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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不認識


  本來,曾經愛過某人,沒有不認的必要,雖然往事已成陳跡,也要有「我承認我愛過他」這句話,作為最完美的休止符。

  不過,太多的時候,為了不影響別人現在的生活,為了令到天下太平,分明是愛過也是沒法子認的。

  過往的男朋友,誰都會成家立室,要是妻子不知道他的陳年舊事,說來幹什麼?至於其他人問起:

  「他以前是否和你鬧過戀愛?」

  那也只好說沒有了。

  無謂令他的妻子心裡多了件事,無謂引起多餘的猜忌。

  那不是不認他,而是為了他的幸福,不認算了。

  除非,認了不會影響他目前的愛情生活,又或者,你知道他十分希望你承認曾經愛過他。

  男人之畏首畏尾,勝於女人,敢愛敢恨的,似乎是女性居多。既然昔日戀人畏首畏尾,還認他作甚?

  心裡對他有無眷戀,那是自己的事,沒有公諸天下的必要。除非,他問你,除非,知道了會令他快樂。

  過去的男朋友不能當作獎牌般掛出來展覽,心裡的事心裡知道便夠了。

  其實,誰不希望昔日的愛人到今時今日仍然堅稱他曾愛你?但是,太多的不方便,令到誰也無法啟齒。

  不過,我倒是鄙視為了要達到其他的目的而否定過去的愛人的人。拍過拖就是拍過拖,假如人家都承認了,你卻說從未喜歡過他,那便是侮辱了對方。

  愛極少是一生一世的,誰都有愛完了的權利,亦不需要有什麼充分的理由,厭了便是厭了,情感之事,是沒有理由可講的。承認愛過他和說今天已經不愛他一點也不矛盾,昨天喜歡今天不喜歡,並不是罪過,罪過是辱及他人,只顧自己而不理別人的自尊心。

  愛情,是完了便是完了的,沒有人可以說,「你幾年來都這麼愛我,今天不可以停止愛我!」過去的愛並不能成為爭取明日之愛的條件,人家不愛你了便是不愛你了,糾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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