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西方各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設立要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這些程序主要包括如下。
1.組織一定數量的發起人
發起人是指公司的籌建人。一般來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國居民,也可以是外國人,但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在押犯人,精神病患者不能作為發起人。
對於需要多少人才能籌建公司,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例如美國《標準公司法》規定為1人或9人,法國和日本規定至少要7人,西德則規定為5人。
作為公司的籌建、發起人,可以享受接受合理的報酬或合理的利潤的權利,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發起人的既得利益。但同時,發起人也要承擔一些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包括:(1)第一次發行的股份中,未認足的或已認購而又撤回的股款,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2)發起人因玩忽職守而使公司受損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3)對公司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應負連帶責任;(4)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其創立公司所進行工作和所花費用應負連帶責任。
2.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組織和業務活動等事項的條件。通過制訂章程向公眾申明公司的設立宗旨、經營範圍、資本數額等,並對公司業務活動起到法律約束作用。
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訂,交法院或公證人認可,呈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登記,申請批准,並在指定的報刊上予以公佈。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內容:(1)公司名稱;(2)公司期限;(3)公司設立的宗旨,即公司的營業性質和範圍;(4)公司資本總額及每股的金額;(5)公司所在地;(6)公告方法;(7)訂立章程的日期等;(8)公司創辦人姓名、住址;(9)其他條款,例如特別股的種類及權利義務,發起人是否有特別利益等。
3.認購股份
資本是股份公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只有籌集到了足夠的資本,公司才能開張營業,而公司資本是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籌集的,因此認購股份是公司設立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公司股份的認購方式有兩種,人們也常常以此為標準,把公司的設立方式分為相應的兩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是發起設立,也稱一次設立或同時設立,即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由發起人自己全部認購下來,不向外公開招股;
第二種形式是招股設立,也稱漸次設立,即發起人只認購公司首次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招股,由公眾認購。招股設立的程序比較複雜。首先,公司發起人自己要認購一部分股份,然後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招股時要制訂招股章程。招股章程的內容與公司章程內容相似,主要包括:(1)公司名稱;(2)公司經營目的、經營業務性質和範圍;(3)股份總額和每股的金額;(4)發起人的姓名和住所、所認購的股數及得到的特別利益;(5)招募股份的總數及募足的期限;(6)董事及監察人當選的資格;(7)股利分配規定;(8)委託代收股款的處所;(9)其他事項等。招投章程由發起人簽字後,並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然後在報紙上向社會公告,求得公眾認購。認股時,發起人應準備認股書,由認股人填寫認股金額。發起人可要求認股人繳納股款,若認股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納股款,發起人可強行催收,若認股人在期限內拒不繳款,發起人可以免去其權利。股款一般以現金形式繳納;有時也可以用實物形式,但通常只有發起人才有這種權利。
4.選舉管理機構
股款募足以後,發起人便可召集認股人召開公司創建會。創立會的任務是:(1)聽取發行人關於公司設立事項的報告及公司設立的經過;(2)選舉公司董事及監事;(3)修改公司章程。
5.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登記時,應向政府部門提供公司章程、創立大會的決議等其他文件,登記完畢,經過批准,取得法人資格,宣告公司成立。
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的組織和經營原則,確定公司權力的規範性文件。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過法院或公證人公證之後,向有關部門申請登記,並要在指守的報刊在登出。
公司章程中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公司名稱。公司發起人可以自己選擇任何合適的公司名稱,但不得使用與其經營範圍或資產不相符的名稱,也不得與已註冊的公司名稱相同或相近。公司名稱還應標明公司的種類,如無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字樣。
(2)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性質。在章程中明確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性質。一是讓投資者明確所投資金的用途;二是使公司的客戶明確瞭解公司的權力範圍,如果要改動,需經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改變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3)公司的資本總額和每股金額。在公司章程中,應說明公司所登記的、按某一固定金額分成若干股份的資本數額,通常將每股的金額定得較低,以便廣泛認股。
(4)公司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是為了確保公司財產和債權人利益而要求公司出示的名義股本金額,它是公司有權發行的股票的限額,它表示公司目前和今後可能達到的規模,註冊資本不能稱為嚴格意義上的「資本」,它是有關部門允許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的一種權限。註冊資本應在公司章程中說明,註冊資本的變動要經過股東大會通過並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更改。
(5)公司的地址。
(6)公司的股票種類及其與股份總數的比例。
(7)公司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人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職權。
(9)公司利潤的分配形式和方法。
(10)公告的方法。公司應用特定的公告方法向公眾公佈有關事項,公告應在公司所在地的報紙上刊登。
(11)公司解散的條件。
(12)訂立章程的日期。
此外,還有一些附則;如分公司設立,分次發行股份者在公司設立時所發行的數額,發起人因承擔風險所享有的特殊利益及有關受益人的姓名以及表決權的限制之類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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