一個以上的農業部門,則各部門的邊際成本所受的影響,要看這些設備轉用於其他部門的程度而定。儘管報酬遞減,其他生產要素在第一個部門中的利用強度將更加提高;而它的產品的價值將上升,因為只有在較高的價值下價格才將處於均衡狀態。由於外部需求而增加了的設備的獲利能力,似乎成為這種價值增加的原因,因為它將使那個部門的生產設備相對缺乏,從而提高它們的邊際成本。從這種論斷表面上似乎可以簡單地過渡到另一種論斷,即增加了的設備的獲利能力列入決定價值的那些成本之中。但是這種過渡是不合理的。因為第一種商品的價格的增加和設備轉用於第二個產業部門所能得到的收入之間,將沒有直接的或數的關係。
  同樣地,如果對某工業所用的工廠課稅,則其中有些工廠將轉用於其他工業,因此那些工業的邊際成本,從而它們的產品的價值,將下降。同時各種工廠的純租價也暫時下降。
  但是這些下降在量上將有所不同,因此,在產品價格的下降和地租(或更確切些說,准租)的下降之間將沒有數的關係。
  這些原理不論對短期或長期來說都不適用於礦山。礦山使用費雖然往往被叫做地租,但不是一種地租。因為除礦山或石場等實際上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外,它們的收入超過它們直接支出的差額,必須至少有一部分被視作出售儲藏品(的確為自然界所儲藏,而現在被當作私有財產)所得的價格;因此,礦石的邊際供給價格除採礦的邊際費用外,還包括礦山使用費。當然,礦山所有者希望按時取得礦山使用費。而他和租用者所訂的合同,部分地由於這種原因,往往載明既要支付使用費也要支付地租。但是對一噸煤所收的礦山使用費本身,如加以正確的調節,說明那被視作未來財富源泉的礦山的價值已有所減少,而這種減少是由自然藏量中取出那噸煤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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