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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下留情


  一份報刊,多則有百幾萬人看,少也有幾萬人看,所以在報上批評別人,至要公允,如果當是平日跟朋友聊天胡說樣,憑一己的喜惡去罵這個罵那個,到底有欠公道,自己有專欄在手,別人沒有,持欄罵人是不應該的。

  這不是說,所寫的都要有贊無彈,執筆人都有個明辨事理的責任,不好的,當然要批評,不過一定要理由充足和客觀。有些事情,是根本不需要公開發表意見的,比方說自己很討厭某個藝員,一看見他便要熄機,這些是極度主觀的個人喜惡,跟朋友說無所謂,寫在報上便不好,雖然未必會影響藝員前途,但是害得人家一肚子氣,三天也睡不著便不好。

  不過,有些專欄是擺明辛辣態度,專門彈人的,在那些專欄被人罵了,倒不用太難過,因為大把人陪,幾乎無人能過五指關,看那些專欄,當玩笑一場算了,無傷大雅的,既然那些專欄是擺明車馬要彈人的,不算是「陰毒」,彈彈這個彈彈那個,大家笑一場而已。

  有些刊物常被人告,在我看來也是抵告有餘,當執筆者不是明車明馬地去批評事實,而是歪曲事實去作人身攻擊時,身受者難免反感,這種寫法不應縱容,實應告之哉。曾見朋友氣沖沖地發律師信給某本週刊,起初還笑他火氣大,後來看看,那週刊一而再再而三的拿他作攻擊目標,事實全部扭曲,今天收了律師信,左托人右托人的要求和解,人家原諒了他,明天又照罵如故,那顯然是實無歉意,傷害人當家常便飯,被人告實在應該得很。

  有些雜誌常嚇人:你告我不入的,即使打贏了官司,賠償費也不會多,你倒要花一大筆律師費,例如某某,上次告我們不過賠了一點點錢而已,我們怕什麼?你告呀,你不會有好處的……甚至有些自詡收慣律師信,還聲大大他說要本著「大無畏精神」去接律師信云云,其實要不是所作所為乞人憎,誰耐煩去告他?一般銷路領前的刊物,都少接律師信,不攻擊人不見得就沒有銷路,何必棄大方堂皇的路不走而要走潑皮撒賴的路?要是以為出了本刊物便可滿足自己的罵人欲,倒不如登門叫罵好了,何苦花錢去編去印兼蝕本兼被人目為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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