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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法律應該規定,每人一生起碼要結三次婚,亦即是說,必定要結三次才算是循規蹈矩的良民。每段婚姻期間最少下限,最長不可超過十年,逾十年不分手的,須提出恩愛證據,向法庭申請不離婚。

  假使有這個法例,世界便美麗得多。意見不合,分手是法律以及習俗所容許的,不用受人批評,不用被人指責,不用三姑六婆意見多多。人是很虛偽的,做一世夫妻而不討厭對方、怨憨對方,難乎其難,結三次婚不為多。

  當然,夫妻恩愛以至永恆,是值得鼓勵的事,因而可以申請再續良緣,永不分開。既然要申請再續,男女雙方都會更加珍惜這段姻緣了。這種反心理作用,好過現在的制度,結了婚習俗上是一生一世,離婚要申請一番,甚至互相控訴一番,醜惡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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